【招标预告】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标前公示

所属地区:安徽淮北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招标预告】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标前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淮北市 采购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鹄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 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标前公示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 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标前公示

项目名称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 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HBCG-G26230-SHDL

项目预算

***元

采购内容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 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位于淮北市境内,主要施工内容为新建S411超限检测站升级1套、利旧改S411超限检测站升级1套、后台设备及存储(硬盘录像机、监控级硬盘、22U机柜、操作终端设备、配套精复检管理软件及称重数据打印机(A4)等)、综合布线工程、防砸地感线圈及浇料、安全防护及交通标志标线、磅计量检定、其他配套道路工程、新能源车辆抓拍功能升级、情报板控制板卡更换及动态检测卡点动态汽车衡传感器设备类型2更新等,具体施工内容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资格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政策
2.1.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2.1.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1.3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即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的企业资质、资格: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项目经理资格: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付款方式

项目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50%,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至合同价的98%,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且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价的100%(审定价以预算价为上限,超出预算价部分不予支付,若本项目审定价低于合同价的98%,中标人需据实将差额部分一次性退还采购人),中标人需向采购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发生,采购人一次性退还质量保证金。中标人发票应随付款及时提供。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安徽鹄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163.com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鹄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侧CZ-1幢2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501978108@qq.com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公示期

