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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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六安市 | 采购单位 | 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东都建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公告公示信息
办理流程公开
已完成合同在线签订与合同公开
附件:
合同签署附件.pdf
附件: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合同公告.pdf
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建议表.docx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六安东都建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
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
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2.工程地点: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教路以东,蓼城路以南。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606-341562-04-01-596159。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蓼城路以南、五教路以东、龙舒路以北。项目规划总用
地面积约55942平方米(约84亩),本次招标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约32738.00平方
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31538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主
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废库、固废库、污水处理站、工艺厂房、综合楼、能
源中心、门卫室、室外配套、雨棚及其他工程。本项目概算总投资约22474.21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17844.35万元。
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EPC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招标内容包括
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相关专项(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
设计变更、水土保持、环评、安评技术服务和相应后续服务工作等),材料、设
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自检)、专项方案论证
及其他工作等,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
保修工作等总承包服务。
7.联合体约定本项目承包人为联合体,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为本
联合体牵头方;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为联合
体成员单位。承包人几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发包人和联合体全体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就本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的分工、权利义务、费
用分配等均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执行。
二、合同工期
设计周期:30日历天。以单体设计交办任务书为准,包含施工图设
计及相关专项(专业)工程设计及与设计相关的服务、上述设计周期不含中标人提
交成果文件后的汇报和审图时间。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
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招标文件特别约定项:承包人须确保2027年4月20日前,生产性厂房单体
达到企业设备进场安装作业条件。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期实现该节点要求,
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发包人有权将该违约金直接
从应付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亦可要求承包人另行足额缴纳。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规
范及招标人要求,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2)
工程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设计费:含在工程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工程费用:合同费率86.98%,(约***.30元);本项目采用费率
合同,签约合同价=审定的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清单预算价×投标报价费率(合
同费率),结算价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建造师):赵莹。
项目设计负责人:周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
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
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10月10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
执陆份。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注:通用合同条件全文引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中内
容。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招标文
件及其附件、补充澄清文件;(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
达成的书面协议。
1.1.3工程和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包括:按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土地部门
审批意见确定。
1.1.3.11临时占地包括: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施工用地、
临时道路、供水、供电、生活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设施等临时性工程。
临时占地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复垦、善后处理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
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仅提供必要协助)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指国家及省部、六安市
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
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和发包
人同意。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内容要
求,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承
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诺函、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等);⑷专用条款;⑸
通用条款;⑹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及附件(含招标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
程中形成的文件);⑺工程建设标准(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⑻图纸(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⑼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⑽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订后14天内,发包人
将向承包人提供项目的前期技术文件、批复等。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执行通用条款,其余
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图集,供发包人、监理人、
跟踪审计单位及有关咨询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1.7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形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东都建安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
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
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
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1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项目红线范围内,开工前提供。
2.2.2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供项目
相关的基础资料。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
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
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
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根
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
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
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
,办理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延期手续。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
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
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金额(或比例)
为施工合同额的8%。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工程验收后发包人应按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竣工
结算时间和内容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临时用水电施工由中标
单位实施。临时用电和临时用水方案须报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因施工产生的
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刘杰;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发包人人员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
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会议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1)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无故不得缺席
(有特殊事宜并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2)经会议决议后统一布置的任务,承包人必须认真实施,由发包人进行
监督。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除发包人另行要求的情况,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报发包人保存。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应明确并配备满足要求的施工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
国家、省、市等文件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上述文件发布最新版,按最新版
执行;若文件废止,则相应不再予以要求;若关于施工项目现场人员配备有最新
