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2026)皖0321破3号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招标公告】(2026)皖0321破3号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蚌埠市 | 采购单位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 项目名称 |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6)皖0321破3号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各审计机构: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2026)皖0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泰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怀远县法院”)审理;怀远县法院于2026年8月17日立案,并于2026年9月21日出具(2026)皖0321破3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担任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史东洋。
为全面梳理、核查债务人的财产及负债情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管理人现拟对外公开遴选审计机构,对浙泰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提供专项审计服务。本次审计重点核查债务人核心财务事项、资产负债真实状况、关联资金往来等。相关遴选及审计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一)基本登记信息
浙泰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郑书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48607368,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及持股比例为:郑书化持股80%、马丽华持股20%。经营范围为:不锈钢铸造、加工;不锈钢废料收购、销售;铁合金及其他有色金属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厂房和设备出租。
(二)财务及资产负债状况
管理人正在对债务人的财务及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财务及资产负债状况以管理人实际接管、调查的为准。
(三)主要资产项目情况
浙泰公司系不锈钢生产制造企业,名下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及对外债权等。目前管理人正在对上述资产进行清点核查,具体资产状况以管理人的调查结果及专项审计结论为准。
以上资产及负债情况均以现状及相关登记为准,相关信息仅为参考。
二、审计要求
(一)审计基准日
审计基准日为2026年6月30日(即破产清算受理日)。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中选审计机构需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核查债务人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以下核查结果应在审计报告中载明:
1.全面审查浙泰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2.对债务人的各项资产(现金资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已建成房产、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等)进行核查;对资产被查封、抵押、冻结等情况进行披露。
3.梳理自成立截至破产清算受理日对浙泰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并协助管理人完成债权复核工作。
4.核查债务人所有者权益情况,核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5.全面审查浙泰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数额。
6.梳理浙泰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并分析担保责任对债务人资产的影响。
7.对以下行为进行核查,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是否存在相应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1)对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进行核查;(2)对债务人的股东、关联方、高管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进行核查;(3)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进行核查,包括: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4)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进行核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且该个别清偿没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5)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行为进行核查,包括: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6)核查其他违法违规的账务处理。
8.对浙泰公司融资/债权用途和流向等(特别是职工债权融资)进行专项审计,对应收款进行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账龄、财务凭证梳理)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含工作底稿/财务凭证依据扫描件);
9.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财务混同独立发表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10.披露浙泰公司坏账的核销情况。
11.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12.建立定期汇报机制,每两周向管理人反馈工作进度;审计过程中发现各类问题,须及时主动沟通。
13.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等)。
14.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审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要求补充核查的各类内容。
15.对浙泰公司现有财务资料扫描电子版存档(本项内容须在报名文件中响应)。
三、时间进度要求
(一)审计机构应于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向管理人提交正式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因客观情况(如账册不全、资产盘点困难等)确需延期的,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适当顺延。
四、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须为安徽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且入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库;
2.报名单位近三年执业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情形;未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3.报名单位需书面承诺,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按公告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适应破产案件动态审计工作需要,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财产调查报告,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
4.同等报价的,报名单位最近三年内有办理过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的审计工作或具有不锈钢制造行业审计经验,并出具相应报告的优先考虑。
五、参选报价及费用支付
1.包干报价:参选人的参选报价应为包干价,即应体现参选文件所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并包含税及一切差旅办公费用。
2.预算及限制:本次预算上限为人民币25万元,报价高于25万元无效。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需要调整,或后续发生程序转换的,均不得再另行主张增加任何费用。
3.费用支付:本项目的相关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破产费用予以清偿,待破产财产分配时(或管理人账户内有充足资金后)一次性支付,无预付费用。报名单位不得以缺少费用、案件复杂等任何理由,怠于履行审计机构职责,拖延案件办理进度。若违约,按中选价30%承担违约责任。
六、报名时间、方式及联系人
有意向承接本案审计业务的机构,请于2026年10月14日17:00前将报名材料(加盖公章的PDF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2026年10月14日17:00前邮寄到或现场送至收件地址),报名截止日期以纸质版申报材料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与怀宁路交口置地广场栢悦中心12层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邮箱:1515779581@qq.com。
联系人及电话:
刘 柱律师:***
***:***
七、报名提交的材料
1. 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入库证明;
2. 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名单、执业证书及破产审计业绩简介;
3. 本次审计服务工作方案(包含工作进度计划、人员配置等);
4. 审计费用报价单(报价采用包干价口径,含税及一切差旅办公费用);
5.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无利益冲突等书面承诺书。
八、审计机构的选定
1.报名文件提交期届满后,经资格审查,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机构资质、社会声誉、工作能力、工作方案、从事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审计业绩以及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选机构。
2.本次选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资产及负债状况系债务人自行提供,管理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各报名机构参考之用。
4.服务机构应对本案有关材料保密,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关于报名机构提交的文件,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另行通知。
6.本次选聘过程及结果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报送之后,被选定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7.中选机构须全面、严格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如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现象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可通知备选机构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遴选。
九、附则