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15日五个工作日

标前公示反馈
时间

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15日17:30前(超过规定时间的视同放弃)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 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各相关供应商:
 安徽鹄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托,将对“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 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采购人(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项目磋商文件予以标前公示(详见附件磋商文件),以广泛征求潜在投标人意见。如对公示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您于2026年10月15日17:30前,将反馈意见和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拍照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并结合项目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磋商文件。 安徽鹄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感谢您的参与、支持和配合。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 招标文件.docx 意见反馈书格式.doc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类)
(2026版本)
项目名称: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HBCG-G26230-SHDL
采购人: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鹄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采购需求21
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3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32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0
第七章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107
第一章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月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CG-G26230-SHDL
2.项目名称: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3.预算金额:***元
4.最高限价:2489853.68元
5.采购需求: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位于淮北市境内,主要施工内容为新建S411超限检测站升级1套、利旧改S411超限检测站升级1套、后台设备及存储(硬盘录像机、监控级硬盘、22U机柜、操作终端设备、配套精复检管理软件及称重数据打印机(A4)等)、综合布线工程、防砸地感线圈及浇料、安全防护及交通标志标线、磅计量检定、其他配套道路工程、新能源车辆抓拍功能升级、情报板控制板卡更换及动态检测卡点动态汽车衡传感器设备类型2更新等,具体施工内容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6.合同履行期限:8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政策
2.1.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2.1.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1.3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即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的企业资质、资格: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项目经理资格: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月日09点00分至2026年月日17点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交易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办理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561-3199732。
(2)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0512-58188516。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61-5212979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月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197号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6年月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197号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相关操作说明如下: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解密、询标等通过系统在线方式完成。供应商远程解密要求:①供应商使用CA锁自行登录系统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选择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进行解密);②解密时间:30分钟内(响应截止时间后,以交易系统解密指令发出起为准),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因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系统故障无法在上述时间段进行解密操作的,待故障排除后,供应商根据系统提醒,在解密时间内继续进行解密。供应商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2.潜在供应商查阅磋商文件后,如参与响应,则需按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响应信息的填写以及格式为.HBZF磋商文件的下载。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鹄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侧CZ-1幢2层
联系人:***、张勇、杨昊
联系方式:***、0561-5212979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信息
名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197号淮北市招商大厦
联系方式:0561-306919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说明与要求
5.2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不组织或不召开统一组织或统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或采购人统一召开的标前答疑会,视同放弃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1网上询问截止时间2026年 月 日11时00分响应供应商请注意:采购人对磋商文件进行的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响应供应商具有同样约束力。响应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响应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上述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在网站上发布。
7.1包别划分√不分包 分为 个包供应商参加多个包磋商的成交包数规定:
10.1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11.1磋商有效期90日历日
12.3响应文件解密时间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传;2、响应截止后,交易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供应商应在交易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30分钟内通过互联网解密响应文件,超过30分钟未解密的响应文件,将被退回,不进入评标程序。(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因供应商之外的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
14.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17.4最后报价扣除(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19.1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家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定
22.2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内容(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3)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4)磋商文件中规定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
23.1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 √数据电文
24.1告知磋商结果的形式√供应商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看磋商现场告知
25.1履约保证金(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2%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支票 √汇票 √本票 √保险 √保函(3)收取单位: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收取账号:采购人账户在中标后提供(5)退还时间: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次性退还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注:非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还应对超期占用资金支付利息。)
26.1代理费用免收 √收取(1)收费对象: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2)收取方式:√转账/电汇(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收费标准的计取。由中标单位支付,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项费用,无需单独列项,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纳至招标代理机构。
27.1签订合同和合同公告时间(1)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开。(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29.3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递交方式:书面方式或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质疑”功能 接收部门: 安徽鹄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561-5212979 通讯地址: 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西侧CZ-1幢2层
30其他内容/
30.1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30.2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法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法
30.3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8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30.4质量标准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30.5安全文明要求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相关规定
30.6总包及分包规定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工程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分包情况允许专业分包,分包项目、内容及分包商须经采购人及监理单位同意和认可√不允许
30.7现场条件具备开工条件
30.8采购人提供的资料√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电子版图纸获得方式:上述资料请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30.9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1)收费对象:√成交供应商(2)收取方式:√转账/电汇(3)收费标准:清单、控制价编制费参考皖价服[2007] 86号文《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
30.10其他补充说明1、解释权:(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2、“政采贷”融资指引: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采贷”栏目,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后,登录“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3、电子保函指引:成交供应商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融资/保函”栏目,申请办理电子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网上招标(采购)特别说明1、供应商授权代表需是本单位在职员工。2、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成功后,如还未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锁(电子签章)应及时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响应时须携带CA锁(电子签章)并牢记解锁密码。3、供应商应及时参加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不定期网上招投标培训会。4、供应商如因未办理CA锁(电子签章)或未参加培训会等自身的原因,而导致不能响应或响应无效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不负责。5、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成功后,如未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而只递交了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或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6.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时,供应商在互联网上登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参与开标,并解密其响应文件,无需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现场开标,无需携带数字证书在开标现场(响应时)对其响应文件解密,无需现场递交响应文件资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会因未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被认定为无效。具体参见网站发布供应商远程解密、在线询标操作手册。7.供应商须通过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投标人登录”,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解密过程中市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61-3199726;供应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中的“模拟解密”功能,自行验证其解密环境,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解密不成功的,后果自负。供应商不得通过非加密电子报价文件(光盘)直接将电子响应文件导入评标系统。8、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使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http://ggzy.huaibei.gov.cn网上下载)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文件。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传,为唯一响应效力文件。供应商如未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网上响应文件响应无效。9、成交供应商需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供至少三份与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一致的纸质响应文件(含电子响应文件)。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1.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4.2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5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1.5.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5.8对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资金落实情况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3.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磋商文件构成