文件要求,则参照执行。
②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指示要求配合政府部门在内的第三方针对本项目
进行监督检查。
③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对工程施工
量做出调整,承包方必须服从和执行,发包方对取消工程量可以不予支付任何费
用。发包人有权根据规划调整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过程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
部分调整总承包商直接施工的工程范围、专业分包范围、暂估材料设备,此不应
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或不得借此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造
成的一切损失。
⑤承包人所使用的涉及水、电、消防等设备,相关主管部门有主要材料与
设备要求的,从其要求和规定,最终须确保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及要求移交。
⑥承包人须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特别说明:若
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认为设计标准不满足要求,或发包人针对项目设计内容等有其
他要求时,承包人均须无条件重新调整设计直至满足要求并经招标人批准同意为
止,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须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在经批复的工程概
算金额内进行限额设计,工程施工图预算审定价不得超过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
算中相应工程费用,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修改和优化设计直至满
足要求。
⑦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须充分勘察、踏勘现场,根据该项目的实
际情况,综合全盘考虑,优化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提出
设计变更要求的,中标人应及时处理好设计变更等事项。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履约保证金固定200万元,
收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赵莹;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鲁1502014201614506;
联系电话:05306222696;
电子邮箱:hzcjjtsgs@126.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佃户屯街道闽江路177号。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责令承包人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并处承包人支付5
万元违约金;属弄虚作假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除其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外,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
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
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4.3.2项目经理(建造师)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中标后,投标
文件所报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在位在岗,项目经理(建
造师)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每月不得少于22天。
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标人(承
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书
面(含电子信息)同意;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出具书面(含电子信息)
意见后报招标人(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送招标人(发包人)备案;时间超
过两天以上的,需经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含电子信息)意见送招标人(发包人)
审核同意。离开前应书面(含电子信息)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
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招标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政府
重大投资项目,中标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
前述规定取得书面(含电子信息)同意不得离岗,否则,第一次离岗按中标价的
0.1%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离岗的按中标价的0.2%支付违约金;第三次及其以后
每次均按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缺席、离岗次数以天为计),合计(缺席、
离岗)次数超过10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26天的,按违约处理,除由中标
人(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招标人(发包人)按规定清除出场,招标
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处理。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人(承包人)
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建造师)。因病且长期(至少在
六个月及其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短期即六个月以内因病不能履行岗
位职责的,由中标人临时指定不低于该生病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代
为行使职责,康复后应立即返岗履行职责),须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盖有医
院公章的证明、病历原件提前14天通知招标人(发包人),并取得招标人(发
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
平。中标人(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即使征得了招标人(发包人)的同意,该
行为仍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属于去世或突发性灾难致病危或因癌症等病
致危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除外),若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按中标价
的1%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的1%计算金额少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支付违约
金。
中标人(承包人)以及中标人(承包人)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经理,在综合
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在评
标中已充分体现优先。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且不得更换。若
发生更换,不论什么理由更换都将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均应由中标人(承
包人)按中标价的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
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招标
人(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工作的,包括发现项目经理缺乏管理经
验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或出现质量事故、安全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其责
任外,可要求中标人(承包人)更换和调整项目经理,直至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
止。出现前述情况的,比照4.3.4条的规定处理。中标人(承包人)拒绝更换和
调整项目经理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
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关
键人员;确需更换的,须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
人员的执业资格、业绩、获奖情况等条件不低于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及评标的获
益条件,并承担以下违约金:若更换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中标价的1%
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的1%计算金额少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支付违约金。
若更换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按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按
中标价的0.5%计算金额少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支付违约金。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承包人不得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招标人认为中标人有不能胜任工作的项目班子成员的,可要求中标人(承
包人)更换和调整,直到满意为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
责任:责令改正,按20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中标人(承包人)的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书面(含电子
信息)同意;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出具书面(含电子信息)意见后报
招标人(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送招标人(发包人)备案;时间超过两天以
上的,需经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含电子信息)意见送招标人(发包人)审核同
意。离开前应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权力;该临时代
表的一切行为,招标人(发包人)均认为是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行为。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前述规定取得书面(含电子信息)同意不得离岗,否则,
第一次离岗按中标价的0.05%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离岗的按中标价的0.1%支付违
约金;第三次及其以后每次均按中标价的0.25%支付违约金(缺席、离岗次数以
天为计),合计(缺席、离岗)次数超过10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26天的,
按违约处理,除由中标人(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招标人(发包人)
按规定清除出场,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
招标人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标人(承包人)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所列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综合评
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在评标
中已充分体现优先。享受加分的人员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且不得更换。
若发生更换,不论什么理由更换都将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均应由中标人
(承包人)按中标价的2.5%向招标人(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发包人)
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本专用条款4.5.1条和通用条款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接受分包的分包单位资格必须满足现行国家、地方