管理人依法履职,接受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审计机构亦应接受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0月9日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各审计机构: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2026)皖0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泰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怀远县法院”)审理;怀远县法院于2026年8月17日立案,并于2026年9月21日出具(2026)皖0321破3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担任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史东洋。
为全面梳理、核查债务人的财产及负债情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管理人现拟对外公开遴选审计机构,对浙泰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提供专项审计服务。本次审计重点核查债务人核心财务事项、资产负债真实状况、关联资金往来等。相关遴选及审计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一)基本登记信息
浙泰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郑书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48607368,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及持股比例为:郑书化持股80%、马丽华持股20%。经营范围为:不锈钢铸造、加工;不锈钢废料收购、销售;铁合金及其他有色金属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厂房和设备出租。
(二)财务及资产负债状况
管理人正在对债务人的财务及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财务及资产负债状况以管理人实际接管、调查的为准。
(三)主要资产项目情况
浙泰公司系不锈钢生产制造企业,名下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及对外债权等。目前管理人正在对上述资产进行清点核查,具体资产状况以管理人的调查结果及专项审计结论为准。
以上资产及负债情况均以现状及相关登记为准,相关信息仅为参考。
二、审计要求
(一)审计基准日
审计基准日为2026年6月30日(即破产清算受理日)。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中选审计机构需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核查债务人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以下核查结果应在审计报告中载明:
1.全面审查浙泰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2.对债务人的各项资产(现金资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已建成房产、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等)进行核查;对资产被查封、抵押、冻结等情况进行披露。
3.梳理自成立截至破产清算受理日对浙泰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并协助管理人完成债权复核工作。
4.核查债务人所有者权益情况,核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5.全面审查浙泰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数额。
6.梳理浙泰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并分析担保责任对债务人资产的影响。
7.对以下行为进行核查,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是否存在相应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1)对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进行核查;(2)对债务人的股东、关联方、高管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进行核查;(3)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进行核查,包括: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4)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进行核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且该个别清偿没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5)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行为进行核查,包括: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6)核查其他违法违规的账务处理。
8.对浙泰公司融资/债权用途和流向等(特别是职工债权融资)进行专项审计,对应收款进行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账龄、财务凭证梳理)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含工作底稿/财务凭证依据扫描件);
9.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财务混同独立发表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10.披露浙泰公司坏账的核销情况。
11.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12.建立定期汇报机制,每两周向管理人反馈工作进度;审计过程中发现各类问题,须及时主动沟通。
13.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等)。
14.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审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要求补充核查的各类内容。
15.对浙泰公司现有财务资料扫描电子版存档(本项内容须在报名文件中响应)。
三、时间进度要求
(一)审计机构应于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向管理人提交正式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因客观情况(如账册不全、资产盘点困难等)确需延期的,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适当顺延。
四、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须为安徽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且入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库;
2.报名单位近三年执业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受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情形;未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3.报名单位需书面承诺,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按公告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适应破产案件动态审计工作需要,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财产调查报告,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
4.同等报价的,报名单位最近三年内有办理过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的审计工作或具有不锈钢制造行业审计经验,并出具相应报告的优先考虑。
五、参选报价及费用支付
1.包干报价:参选人的参选报价应为包干价,即应体现参选文件所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并包含税及一切差旅办公费用。
2.预算及限制:本次预算上限为人民币25万元,报价高于25万元无效。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需要调整,或后续发生程序转换的,均不得再另行主张增加任何费用。
3.费用支付:本项目的相关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破产费用予以清偿,待破产财产分配时(或管理人账户内有充足资金后)一次性支付,无预付费用。报名单位不得以缺少费用、案件复杂等任何理由,怠于履行审计机构职责,拖延案件办理进度。若违约,按中选价30%承担违约责任。
六、报名时间、方式及联系人
有意向承接本案审计业务的机构,请于2026年10月14日17:00前将报名材料(加盖公章的PDF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2026年10月14日17:00前邮寄到或现场送至收件地址),报名截止日期以纸质版申报材料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与怀宁路交口置地广场栢悦中心12层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邮箱:1515779581@qq.com。
联系人及电话:
刘 柱律师:***
***:***
七、报名提交的材料
1. 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入库证明;
2. 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名单、执业证书及破产审计业绩简介;
3. 本次审计服务工作方案(包含工作进度计划、人员配置等);
4. 审计费用报价单(报价采用包干价口径,含税及一切差旅办公费用);
5.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无利益冲突等书面承诺书。
八、审计机构的选定
1.报名文件提交期届满后,经资格审查,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机构资质、社会声誉、工作能力、工作方案、从事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审计业绩以及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选机构。
2.本次选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资产及负债状况系债务人自行提供,管理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各报名机构参考之用。
4.服务机构应对本案有关材料保密,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关于报名机构提交的文件,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另行通知。
6.本次选聘过程及结果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报送之后,被选定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7.中选机构须全面、严格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如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现象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可通知备选机构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遴选。
九、附则
管理人依法履职,接受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审计机构亦应接受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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