5.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5.2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供应商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6.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4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7.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分包的磋商,成交包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7.2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承担工程及伴随的货物和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3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件均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构成
8.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8.2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8.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磋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9.报价
9.1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内容。所有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9.2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3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4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0.磋商保证金
10.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1.磋商有效期
11.1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1.3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响应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12.1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12.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2.3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响应无效。
12.4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13.磋商小组
13.1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3.2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3.3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4.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4.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14.2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4.3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4.3.1初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初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初审依据。
14.3.2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4.3.3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4.3.4异常低价响应审查。根据《关于推进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磋商小组进行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14.3.5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4.4相关说明。
14.4.1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
14.4.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4.4.3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4.4.4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4.5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5.终止竞争性磋商
1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16.1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标)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电子签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磋商小组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7.最后报价
17.1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
17.2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1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17.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7.5供应商应当按照企业定额或项目所在地最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磋商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
17.6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修改,否则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供应商不得在工程量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与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
17.7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价格包括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等所有费用。为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中。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每一清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以及总价内,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任何与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价款,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17.8本项目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供应商可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磋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磋商报价范围内,采购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17.9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17.9.1本工程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工程总造价在磋商范围内包定,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外,其它工程造价增减均不予签证计价。
17.9.2磋商前,供应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出疑问,否则采购人可不予答复。
17.9.3采购人对疑问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的,采购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供应商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采购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17.9.4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疑问的,成交后,采购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供应商必须按其报价完成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17.10成交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予调整。
17.11本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成交。
18.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18.1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供应商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9.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19.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列顺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磋商小组或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0.编写评审报告
20.1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1.保密要求
21.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1.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2.成交结果公告
22.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2.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
23.成交通知书
23.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4.告知磋商结果
24.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4.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5.履约保证金
25.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5.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代理费用
26.1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取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27.签订合同
2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告。
2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7.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廉洁自律规定
28.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28.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9.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29.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八章)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2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上述条款中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包含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方式。
3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采购需求
序号内容说明和要求
1人员到岗及履约要求(1)供应商一旦成交,磋商时所报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2)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磋商时所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时,须报采购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成交供应商磋商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采购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3)成交供应商未能到岗尽职的,采购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采购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2材料要求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3工程施工重点难点(如有)
4报价须知1、供应商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5重要说明1、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供应商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6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7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标的名称: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S411 超限检测站称重设备升级及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卡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
8付款方式付款方式:项目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50%,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至合同价的98%,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且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价的100%(审定价以预算价为上限,超出预算价部分不予支付,若本项目审定价低于合同价的98%,中标人需据实将差额部分一次性退还采购人),中标人需向采购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发生,采购人一次性退还质量保证金。中标人发票应随付款及时提供。注:按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购〔2023〕615号,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70%;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投标无效。工程质量保修金可以采用转账、现金、电汇、保函的形式缴纳。
9其他要求1、治超平台工控机密码移交采购人;中标人应对采购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免费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操作、保养维修、常见故障及解决办法等。2、本项目S411超限检测站升级工期最长不超过80日历天,非现场执法卡点更新改造工期最长不超过50日历天。

