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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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蚌埠市 | 采购单位 |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预公示
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反馈表
备注:以上内容为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文件并提出意见,具体项目信息以项目实际招标文件为准
附件: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预公示.docx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人: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10月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48
第四章合同....................77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75
第六章图纸....................17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80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81
第一章招标公告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1.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批文名称及编号:【批文名称及编号】
1.4招标人: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5项目业主: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6资金来源:专项债资金
1.7项目出资比例:100%
1.8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1.9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编号】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招标项目标段编号:选填招标项目编号-1、选填招标项目编号-2等】
2.5建设地点:蚌埠市怀远县
2.6建设规模: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地址位于怀远县榴城镇,项目总占地约21.2亩,新建及改扩建总建筑面积约7910.54平方米,共新增床位120张。具体工程施工内容以发布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7合同估算价:预算价4107.703105万元。
2.8计划工期:600日历天
2.9招标范围: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地址位于怀远县榴城镇,项目总占地约21.2亩,新建及改扩建总建筑面积约7910.54平方米,共新增床位120张。本次为施工招标,具体工程施工内容以发布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10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项目经理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其他要求: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到岗履职。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3.1.4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3.1.5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1.6财务要求:无。
3.1.7信誉要求:无。
3.1.8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如下要求:
(1)如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已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另行组建联合体或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3.1.1投标人资质要求、3.1.6信誉要求。
(2)联合体中投标单位的总数量不超过2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
3.4每个投标人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3.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1)若投标单位是中小微企业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若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协议书需明确中小企业承担合同金额不低于40%(其中小微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60%),且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若投标单位不是中小微企业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项目中标后,依据项目特征将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中小微企业(预留中标金额不少于40%金额非主体工程合法分包给中小型企业,并且预留金额中的不少于60%金额非主体工程合法分包给小微型企业),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注:满足(1)、(2)、(3)任一即可。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6年10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4.2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投标人应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登记注册,通过验证后,登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加投标,则应在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交易系统运营单位公布的电话: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CA(0552-2078835)。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代理机构咨询电话:***。
4.3招标文件价格: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0月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开标时间及地点
7.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7.2开标地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
本招标项目采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方式开标,具体操作见《蚌埠市-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
8.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8.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8.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投诉。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体发布: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蚌埠市)、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ggzy.bengbu.gov.cn);
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ngbu.gov.cn);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http://ggzy.ah.gov.cn);
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人
招标人: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卞和路与乳泉大道交叉口卫生综合服务大楼
邮编:233400
联系人(暨受理异议的联系人):***
电话:***/8011221
10.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
邮编:230092
联系人(暨受理异议的联系人):***(项目负责人)、李灿
电话:***、18756518583
10.3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交易系统运营单位公布的电话: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CA(0552-2078835)。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
10.4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
10.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电话:0552-8058029
11.其他事项说明
11.1投标人应使用数字证书(主锁或副锁)获取招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使用数字证书(主锁)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如未办理数字证书请及时到安徽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证书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52-2078835。
11.2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避免因网络速度慢或网络拥堵导致系统关闭前无法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获取招标文件,责任自负。
11.3其他补充事项说明:/
12.投标保证金账户
户名:【保证金账户户名:如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保证金开户银行:如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
账号:【保证金账号:如128060102100017046808365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提供第二类任意证明材料或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其他材料:/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注:
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2.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提供第二类任意证明材料或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的岗位。
4.本招标项目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本招标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
5.项目经理业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该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经理。
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1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附表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注: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中列明配备的人员岗位及人员姓名、数量,列明的人员数量及人员岗位满足上述最低要求。
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项,项目实施时,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人员配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附录7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注:
1.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候选)资格,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上述投标人包含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注:/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及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报价文件
3.1.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和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1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照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照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的,无需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候选)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电子印章/签名/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电子印章/签名/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接受扫描件(包括电子证照等电子件)形式。
3.7.4“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6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本项目是否使用技术文件横向暗标评审。
(1)使用技术文件横向暗标评审的,按照如下格式要求编写:
横向暗标评审技术文件不设目录,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及各评审因素分别进行编号;投标人制作的技术文件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文件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
横向暗标评审仅限评标环节。评标结束后,如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等,此时不再受横向暗标评审约束。