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在其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须同时经发包人同
意方可分包。发包人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
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6联合体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其中设计费由牵头方支付给联合体设计单位。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查勘现场,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发包人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如
有)和要求安排,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另行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
条件为提供培训场地、培训纸质文件,如在项目建设城市外的培训则需负责食
宿。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
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包括:1)工程设计的全套
设计图纸(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竣工图;2)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3)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
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通用条款。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完成本项工程所使用的全部材料,以
经过图审后的施工图中所涵盖的全部材料和工程设备。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按验收规程和相关标准执
行。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开工前。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照
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并执行下列规定:
1)对所有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
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有
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考察费用;
2)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
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
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费用由发包人代扣。
3)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配合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
的检验,并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
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
后采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4)除发包人指定材料外,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
材料外观设计侵权责任。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或设备,须为合格
优质产品,否则,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予验收。如招标文件规定了限定采购材料
设备的,承包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在限定范围内进行采购,承包人可选用推荐
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提供相关技术参
数、业绩等供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评审认可,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
审不认可的,承包人须从招标人的推荐品牌中选择后予以实施,且价格不予调整。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自主确定该部分设备
材料的品牌及价格,并交由承包人采购,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价款和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及任何单位不再因此支付该部分总承包管理及配合
费。
6.4.2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
其他地点:由发包人确定。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检部位、标准必须符合本
项目建设相关规范、标准,同时承包人执行六安市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标准规定
及标准表格。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满足现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满足国家及地
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确定的现场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一切出入现场的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协助办理。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已踏勘,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
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
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承包人负责完善,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已踏勘,对发包人现有的场内道路及
交通设施承包人可以合理利用,待功能丧失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免费
清除。发包人免费提供场内道路用地,承包人负责道路畅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畅通和安全,确保各种管线安全运营,
确保沿线居民出行方便,确保周边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
限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处以完成该项工作2
倍的违约金。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
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时,占地手续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4测量放线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定。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不发生安
全责任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不发生亡人事故。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7.6.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六安市政府、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关于
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禁止燃放烟火爆竹等规定,控制噪声、粉尘、渣土对环境
的污染,做到施工不扰民,不影响办公和会议,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
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1、临时用水用电:招标人就近提供临时用电接引点、临时用水接引点(开
户手续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的看管与维护工作由中标
人负责,包括设备损坏、丢失、偷盗等工作均由中标人负责。
2、施工临时道口及道路:据实际需要修建临时道口,道口及现场施工道路、
材料堆场、现场办公及生活区必须采用砼硬化,道路边必须设排水沟并铺盖板,
路基做法、排水沟做法要满足施工期间重型施工机械及车辆通行要求;现场围挡、
施工出入口及办公区生活区的建设必须符合省、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染防治相关
规定;中标人负责道口和通道的日常维修至工程完工,并无偿提供给其他配套单
位使用,费用由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竣工验收后,所有临时设施
(含临时道路、宿舍、围挡、设备基础等)必须拆除清出场外恢复原状,并作妥
善处理,所有费用均含在临时设施费之内,不再另计费用。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既要遵守发
包人关于治安保卫的规定,也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并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履行
治安保卫职责,并承担因治安保卫不力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准备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完成。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
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间为准。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设计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计划等。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
款。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5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7工期延误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0.05%的违约金;工程延
期28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除支付违约金外,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损失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竣工,工
程延期竣工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一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承包人违
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0%。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实施。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另行协商。
8.8工期提前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六安市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标准
规定及标准表格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六安市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标准规定及标准表格
执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六安市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标准规定
及标准表格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施工总结、施工
质量评估报告、质保资料、原材料报验资料及竣工图等原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装订成册的
纸质版资料和电子版文件。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除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每延期移交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