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总则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二、评审方法
2.1初审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初审表
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
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或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应完整的体现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部内容。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3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不得存在供应商须知正文第14.3条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4中小企业证明文件(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项目)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5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适用于合同分包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项目)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应完整的体现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部内容。
7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适用于接受联合体磋商项目)联合体磋商的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第1.5,且提供《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磋商邀请》提供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应完整的体现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部内容。
9授权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0磋商响应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1磋商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评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表
序号评审指标评审标准格式及材料要求
1异常低价响应审查(1)报价<全部通过初审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报价<通过初审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3)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如采购项目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45%;(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提醒:(1)上述第(1)项数值计算:涉及总价、单价的精确到“分”并四舍五入,涉及费率的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例:如平均值为123.456元,即为123.46元;如平均值为80.126%,即为80.13%)。(2)上述第(1)项至第(2)项中的供应商响应报价为最后承诺报价。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注:
根据《关于推进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评审标准第(1)项至第(3)项中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评审标准中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少于30分钟)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磋商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2.3综合评分
2.3.1磋商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2.3.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80%,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20%。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类别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分值范围
技术资信分( 80 分)工程概况 1、对项目总体有深刻的认识,对本项目内外部施工环境表述清晰、严谨、合理,符合要求得5分;2、对项目总体有较深刻的认识, 对本项目内外部施工环境表述较清晰、严谨、合理,符合要求得3分;3、对项目总体认识不清,对本项目内外部施工环境表述不清晰、不严谨、不合理,不能符合基本要求得1分。4、不提供不得分。0-5分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依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评审。1.方案内容详实、完整、条理清晰,充分理解采购需求,对现场环境熟悉的,得5分;2.方案内容齐全,条理有待完善的,比较理解采购需求,对现场环境有一定熟悉度的,得3分;3.方案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对现场需要进一步熟悉的,得1分;4.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0-5 分
主要物资供应计划结合本工程特点,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1.计划详细、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5分;2.计划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3分;3.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得1分;4.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0-5 分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结合本工程特点,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1.计划详细、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5分;2.计划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3分;3.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得1分; 4.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0-5 分
劳动力安排计划结合本工程特点,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细,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1.计划详细、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5分;2.计划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3分;3.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得1分;4.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0-5 分
确保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与措施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供应商提出的确保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1.措施详细、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5分;2.措施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3分;3.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得1分; 4.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0-5 分
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供应商提出的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1.措施详细、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5分;2.措施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3分;3.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得1分;4.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0-5 分
确保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与措施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供应商提出的确保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 1.措施详细、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5分;2.措施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3分;3.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得1分; 4.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0-5 分
总体筹划与总平面布置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供应商提出的施工总体筹划、目标、节点、关键工序及工期保障,施工场地布置等进行评审。 1.措施详细、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5分;2.措施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3分;3.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得1分; 4.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0-5 分
工程重难点及对应保证措施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供应商提出的重难点分析、对应保证措施进行评审。1.措施详细、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得5分;2.措施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3分;3.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得1分;4.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0-5 分
企业业绩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个类似超限超载检测站项目类或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卡点项目类业绩的得3分,满分9分。(注:须提供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不能完全反映出评审要求的有关信息还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0-9 分
人员配备(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子信息工程或机电工程或计算机与网络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2分;具有电子信息工程或机电工程或计算机与网络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4分。本小项最多得4分。(2)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得2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得4分;具有电子信息工程或机电工程或计算机与网络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得2分。本小项最多得6分。(3)拟派其他人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具有电子信息工程或机电工程或计算机与网络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项的得1分,最多得2分。具有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的得1分,最多得1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注:1、须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以及投标人(近3个月任意1个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否则评委会不予计分。2、拟派其他人员中一人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0-13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个类似超限超载检测站项目类或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卡点项目类业绩的得2分,最高得4分。(注:须提供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不能完全反映出评审要求的有关信息还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0-4 分
企业信誉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4分。(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认监委官网的查询截图。)0-4分
价格分( 20 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20 %×100