(2)横向暗标补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照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照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投标人在本章第5.2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标。
5.1.2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的规定再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名。
6.4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定标
7.1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7.2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建。定标工作由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确定。定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定标会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考察(质询)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7.3考察中标候选人情况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向有关单位开展函询,并出具考察报告、质询材料、函询汇总报告等作为定标的参考。
7.4定标办法
7.4.1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2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客观、公正定标,确定中标人。具体定标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定标的其他情形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及投诉的,异议、投诉事项经查实,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处理。
7.6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合同授予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8.1.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签订合同
8.2.1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存在前述情形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2.4招标人将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6.5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网上招投标,是指使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及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在互联网上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操作的政府采购项目,产权交易另行规定。
第四条代理机构负责网上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局)对网上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投标企业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注册,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主体库中文字信息与扫描件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
第六条网上招投标各方主体,应当及时办理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电子交易系统通过数字证书登陆,对关键信息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网上招投标操作程序
第七条对实行网上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公正、规范、安全。
第八条招标文件须加盖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第九条投标人须持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参与投标,下载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补遗、答疑、澄清和勘误(以下简称变更)文件须加盖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后在网上发布,投标人应及时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查阅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标书工具软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唯一有效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截止时间以蚌埠市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登录系统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先行解密,然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必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完成到电子交易系统:
(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及定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各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随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接受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并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中,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视同放弃澄清:
(一)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评审情形的。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束并公示无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交易系统;
(二)电子交易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电子交易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局报告。经市公共资源局批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项目暂停,项目资料封存,待电子交易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电子交易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
(二)停止该项目此次网上招投标操作程序,项目流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市公共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从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一节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表
附件1:主观分异常评审情形
根据评委主观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主观分打分”,即技术文件打分+履职方案和承诺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主观分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主观分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最低主观分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主观分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主观分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主观分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主观分打分(主观分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主观分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主观分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主观分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主观分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1)纵向偏差率不得超过30%,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进行重点复核,并记入评标报告。
2)横向偏差率超过15%的,属于异常评审行为,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理由不够充分的,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无效,不予支付评标劳务费用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人共6家,共有5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主观分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1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附件2:确定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规定
按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得分前6家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符合上述原则得分相同且排序最末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当参与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不足规定数量时,全部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当进入第三阶段的部分投标人未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导致入围第三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小于规定的入围数量,按照上述原则进行递补。
例:如项目确定得分前6名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共9家单位,得分如下:
则投标人1、2、3、4、5、6、7入围第三阶段,如投标人2被否决,剩余投标人仍满足6家,则不进行递补。如投标人1、2被否决,剩余投标人不足6家,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递补,入围单位为投标人3、4、5、6、7、8、9。
附件3: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⑦其他行为:
a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或同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
b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c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d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的软件锁编码一致;
e不同投标人联系电话号码一致;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
附件4:异常低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本招标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具体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异常低价规定指标,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推荐前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投标人已经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须重复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①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②人员闲置;
③亏本让利;
④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⑤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⑥类似项目业绩;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未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按规定递交并成功导入评标系统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本章3.8款规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或经评审被认定为异常低价的除外。
出现多个投标人排序并列时,且影响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商务、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商务、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技术文件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商务文件得分B;
3.2.2得分计算的确定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2.2.2(1)目属于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2.2.2(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2)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2.2.2(2)目属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2.2.2(2)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主观分异常评审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3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得分=A+B。
3.2.4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入围规则,确定进入第三阶段报价评审的入围单位。