同价款0.005%的违约金;工程延期28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0.01%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除支付违约金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10.4接收证书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格后30天内。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4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天。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1)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
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
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
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
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
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
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按发包人要求。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
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
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另行协商
确定。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
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执
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变更程序
经图纸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的,应由承包人
向发包人进行报审、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变更无效。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已审定预算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
已有综合单价确定。
(2)已审定预算价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
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预算单价,报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认后执
行。
(3)已审定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信息价缺项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
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预算单价,
报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认后执行。
(4)上述变更价款=预算价格×投标报价(费率),并列入工程结算。
(5)最终工程变更价款以结算确认结果为准。
在变更价款未确定之前,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按违约处
理。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或发
包人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
和条件时,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合同金
额按由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送有关部门(或业主委托的审核
机构)审核后,按投标总价与最高限价降幅同比例下浮确定合同金额;其他方面
由双方本着有利于暂估价项目和工程整体实施,协商确定。
13.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
而暂列的金额,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
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按有关程序并委托审核部门审核后进行支付。暂列金额是
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其使用发包人必须同意并全过程参与,承包人无权使用
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
格。
本项目具体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a、范围:碎石、黄砂、商品砂浆、商品水泥稳定碎石、商品水泥混凝土、
商品沥青混凝土、钢材(I、Ⅱ、Ⅲ级钢筋、结构用型钢)、电线、电缆。
b、幅度:变动幅度超过5%时,对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价格上涨时,涨幅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涨幅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价格下跌时,跌幅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跌幅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c、依据:市造价站发布的“六安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d、计算方法:
价格上涨时材料单价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中标通
知书发放当月信息价×(1+5%)
价格下跌时材料单价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中标通
知书发放当月信息价×(1-5%)。
e、以上因材料价格变化调整的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其它费用。
符合本款调差规定的,承包人每月报送书面月形象进度,经监理人、发包
人确认后作为后期结算依据。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政府主管部门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材料(除按本专用合同条款13.8条约定可调单价材料外)、机械费用的市场价
格变化以及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市场价格波动、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13.8条约定”执行。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补充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分批扣回。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支付预付款前。
预付款担保形式:承包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承包人书面申请。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另行协商。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设计费:已包含在工程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和支付。如为联合体投标的,
本工程设计费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给负责设计任务的成员方。
工程费用:(1)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每月25日前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建设项
目资金支付审批表填报工程价款,否则不予接收审核。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
发包人支付其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85%,工程完工付至其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
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100%【上报
款项时需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方式为工程款预留、现金转账、
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含电子保函)等,金额为结算审核价款的2%,保
函、保险的担保时间须到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2)承包人申报工程款存在弄虚作假,除本次工程款不予支付外,承包人
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缴纳金额为虚报部分的金额。
(3)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约定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
为:,,账号:,;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本项目为EPC总承包项目,每
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部分工程款暂按25%作为人工费用拨付至总承包单位
农民工工资专户,最终人工费以竣工结算施工人工费为准。)
(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
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在申报工程竣工结算前,无条件
完成现场所有临设(如工人宿舍、办公用房、配电房等)以及属于承包方所用房
屋的拆除、清理,垃圾等设施需运出现场,否则工程结算不予报送至审核部门,
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符合报审条件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将竣工结算书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报有关审核部门进行
审核。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报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组织报送审核,承包人不
得提出任何异议。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结算资料按相关规定执行,份数3份。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5.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6质量保证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质量保证金方式:工程款预留、现金转账、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
函(含电子保函)等;
(2)质量保证金数额: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缴纳方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发包方不得强行扣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无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书
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将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本息返还给承包人或解除承
包人的担保保函,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质保期内的保修责任。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发包人要求另行约定。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双方协商解决。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
为的约定外,以及违反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形。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48小时。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赔偿发包人相应
损失;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剩余
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2)投标时承诺的工期为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发生违约时,按本专用条款8.7款执行。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条款。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⑴.