2.3.3分值汇总
(1)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
(2)将每个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加上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该供应商的综合总得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2.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3.3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3.312.12.12.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
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3.313.13.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6.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
1.1.6.6.62.2.2.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63.3.3.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64.4.4.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65.5.5.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66.6.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67.7.7.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68.8.8.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69.9.9.9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61.1.1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
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2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9.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10.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
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1.1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2.2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2.2.2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4.3.5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
4.3.6.6.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7.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3.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如需调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其他骨干人员,发包人分别收取承包人调换人员审查费5万元/人次、3万元/人次、1万元/人次。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替换1次,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未经发包人批准,技术负责人、其他骨干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承包人0.2万元/人·天的违约金、0.1万元/人·天。
4.9.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项目不适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第4.13款:
4.12.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2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按最高投标限价的2.0%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47.7.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48.8.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49.9.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410.10.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411.11.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
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工期提前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本项目不适用)。
本条补充第11.7款:
11.6.6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2.2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评定合格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
13.1.4.4.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5.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
13.2.3.3.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4.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5.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6.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实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7.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8.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9.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10.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3.3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41.1.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42.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43.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4.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5.5.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6暂列金额(本项目不适用)
本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61.1.1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2.2计量
17.2.22.2.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4.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5.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1.预付款(本项目不适用)
17.2.1.1.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市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3.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2.2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17.3.5项:
17.3.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3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缴纳合同金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7.4.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
(2)工程款;
(3)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4.6.2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17.4.3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缴纳,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其他缴纳方式: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4交工结算
17.4.44.4.4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4.45.5.5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5最终结清
17.5.51.1.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5.52.2.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2.2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费用)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3.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4.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
(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
22.1.1.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的项目经理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常驻工地,每月驻工地不少于22天,如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同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按2000元/人天在月支付中扣除,当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第12.3.1款规定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本项细化为:
(10.1)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发现承包人有安全、环保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2)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10.3)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
(10.4)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
(10.5)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
(10.6)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10.7)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22.1.2.2.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1.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1.1.1.1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3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
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1.1.2.2发包人: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邮政编码:235000
21.1.2.6监理人:发包人另行通知地址:邮政编码: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工程发生所有的变更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14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天
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元/天
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
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0%或增加收益的0%给予奖励
1416.1√合同期内不调价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5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
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 /%
1717.3.2付款方式:项目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50%,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至合同价的98%,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且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价的100%(审定价以预算价为上限,超出预算价部分不予支付,若本项目审定价低于合同价的98%,中标人需据实将差额部分一次性退还采购人),中标人需向采购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发生,采购人一次性退还质量保证金。中标人发票应随付款及时提供。
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无要求
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执行
20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金额,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21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22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电子版1份
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6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5‰(计费基数为第100章至第700章总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费用))
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入免赔额)保险费率0.5‰。
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淮北仲裁委员会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采购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
所列内容。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
纠纷时,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镇政府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
(4.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为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和本项目其他工程施工提供方便
和必要的协助,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所提供的方便与必要的协助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工作:配合
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
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配合发包人和相关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承包人应为发
包人在本项目管理中提供交通的便利。
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4.3)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
有衔接的施工项目主动积极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
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
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4.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
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与被干扰
方协调以减少干扰。
(4.5)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管道正
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
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航道、管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
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a.未预测到的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b.磋商文件和图纸
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c.磋商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d.
与同时在现场施工的其他承包商发生施工交叉干扰。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拟投入施工机械和试验检测设备。
60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安排表,进度网络
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进度保证措施,主要工作横道图,安全生产管理、环保、水保、文明施
工保证体系和措施。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
(2)达到台风黄色预警级别的台风灾害,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无责任;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承包人组织施工管理不利;
2、违法施工,致使工程被责令停止,如未遵守文明施工规定、破坏公共道路管线、破坏历史文物
等;3、施工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或监理公司要求暂定施工进行整改;4、其他因
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中标价的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劳动保障部门在施工现场,公示期
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施工单位一次性退还农民工保
证金。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本项(10)细化为:
(10)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发现承包人有安全、环保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环保管理规章
制度的情况;
(11)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12)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
(13)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
(14)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
61(15)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
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16)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22.1.2违约的处理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承包人发生22.1.1(1)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私自转让合同的全部权利或义务,发包人将终
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按有关法律处理;私自转让合同的部分权利或义务,监理人可
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承包人发生22.1.1(2)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0.3万元/次的违约金,
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0.1万元/次·天的违约金。
(3)承包人发生22.1.1(3)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不合格材料、设备、工
程价格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移出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承包人发生22.1.1(4)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按计划工期实际延迟天数课以承包
人0.2万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可将剩余工程量的部分或全部按有关规
定确定其他人实施,由此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发生22.1.(5)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0.3万元/次的违约金,发
包人可请他人修复缺陷工程,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6)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7)承包人发生22.1.1(7)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签约合同价2‟的违约
金。
(8)承包人发生22.1.1(8)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
责人,且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0.2万元/人.天的违约金;关键施工设备未按发包人要求
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2倍设备台班费/台•天的违约金。
(9)承包人发生22.1.1(9)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视违约程度,进行警告或课以承包
人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
(10)承包人发生22.1.1(10)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视违约程度,进行警告或课以承
包人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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