3.2.5评委对技术文件评分在招标文件第2.2.2(1)目规定评审总分的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3报价文件开标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3.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4.3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4.4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第1.12.4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且报价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报价文件得分C。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否决后,评标基准价不变,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
3.6否决投标的情形
3.6.1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3.1款、第3.4款、第3.5款的,以及投标人未通过本章第3.6.2项、第3.6.3项、第3.6.4项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3投标人未通过异常低价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否决后,评标基准价不变,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4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关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包含本单位现有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有关文件中对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具体要求如下:评标委员会登录安徽省住建厅网址http://dohurdah.gov.cn/site/pl/9311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进行实时查询,并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进行评审。本项目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要求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人注册建造师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否决后,评标基准价不变,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
3.7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评标结果
3.8.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总得分=A+B+C)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列顺序。编辑评标报告时,按照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载明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3.9其他
3.9.1其他事项: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二节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前附表
1.定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办法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本次定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中标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中标候选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人。
2.定标程序
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定标委员会主任介绍与会人员情况;
(2)监督小组组长宣读组织纪律要求,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招标人等各方签署承诺书;
(3)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
(4)招标人结合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函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5)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
(6)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人员);
(7)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形成定标报告。
3.定标因素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因素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中标候选人在定标会议前需要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材料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4.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5.其他
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第四章合同
注:招标人应当按照《编写说明》,规范的在招标文件中完善合同的专用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编写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工程地点:蚌埠市怀远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批文名称及编号】
4.资金来源:【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依据: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其他质量要求:【根据项目需要,招标人自行约定。注:非创优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价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中标填写】。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按实际填写,一般为甲方所在地】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预公示
| 项目名称 |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
| 招标人 |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
| 公示时间 | 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3日 | ||||
| 电子邮箱 | 对招标文件意见建议,应当在公示期间发送至 1747476398@qq.com 邮箱 | ||||
| 招标文件 | 本页附件下载 | ||||
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反馈表
| 项目名称 | |||||
| 招标人 | 代理机构 | ||||
| 反馈意见 | |||||
| 意见根据 | |||||
| 反馈人 | 联系方式 | ||||
备注:以上内容为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文件并提出意见,具体项目信息以项目实际招标文件为准
附件: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预公示.docx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人: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10月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48
第四章合同....................77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75
第六章图纸....................17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80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81
第一章招标公告
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1.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批文名称及编号:【批文名称及编号】
1.4招标人: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5项目业主: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6资金来源:专项债资金
1.7项目出资比例:100%
1.8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1.9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编号】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招标项目标段编号:选填招标项目编号-1、选填招标项目编号-2等】
2.5建设地点:蚌埠市怀远县
2.6建设规模: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地址位于怀远县榴城镇,项目总占地约21.2亩,新建及改扩建总建筑面积约7910.54平方米,共新增床位120张。具体工程施工内容以发布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7合同估算价:预算价4107.703105万元。
2.8计划工期:600日历天
2.9招标范围: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地址位于怀远县榴城镇,项目总占地约21.2亩,新建及改扩建总建筑面积约7910.54平方米,共新增床位120张。本次为施工招标,具体工程施工内容以发布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10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项目经理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其他要求: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到岗履职。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3.1.4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3.1.5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1.6财务要求:无。
3.1.7信誉要求:无。
3.1.8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如下要求:
(1)如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已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另行组建联合体或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3.1.1投标人资质要求、3.1.6信誉要求。
(2)联合体中投标单位的总数量不超过2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
3.4每个投标人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3.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1)若投标单位是中小微企业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若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协议书需明确中小企业承担合同金额不低于40%(其中小微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60%),且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若投标单位不是中小微企业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项目中标后,依据项目特征将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中小微企业(预留中标金额不少于40%金额非主体工程合法分包给中小型企业,并且预留金额中的不少于60%金额非主体工程合法分包给小微型企业),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注:满足(1)、(2)、(3)任一即可。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6年10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4.2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投标人应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登记注册,通过验证后,登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如参加投标,则应在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交易系统运营单位公布的电话: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CA(0552-2078835)。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代理机构咨询电话:***。
4.3招标文件价格: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0月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开标时间及地点
7.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7.2开标地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
本招标项目采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方式开标,具体操作见《蚌埠市-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
8.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8.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8.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投诉。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体发布: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蚌埠市)、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ggzy.bengbu.gov.cn);
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ngbu.gov.cn);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http://ggzy.ah.gov.cn);