六安市周边地区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⑵.六安市区持续1天10级以上的大风;
⑶.六安市区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⑷.其它:政府部门发
文禁止施工的情况(如环保督察、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以上要求停工等)。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
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即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
所有保险均有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自理。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投
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保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持续有效。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8.3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
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条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重要补充条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发包人委派的现场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
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
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承包人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
加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会议。
21.1.4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
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5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
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
产安全。
21.1.6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
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将其上述行为形成证据,提请发包人批准
更换相应人员。
21.2变更与调整
21.2.1任何变更指令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
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2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
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
和补充的技术核定行为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3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配合工程
21.3.1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
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
程如下:……
21.3.2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担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
同分包工程。
21.3.3配合工程凡在与已竣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
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方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结算
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
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
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水电费的结算:
(1)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承
包人自行缴纳。
(2)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
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
用)。
2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由发包人在分包工
程、配合工程的招标(说明)文件中另行约定。
21.5违约责任
21.5.1合同签订七日内承包人上报含关键节点的总进度计划,经总监审核、
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按总进度计划的关键节点控制工期。单项工程节点延期7
日以上的,每日按500~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单项工程节点延期20
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1000~4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和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
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
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2对于承包人所出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
(监理人)书面通知后立即启动整改并按整改方案确定的期限整改完毕,2日内
拒不启动整改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按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000~10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5天内拒不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
的5000~2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
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
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3发包人或其委托机构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
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除责令改正直至符合要
求外,同时每次按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被要求整改
后而不立即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照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0.5%支
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
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环保问题
或污染周边环境、生态的,视其情节轻重,承包人须按0.5~10万元/次的标准
支付违约金。
21.5.5承包人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或诱导监理
人作假的,一经查实,作假者或诱导他人作假者将被驱逐出场,并报省市建设主
管部门,同时承包人须按3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6承包人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
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及时回复、不及时落实整改的,监理工程师下发监理指令
后,承包人未按监理指令立即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对同一问题再次下发监理指
令时,每有一份监理指令,承包人须按2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7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疏于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或在
竣工验收前无专人留岗负责的,一旦发现,承包人须支付5-10万元违约金。
21.5.8承包人必须按六安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及时按照农民工实名制相
关规定做好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如发生农民
工讨薪上访事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20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
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
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9承包单位应保证机械设备投入满足质量及工期要求,承包人未及时
按投标文件承诺或发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投入相关机械、设备的,每逾期
1天按500~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的,每逾期1天,按1000-2000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28天视为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
同,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承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发
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
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
信息披露期限。
21.5.10承包人已在投标文件中,对解决施工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承诺,应
确保施工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若发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
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则承包人须按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0.5%-2%的标准支付
违约金;严重影响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的,承包人应主动终止合同或由发包人清
除出场,并由承包人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
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
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6承包方负责自己工程(包括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凡因
安全问题造成的各类处罚由承包方承担。
21.7农民工权益保障
承包人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保障农民工工权益相关文件规定。
(1)发包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之前,应将同期应付工程款20%单独拨付到
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本
人签字确认后,由该专户银行代为发放。专户银行受托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
专用。承包人应将专户银行反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汇总表及支付凭证报监理
人和发包人。
承包人须在项目部成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机构,配备1-2名劳资专管
员,具体负责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
并按月将有关农民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报表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须在劳务公司或施工班组进场前与之签订承包合同,同时应要
求其提交工资支付承诺书、配合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农民工进场
时,承包人应按施工班组分类制作农民工花名册,建立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台账,
依法与农民工实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包人应加强农民工信息管理,实时核实、
更新台账内容,配合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建
设,并按月报监理人审查。
(3)承包人应采用人脸识别智能考勤系统等有效的方式对农民工出勤作业
情况进行考勤。每月应将考勤记录(须包含班组名称、农民工工号、姓名、出勤
时间、出勤工日、出勤汇总等信息)向农民工本人核实确认或在公示牌张贴公示
并收集备存,作为农民工当月工资核算与发放的真实依据,并报监理人审查、
发包人备案。
(4)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须附结清当期农民工工资书面承诺、在竣
工验收合格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向发包人作出付清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农民
工工资情况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相关款项支付工作。
(5)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该专户银行代为发放。专户
银行受托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将专户银行反馈的农民工工资
发放表、汇总表及支付凭证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6)承包人应在项目部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明确
告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企业名称、项目部经理以及相关劳资责任人姓名以及联