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人
招标人: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怀远县榴城镇卞和路与乳泉大道交叉口卫生综合服务大楼
邮编:233400
联系人(暨受理异议的联系人):***
电话:***/8011221
10.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
邮编:230092
联系人(暨受理异议的联系人):***(项目负责人)、李灿
电话:***、18756518583
10.3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交易系统运营单位公布的电话: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CA(0552-2078835)。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
10.4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
10.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电话:0552-8058029
11.其他事项说明
11.1投标人应使用数字证书(主锁或副锁)获取招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使用数字证书(主锁)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如未办理数字证书请及时到安徽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证书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52-2078835。
11.2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避免因网络速度慢或网络拥堵导致系统关闭前无法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获取招标文件,责任自负。
11.3其他补充事项说明:/
12.投标保证金账户
户名:【保证金账户户名:如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保证金开户银行:如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
账号:【保证金账号:如128060102100017046808365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计划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节点工期:/ |
| 1.3.3 | 质量要求 | 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1(2)财务要求:见附录2(3)业绩要求:见附录3(4)信誉要求:见附录4(5)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5(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6(7)其他要求:见附录7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 1.4.3(15)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被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项目所在区域限制投标行政处理;2)被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限制投标(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3)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适用 □不适用(说明:本条款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上述情形,均指在被限制(或暂停)投标或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的情形。 |
| 1.4.4(6)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形式:/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保持一致】对分包人的要求:【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保持一致】 |
| 2.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6年10月 日 :00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蚌埠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算方法(2)增值税税率及预缴增值税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有,最高投标限价:4107.703105万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等);☐其他形式: ☐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②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蚌埠市及其所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披露的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期内)。】①及②需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2.具体要求:1)采用银行转账形式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该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的扫描件;③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见招标公告;④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项目编号项目投标保证金。2)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①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的必须使用投标人基本账户办理;②保函应为与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的电子保函; ③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涵盖投标有效期,受益人应为招标人。3)采用纸质保函形式①保函应为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涵盖投标有效期,受益人应为招标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纸质保函扫描件;②保函办理所需费用应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汇(支)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项费用的原始凭证扫描件(属于基本账户银行出具保函的除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该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的扫描件;③投标人提交的纸质保函,必须明确载明有效的查询途径(包括电话、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④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纸质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4)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①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足上述条件。②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投标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视为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条件①和②。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各方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③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承诺与事实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④招标人保留追缴投标保证金的权利;当发生本章第3.4.4项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投标人应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3.注意事项1)本次招标失败,再次进行招标的,投标人须按照新的账户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投标的(如分多标段的),应该按标段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4.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应急处置措施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网络安全事件或者系统原因等导致下列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问题原因:1)开标时,系统获取明文保函文件异常,无法正常获取保函文件;2)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等情况,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电子保函;4)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服务器受到病毒或其他外来的攻击;5)其他影响电子保函出具的异常情形。投标人确实已购买电子保函,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将投标人购买的电子保函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相关情况。 |
| 3.4.4(3)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 |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不要求 |
| 3.7.6 | 技术文件是否横向暗标 | 是☐否 |
| 3.7.6(2) | 横向暗标补充要求 | (1)格式要求:1)技术文件格式统一按要求进行编制;不得出现本单位名称、地址、人员姓名、清晰人像、单位图标、签字盖章等能够明示或暗示单位身份的信息。技术文件不得出现重复页情况。不得出现页码。 2) A4 幅面,全篇无色底纹、黑色文字(图表、图纸除外),无下划线;图表纸张小于A4的用A4,大于A4的一律使用A3;3)一级标题四号黑体,其他级标题四号宋体,正文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5cm;所有文字无斜体、无加粗、无着重号。(幅面大小、行距及页边距只是 word或 wps 格式文本制作设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电子投标文件最终实际展示情况明显异常的,须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2)技术文件各评审因素对应的章节页面数量均不超过20页。(3)技术文件的格式、制作、页面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照 扣分处理, ☐否决投标处理。(4)投标人制作的技术文件部分出现泄露投标人及个人信息的,按照 扣分处理, ☐否决投标处理。(5)如(3)(4)按照扣分处理,具体扣分情况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执行。 |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 | 不要求。 |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地点 | 不要求。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退还安排:/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 5.2 | 开标程序 |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5.2(3) | 解密规定 | 解密时间;15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解密要求:1)人脸识别:☐否 ☑是注:①本项目利用互联网远程开标,投标人应自行验证互联网环境,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无须委派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②对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验证,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应自备智能手机,提前下载、安装、调试好“标证通”APP(详见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服务指南—>下载中心—>投标人操作手册),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60分钟内完成“人脸识别”身份认证。“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出现异常情况的,按以下相关情形进行处理:未参与“人脸识别”身份认证或“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失败的,取消该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资格,不接受该投标人参与开评标活动;非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的,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与委托代理人必须为同一人。参与“人脸识别”的项目负责人信息,必须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人员信息”栏目的注册信息中,链接挑选验证通过的相关人员。投标人应提前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对应栏目的注册信息中上传对应材料。③投标人须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bengbu.gov.cn),“系统登录”栏点击 “投标人”,登录进入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人可以通过系统中的“模拟解密”功能,自行验证其解密环境,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解密不成功的,后果自负。④招标文件中有关系统随机抽取事宜,如系统出现意外情况影响抽取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并通过网上开标大厅进行视频直播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投标人参与投标,即视同接受上述规定。 ⑤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2)其他要求:/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标明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1)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标明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说明: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名):3(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第(1)目规定的数量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处理:☑不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可以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说明理由 |
| 6.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其他要求 |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2)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3)其他要求:/ |
| 7.1 | 确定中标人方式 | 评定分离 |
| 7.2 | 定标委员会组建 | 由招标人按规定组建 |
| 7.4.1 | 定标会议 |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项目定标会议时间将适当延期:/ |
| 7.4.2 | 定标办法 | 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 其他:/ |
| 7.5 | 定标的其他情形 | 异议、投诉事项经查实,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按以下方式处理:在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继续定标☐重新招标 |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 7.7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纸质(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纸质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 8.1.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要求,具体如下:(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的 2%(2)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非现金形式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等)电子保函(3)具体要求:(1)银行转账履约保证金账户:户名:中标后提供开户银行:中标后提供账号:中标后提供(2)缴纳时间: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缴纳。(3)其他要求:履约担保最迟返还时限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查看并下载。 |
| 10.2 | 电子招标 | 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暂行)》。相关注意事项:(1)投标人须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bengbu.gov.cn),点击“投标人登录”,进入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人可以通过系统中的“模拟解密”功能,自行验证其解密环境,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解密不成功的,后果自负,投标人不得通过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直接将电子投标文件导入评标系统。(2)投标人可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评审结果。 |
| 10.3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贯彻落实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等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支持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2期)》(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2号)的公告附表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率和单价列出招标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3)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4)关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执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5)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6)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使用。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鼓励工程中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7)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相关要求: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执行。注:未列明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不少于25分钟)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 |
| 10.5 | 投标人对所提供材料应承担的责任 | (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 |
| 10.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 10.7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3)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及定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4)按照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8 | 创优目标 | / |
| 10.9 | 异议、投诉、举报提出方式 | (1)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异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2)本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按期答复异议或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于属于虚假、恶意、捏造事实、多头反映不实信息等情形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驳回投诉,并按照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相应情形标准扣分,存在违法行为的并予以处罚。(3)举报。本项目以举报形式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前一次性提出,公示结束后不予受理。 |
| 10.10 | 投标所需资料 | (1)投标文件使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2)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中心”栏目下的资料,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手册。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12-58188516。(3)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投标文件递交情形,责任自负。(4)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5)投标人应对制作的投标文件质量负责,确保投标文件内容清晰、完整、可用,投标文件内容系统无法识别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相关材料由牵头人统一上传。 |
| 10.11 |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18bzb】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为软件格式为【18btb】。(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析和核对,发现问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
| 10.12 | 政府采购政策 | 不执行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策标的名称:怀远县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2)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 |
| 10.1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按收费标准计算金额的75%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2)支付主体:中标人 |
| 10.14 | 电子证照 |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可同时选择以下方式提交:①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基本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接口获取政务数据;②使用传统影印件(扫描件)上传。 |
| 10.15 | 工程重难点 | 本项目工程重难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见招标公告)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财务要求 |
| 无需提供。☐需提供以下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 见招标公告。 |
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提供第二类任意证明材料或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其他材料:/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信誉要求 |
| 见招标公告。 |
注: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 人员 | 资格要求 |
| 项目经理 | 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1)法定情形;(2)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社保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项目经理缴纳社保的时间不少于6 个月,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至少含养老保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承诺即可。 |
注:
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2.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提供第二类任意证明材料或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的岗位。
4.本招标项目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本招标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
5.项目经理业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该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经理。
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1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注册专业】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具备【行业类别: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该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技术职称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社保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的时间不少于6 个月,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至少含养老保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承诺即可。 |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附表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施工员 | 2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投标文件。 |
| 质量员/质检员 | 2 | |
| 安全员 | 2 | |
| 资料员 | 1 | |
| 取样员(可兼任) | 1 |
注: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中列明配备的人员岗位及人员姓名、数量,列明的人员数量及人员岗位满足上述最低要求。
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项,项目实施时,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人员配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附录7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 其他要求1 |
| 1.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
注:
1.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候选)资格,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上述投标人包含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 其他要求2 |
| 1./ |
注:/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 条款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 / | / | /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及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报价文件