系电话手机号码,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的名称及相关投诉举报电
话,明示企业支付工资日期,提示农民工在工资被拖欠后的反映途径和注意事项。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与安全文明施工“二图六牌”并排设置,方便农民工查看,并
在整个施工过程保存完好。
(7)承包人应按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应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承包人用工时,明确施工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成年人)以
上,超过60周岁以上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较大疾病。同时,工程施工期
间禁止老、弱、病、残、家属、小孩及童工进入现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
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8)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或者重大会议(国家、省、市县区)召开、元旦
春节、农民工子女上学等敏感节点期间,确保不发生农民工群体讨薪等突发事件。
21.8承包人如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监理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组织
的专题会,在请假未经同意的条件下(须经会议负责人同意),按项目负责人
10000元/次、其他人员5000元/次作违约金在当期付款及结算中扣除。
21.9施工过程中出现一般质量事故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每次向发
包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以下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但不影响结构
安全和功能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以下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重
大质量事故且影响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以下违
约金,承包人同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必须在监理、
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①承包人擅自强行施工,除工程量不予确认外,另罚承包人50000元/次。
②承包人不按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拖延一天罚承包人5000元/次。
③工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不及时报验,拖延一天罚承包人8000元/
次,报验资料不合格若发生有二次,被监理退回给承包人,罚承包人2000元/
次。
21.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
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
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21.11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
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21.12未按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
度、措施等,每发现一处处罚承包人人民币壹万元,出现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
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1.13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发现有不戴安全帽的每一人次承包人承
担违约金50元。
①每缺一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0元。
②未按施工方案组织落实,第一次检查给予警告,第二次检查仍未落实好的,
承包人承担30000元违约金。
③未按监理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的,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
元/次。未按质监部门要求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0元/次。
④专职安全员无故不在现场有效工作,承包人承担违约金3000/元次。
(2)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
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
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
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此类问题的认定,以
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
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
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1.14依照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含补充条款)的约定,发生应当由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损失等赔偿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或损
失赔偿金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划转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的账
户缴纳。
发生应当由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由
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六安东都建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项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内容等。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节能保温工程5年,其他项目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
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
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
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
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
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
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
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
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
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项目编号 | E341500001005050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1-1234140076900449XQ-20260826-000778-9 |
| 信息来源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所在地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蓼城路以南、五教路以东、龙舒路以北。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10-10 17:40:50 | 浏览次数 | 0 |
公告公示信息
合同编号 | E341500001005050 |
合同名称 |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
项目编号 | E341500001005050 |
项目名称 |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
标段编号 | E341500001005050001 |
标段名称 |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
合同甲方 | 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东都建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合同乙方 | 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工程 |
合同金额 | 审定预算价的86.98%(约***.30元)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
合同签订日期 | 2026年10月10日 |
合同公告日期 | 2026年10月10日 |
代理机构 | 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中标公告 | https://ggzy.luan.gov.cn/jyxxparentDetail.html?infoid=0bc6035d-28e4-43c9-a691-4366cf6c0775&categorynum=001001005&relationguid=e2e0936a-2c21-4111-974b-694622b4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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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已完成合同在线签订与合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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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合同公告.pdf
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建议表.docx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六安东都建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
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
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2.工程地点: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教路以东,蓼城路以南。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606-341562-04-01-596159。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蓼城路以南、五教路以东、龙舒路以北。项目规划总用
地面积约55942平方米(约84亩),本次招标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约32738.00平方
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31538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主
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废库、固废库、污水处理站、工艺厂房、综合楼、能
源中心、门卫室、室外配套、雨棚及其他工程。本项目概算总投资约22474.21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17844.35万元。
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EPC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招标内容包括
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相关专项(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
设计变更、水土保持、环评、安评技术服务和相应后续服务工作等),材料、设
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自检)、专项方案论证
及其他工作等,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
保修工作等总承包服务。
7.联合体约定本项目承包人为联合体,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为本
联合体牵头方;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为联合
体成员单位。承包人几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发包人和联合体全体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就本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的分工、权利义务、费
用分配等均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执行。
二、合同工期
设计周期:30日历天。以单体设计交办任务书为准,包含施工图设
计及相关专项(专业)工程设计及与设计相关的服务、上述设计周期不含中标人提
交成果文件后的汇报和审图时间。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
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招标文件特别约定项:承包人须确保2027年4月20日前,生产性厂房单体
达到企业设备进场安装作业条件。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期实现该节点要求,
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发包人有权将该违约金直接
从应付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亦可要求承包人另行足额缴纳。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规
范及招标人要求,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2)
工程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设计费:含在工程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工程费用:合同费率86.98%,(约***.30元);本项目采用费率
合同,签约合同价=审定的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清单预算价×投标报价费率(合
同费率),结算价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建造师):赵莹。