3.1.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和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1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照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照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的,无需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候选)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电子印章/签名/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电子印章/签名/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接受扫描件(包括电子证照等电子件)形式。
3.7.4“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6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本项目是否使用技术文件横向暗标评审。
(1)使用技术文件横向暗标评审的,按照如下格式要求编写:
横向暗标评审技术文件不设目录,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及各评审因素分别进行编号;投标人制作的技术文件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文件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
横向暗标评审仅限评标环节。评标结束后,如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等,此时不再受横向暗标评审约束。
(2)横向暗标补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照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照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投标人在本章第5.2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标。
5.1.2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的规定再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名。
6.4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定标
7.1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7.2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建。定标工作由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确定。定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定标会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考察(质询)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7.3考察中标候选人情况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向有关单位开展函询,并出具考察报告、质询材料、函询汇总报告等作为定标的参考。
7.4定标办法
7.4.1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2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客观、公正定标,确定中标人。具体定标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定标的其他情形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及投诉的,异议、投诉事项经查实,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处理。
7.6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合同授予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8.1.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签订合同
8.2.1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存在前述情形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2.4招标人将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6.5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网上招投标,是指使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及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在互联网上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操作的政府采购项目,产权交易另行规定。
第四条代理机构负责网上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局)对网上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投标企业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注册,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主体库中文字信息与扫描件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
第六条网上招投标各方主体,应当及时办理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电子交易系统通过数字证书登陆,对关键信息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网上招投标操作程序
第七条对实行网上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公正、规范、安全。
第八条招标文件须加盖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第九条投标人须持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参与投标,下载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补遗、答疑、澄清和勘误(以下简称变更)文件须加盖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后在网上发布,投标人应及时通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查阅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标书工具软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唯一有效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截止时间以蚌埠市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登录系统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先行解密,然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必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完成到电子交易系统:
(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及定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各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随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接受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标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并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中,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视同放弃澄清:
(一)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评审情形的。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束并公示无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交易系统;
(二)电子交易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电子交易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局报告。经市公共资源局批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项目暂停,项目资料封存,待电子交易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电子交易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
(二)停止该项目此次网上招投标操作程序,项目流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市公共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从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一节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估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委员会现场抽签确定排序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见“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 |
| 2.2.1 | 分值构成(100分) | 技术文件:33分商务文件:7分报价文件:60分 |
| 2.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见“详细评审标准”表。 |
| 3.2.2(1) | 主观分异常评审情形 | 见附件1。 |
| 3.2.4 | 确定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规定 | ☐①参与第二阶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全部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一般综合评估法)②按照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情况确定入围单位,具体详见附件2。☐③当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50】家时,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全部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当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50】家时,按照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情况确定入围单位,具体详见附件2。 |
| 3.6.2 |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 见附件3。 |
| 3.6.3 | 异常低价评审 | ☐不执行执行,异常低价规定指标:①通过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算数平均值*90%②最高投标限价*80%以①和②较低的指标作为最终的异常低价指标。具体见附件4。 |
| 3.6.4 | 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 |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且注册一级建造师 50 人以上。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叁级资质企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
| 3.9.1 | 其他 | (1)所有计算过程小数点后保留3位小数,第四位四舍五入,最终得分(综合评估得分)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2)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2款,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策: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工程项目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作为其价格分。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人脸识别(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3)项规定 |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投标的情形。其他:/ |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项目经理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分包计划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2.1.4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 1.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
| 2.主要物资供应计划 |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 4.劳动力安排计划 |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细,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 5.确保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 ||
| 6.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 ||
| 7.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及施工网络图 |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 ||
| 8.确保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 ||
| 9.总体筹划与总平面布置 | 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 ||
| 10.工程重难点及对应保证措施 | 满足招标文件前附表重难点要求,应单独成章,可以根据投标人理解另行增加内容。 | ||
| 1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危大工程清单及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