项目设计负责人:周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
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
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10月10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
执陆份。
|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 (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地址: | 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账号: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注:通用合同条件全文引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中内
容。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招标文
件及其附件、补充澄清文件;(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
达成的书面协议。
1.1.3工程和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包括:按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土地部门
审批意见确定。
1.1.3.11临时占地包括: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施工用地、
临时道路、供水、供电、生活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设施等临时性工程。
临时占地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复垦、善后处理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
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仅提供必要协助)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指国家及省部、六安市
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
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和发包
人同意。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内容要
求,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承
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诺函、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等);⑷专用条款;⑸
通用条款;⑹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及附件(含招标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
程中形成的文件);⑺工程建设标准(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⑻图纸(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⑼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⑽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订后14天内,发包人
将向承包人提供项目的前期技术文件、批复等。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执行通用条款,其余
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图集,供发包人、监理人、
跟踪审计单位及有关咨询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1.7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形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东都建安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
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
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
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1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项目红线范围内,开工前提供。
2.2.2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供项目
相关的基础资料。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
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
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
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根
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
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
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
,办理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延期手续。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
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
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金额(或比例)
为施工合同额的8%。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工程验收后发包人应按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竣工
结算时间和内容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临时用水电施工由中标
单位实施。临时用电和临时用水方案须报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因施工产生的
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刘杰;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发包人人员
| 发包人人员姓名: | ; | ||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 | ||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工程师 | 。 | |
| 3.3.1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以 | |
| 监理合同为准;工程师权限: | 以监理合同为准。3.6商定或确定 |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
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会议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1)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无故不得缺席
(有特殊事宜并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2)经会议决议后统一布置的任务,承包人必须认真实施,由发包人进行
监督。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除发包人另行要求的情况,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报发包人保存。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应明确并配备满足要求的施工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
国家、省、市等文件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上述文件发布最新版,按最新版
执行;若文件废止,则相应不再予以要求;若关于施工项目现场人员配备有最新
文件要求,则参照执行。
②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指示要求配合政府部门在内的第三方针对本项目
进行监督检查。
③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对工程施工
量做出调整,承包方必须服从和执行,发包方对取消工程量可以不予支付任何费
用。发包人有权根据规划调整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过程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
部分调整总承包商直接施工的工程范围、专业分包范围、暂估材料设备,此不应
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或不得借此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造
成的一切损失。
⑤承包人所使用的涉及水、电、消防等设备,相关主管部门有主要材料与
设备要求的,从其要求和规定,最终须确保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及要求移交。
⑥承包人须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特别说明:若
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认为设计标准不满足要求,或发包人针对项目设计内容等有其
他要求时,承包人均须无条件重新调整设计直至满足要求并经招标人批准同意为
止,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须按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在经批复的工程概
算金额内进行限额设计,工程施工图预算审定价不得超过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
算中相应工程费用,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修改和优化设计直至满
足要求。
⑦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须充分勘察、踏勘现场,根据该项目的实
际情况,综合全盘考虑,优化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提出
设计变更要求的,中标人应及时处理好设计变更等事项。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履约保证金固定200万元,
收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赵莹;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鲁1502014201614506;
联系电话:05306222696;
电子邮箱:hzcjjtsgs@126.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佃户屯街道闽江路177号。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责令承包人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并处承包人支付5
万元违约金;属弄虚作假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除其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外,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
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
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4.3.2项目经理(建造师)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中标后,投标
文件所报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在位在岗,项目经理(建
造师)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每月不得少于22天。
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标人(承
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书
面(含电子信息)同意;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出具书面(含电子信息)
意见后报招标人(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送招标人(发包人)备案;时间超
过两天以上的,需经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含电子信息)意见送招标人(发包人)
审核同意。离开前应书面(含电子信息)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
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招标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政府
重大投资项目,中标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
前述规定取得书面(含电子信息)同意不得离岗,否则,第一次离岗按中标价的
0.1%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离岗的按中标价的0.2%支付违约金;第三次及其以后
每次均按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缺席、离岗次数以天为计),合计(缺席、
离岗)次数超过10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26天的,按违约处理,除由中标
人(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招标人(发包人)按规定清除出场,招标
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处理。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人(承包人)
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建造师)。因病且长期(至少在
六个月及其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短期即六个月以内因病不能履行岗
位职责的,由中标人临时指定不低于该生病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代
为行使职责,康复后应立即返岗履行职责),须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盖有医
院公章的证明、病历原件提前14天通知招标人(发包人),并取得招标人(发
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