| 以上评审因素中必须全部通过,技术文件方为通过。 |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或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的情形其他:/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5)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均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
|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内容 | (1)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人工费工日单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有)。(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5)税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 总人工费 | 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相比,不得明显过低。 | ||
| 投标报价偏差 |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缺漏的价格累计缺漏总额(高估冒算、多报价格不得抵消缺漏费用,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报价金额大小排序。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的,均视为缺漏项目或费用。(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本章第3.4.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报价金额大小排序。(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符合计量计价规范或实际情况。 | ||
| 报价规范性评审 | 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可否决其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 | ||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与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明显高出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评标委员会可认定为恶意不平衡报价,否决其投标。 | ||
| 其他情形 | (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③弄虚作假的情形;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2)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详细评审标准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 |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3分 | 依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主要物资供应计划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劳动力安排计划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细,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确保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的确保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的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及施工网络图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的工程进度网络计划及保证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确保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的确保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总体筹划与总平面布置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的施工总体筹划、目标、节点、关键工序及工期保障,施工场地布置等进行评审。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工程重难点及对应保证措施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出的重难点分析、对应保证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补充完善的危大工程清单以及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与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3≥F>2 分,一般得 2≥F>1 分,差的得1≥F>0 分。 | ||
| 技术文件(横向暗标)格式扣分 | 【(1)投标人制作的技术文件的格式、制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该部分对应的评审因素扣【0.2】分。】【(2)投标人制作的技术文件页数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该部分对应的评审因素扣【0.3】分。】【(3)投标人制作的技术文件出现泄露投标人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音视频等资料,该部分对应的评审因素作零分处理。】 | |||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7分 | 本项目拟派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7分,满分7分。注:须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
| 信用评审 |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 是☐否投标截止前,投标人不良行为在公示(披露)期内,按以下方式处理(评标委员会通过“评标系统”查询,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1)在商务文件评审中,扣除其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值。(2)扣分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认定标准记录为准。(3)联合体投标的,以各联合体成员中不良行为被蚌埠市及其所辖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累计扣分最高的为准。 | ||
| 履职方案和承诺 【分值占商务文件评分不少于30%】 | 【/】分 | 不要求☐要求。项目经理主要对项目的履职方案及承诺进行阐述:1.项目经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由评标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陈述进行评分。优良得【/】分,一般得【/】分,差的得【/】分。2.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重难点进行阐述,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优良得【/】分,一般得【/】分,差的得【/】分。3.为保障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经理应对项目履约做出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承诺及应对措施,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优良得【/】分,一般得【/】分,差的得【/】分。4.【其他评审因素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注: 1.采用上传履职方案和承诺视频及文字版材料方式,在交易系统“履职方案和承诺”模块上传。①履职方案和承诺视频:时长不超过10分钟;MP4格式;大小不超过100M。②评标委员会仅在投标人提供的视频无法正常播放时对文字版材料进行评审。③履职方案和承诺评审不适用于技术文件横向暗标要求。 | ||
| 2.2.2(3) | 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 评标价 | 60分 | 方法二:a.确定评标价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b.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J=A×K×(1-C)+B×C(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小数,四舍五入)。A 为招标工程预算造价(不含暂列金和专业工程暂估价)。B 为所有通过资格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含暂列金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算术平均。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为招标工程预算造价(不含暂列金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80%~90%。投标报价(不含暂列金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低于招标工程预算造价(不含暂列金和专业工程暂估价)×80%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本工程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可参与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C 为 B 值的权重,C 值的范围为:0.4、0.45、0.5、0.55、0.6,当所有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暂列金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以外的,则 C=0。K 为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参数,K 值的范围为: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84%、84.5%、85%、85.5%、86%;C=0 时,K 值应当减小,其范围为: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83.5%、84%、84.5%、85%、85.5%。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详细评审后,K、C 由系统随机抽取,投标人参与投标,即视同接受由系统随机抽取。c.评标价得分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分值满分(100)-(|Ai-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5,(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其中,Ai 为各投标人的报价(不含暂列金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即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 1%扣 0.5分,偏离不足 1%的,按插入法计算。)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要求 | (1)对于主观评分项,以0.1分为分割点,即评分依次为0、0.1、0.2、0.3、0.4等。评审内容缺项的该项得0分。(2)/ | |||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 / | |||
| / | / | |||
附件1:主观分异常评审情形
根据评委主观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主观分打分”,即技术文件打分+履职方案和承诺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主观分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主观分打分的纵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最低主观分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主观分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主观分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主观分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主观分打分(主观分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主观分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主观分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主观分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主观分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1)纵向偏差率不得超过30%,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进行重点复核,并记入评标报告。
2)横向偏差率超过15%的,属于异常评审行为,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理由不够充分的,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无效,不予支付评标劳务费用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人共6家,共有5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主观分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1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 主观分打分分值 | ||||||
| 评委名称 | 评委1 | 评委2 | 评委3 | 评委4 | 评委5 | |
| 投标人1 | 28.0分(最高分) | 30.0分(最高分) | 22.0分(最低分) | 25.0分(最高分) | 20.0分(最低分) | |
| 投标人2 | 28.0分(最高分) | 28.0分(次高分) | 28.0分(最高分) | 24.0分(次高分) | 22.0分(次次高分) | |
| 投标人3 | 26.0分(次高分) | 28.0分(次高分) | 25.0分(次高分) | 25.0分(最高分) | 23.0分(次高分) | |
| 投标人4 | 24.0 分(次次高分) | 24.0 分(次次高分) | 28.0 分(最高分) | 23.0 分(次次高分) | 20.0 分(最低分) | |
| 投标人5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最低分) | 24.0分(次次高分)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次次高分) | |
| 投标人6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最低分) | 22.0分(最低分) | 30.0分(最高分) | |
| 列举评委1纵向偏差率计算 | ||||||
| 评委1的纵向偏差率 | 【(28.0-22.0)÷28.0】×100%=21.429% | |||||
| 列举评委1横向偏差率计算 | ||||||
| 评委1的横向偏差 | 对投标人1计算横向偏差={28.0-[(30.0+22.0+25.0+20.0)÷4]}÷[(30.0+22.0+25.0+20.0)÷4]×100%={28.0-24.25}÷[24.25]×100%=15.464% | |||||
| 对投标人2计算横向偏差={28.0-[(28.0+28.0+24.0+22.0)÷4]}÷[(28.0+28.0+24.0+22.0)÷4]×100%={28.0-25.50}÷[25.50]×100%=9.804% | ||||||
附件2:确定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的规定
按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得分前6家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符合上述原则得分相同且排序最末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当参与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不足规定数量时,全部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
当进入第三阶段的部分投标人未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导致入围第三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小于规定的入围数量,按照上述原则进行递补。
例:如项目确定得分前6名进入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共9家单位,得分如下:
| 投标人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得分 | 20 | 19 | 18 | 17 | 17 | 17 | 17 | 13 | 13 |
| 排名 | 1 | 2 | 3 | 4 | 4 | 4 | 4 | 8 | 8 |
则投标人1、2、3、4、5、6、7入围第三阶段,如投标人2被否决,剩余投标人仍满足6家,则不进行递补。如投标人1、2被否决,剩余投标人不足6家,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递补,入围单位为投标人3、4、5、6、7、8、9。
附件3: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⑦其他行为:
a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或同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
b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c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d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的软件锁编码一致;
e不同投标人联系电话号码一致;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
附件4:异常低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本招标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具体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异常低价规定指标,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推荐前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投标人已经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须重复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①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②人员闲置;
③亏本让利;
④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⑤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⑥类似项目业绩;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未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按规定递交并成功导入评标系统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本章3.8款规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或经评审被认定为异常低价的除外。
出现多个投标人排序并列时,且影响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商务、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商务、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技术文件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商务文件得分B;
3.2.2得分计算的确定
(1)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2.2.2(1)目属于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2.2.2(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2)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得分计算
本章第2.2.2(2)目属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内容,投标人第2.2.2(2)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主观分异常评审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3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得分=A+B。
3.2.4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入围规则,确定进入第三阶段报价评审的入围单位。
3.2.5评委对技术文件评分在招标文件第2.2.2(1)目规定评审总分的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3报价文件开标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3.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4.3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4.4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第1.12.4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入围第三阶段报价文件评审且报价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报价文件得分C。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否决后,评标基准价不变,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
3.6否决投标的情形
3.6.1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3.1款、第3.4款、第3.5款的,以及投标人未通过本章第3.6.2项、第3.6.3项、第3.6.4项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3投标人未通过异常低价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否决后,评标基准价不变,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4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关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包含本单位现有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有关文件中对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具体要求如下:评标委员会登录安徽省住建厅网址http://dohurdah.gov.cn/site/pl/9311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进行实时查询,并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进行评审。本项目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要求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人注册建造师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否决后,评标基准价不变,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
3.7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评标结果
3.8.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总得分=A+B+C)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列顺序。编辑评标报告时,按照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载明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3.9其他
3.9.1其他事项: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二节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定标办法 | 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投票,得票高者为中标人;得票数相同的,由定标委员会对票数相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其他:/ |
| 定标的先后顺序 | / | |
|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多标段适用) | / | |
| 3 | 定标因素 |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因素:(说明:招标人可以参考选用以下定标因素)(1)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包括拟派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履约情况、后期维护保障等因素。(2)企业信誉。重点关注企业近 3 年信用信息,包括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招标投标市场行为记录、履约评价记录、信用评价结果、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等情况。(3)企业实力。包括营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4)价格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等情况。(5)投标方案优劣。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6)考察、质询、函询情况(如有)。(7)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8)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中标候选人在定标会议前需要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
| 5 | 其他 | / |
1.定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办法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本次定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中标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中标候选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人。
2.定标程序
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定标委员会主任介绍与会人员情况;
(2)监督小组组长宣读组织纪律要求,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招标人等各方签署承诺书;
(3)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
(4)招标人结合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函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5)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
(6)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人员);
(7)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形成定标报告。
3.定标因素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因素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中标候选人在定标会议前需要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材料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4.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5.其他
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第四章合同
注:招标人应当按照《编写说明》,规范的在招标文件中完善合同的专用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制定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编写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工程地点:蚌埠市怀远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批文名称及编号】
4.资金来源:【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依据: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其他质量要求:【根据项目需要,招标人自行约定。注:非创优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价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按中标填写】(¥【按中标填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中标填写】。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按实际填写,一般为甲方所在地】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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