平。中标人(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即使征得了招标人(发包人)的同意,该
行为仍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属于去世或突发性灾难致病危或因癌症等病
致危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除外),若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按中标价
的1%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的1%计算金额少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支付违约
金。
中标人(承包人)以及中标人(承包人)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经理,在综合
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在评
标中已充分体现优先。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且不得更换。若
发生更换,不论什么理由更换都将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均应由中标人(承
包人)按中标价的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
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招标
人(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工作的,包括发现项目经理缺乏管理经
验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或出现质量事故、安全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其责
任外,可要求中标人(承包人)更换和调整项目经理,直至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
止。出现前述情况的,比照4.3.4条的规定处理。中标人(承包人)拒绝更换和
调整项目经理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
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关
键人员;确需更换的,须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
人员的执业资格、业绩、获奖情况等条件不低于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及评标的获
益条件,并承担以下违约金:若更换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中标价的1%
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的1%计算金额少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支付违约金。
若更换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按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按
中标价的0.5%计算金额少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支付违约金。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承包人不得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招标人认为中标人有不能胜任工作的项目班子成员的,可要求中标人(承
包人)更换和调整,直到满意为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
责任:责令改正,按20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中标人(承包人)的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书面(含电子
信息)同意;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出具书面(含电子信息)意见后报
招标人(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送招标人(发包人)备案;时间超过两天以
上的,需经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含电子信息)意见送招标人(发包人)审核同
意。离开前应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权力;该临时代
表的一切行为,招标人(发包人)均认为是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行为。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前述规定取得书面(含电子信息)同意不得离岗,否则,
第一次离岗按中标价的0.05%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离岗的按中标价的0.1%支付违
约金;第三次及其以后每次均按中标价的0.25%支付违约金(缺席、离岗次数以
天为计),合计(缺席、离岗)次数超过10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26天的,
按违约处理,除由中标人(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招标人(发包人)
按规定清除出场,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
招标人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标人(承包人)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所列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综合评
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在评标
中已充分体现优先。享受加分的人员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且不得更换。
若发生更换,不论什么理由更换都将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均应由中标人
(承包人)按中标价的2.5%向招标人(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发包人)
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本专用条款4.5.1条和通用条款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接受分包的分包单位资格必须满足现行国家、地方
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在其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须同时经发包人同
意方可分包。发包人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
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6联合体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其中设计费由牵头方支付给联合体设计单位。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查勘现场,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发包人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如
有)和要求安排,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另行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
条件为提供培训场地、培训纸质文件,如在项目建设城市外的培训则需负责食
宿。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
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包括:1)工程设计的全套
设计图纸(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竣工图;2)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3)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
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通用条款。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完成本项工程所使用的全部材料,以
经过图审后的施工图中所涵盖的全部材料和工程设备。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按验收规程和相关标准执
行。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开工前。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照
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并执行下列规定:
1)对所有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
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有
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考察费用;
2)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
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
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费用由发包人代扣。
3)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配合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
的检验,并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
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
后采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4)除发包人指定材料外,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
材料外观设计侵权责任。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或设备,须为合格
优质产品,否则,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予验收。如招标文件规定了限定采购材料
设备的,承包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在限定范围内进行采购,承包人可选用推荐
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提供相关技术参
数、业绩等供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评审认可,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
审不认可的,承包人须从招标人的推荐品牌中选择后予以实施,且价格不予调整。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自主确定该部分设备
材料的品牌及价格,并交由承包人采购,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价款和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及任何单位不再因此支付该部分总承包管理及配合
费。
6.4.2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
其他地点:由发包人确定。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检部位、标准必须符合本
项目建设相关规范、标准,同时承包人执行六安市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标准规定
及标准表格。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满足现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满足国家及地
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确定的现场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一切出入现场的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协助办理。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已踏勘,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
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
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承包人负责完善,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已踏勘,对发包人现有的场内道路及
交通设施承包人可以合理利用,待功能丧失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免费
清除。发包人免费提供场内道路用地,承包人负责道路畅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畅通和安全,确保各种管线安全运营,
确保沿线居民出行方便,确保周边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
限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处以完成该项工作2
倍的违约金。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
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时,占地手续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4测量放线
|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期限:开工前7天。7.5现场劳动用工7.5.2用条款及招标文件约定。7.6安全文明施工7.6.1安全生产要求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 | |
|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执行通 |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定。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不发生安
全责任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不发生亡人事故。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7.6.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六安市政府、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关于
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禁止燃放烟火爆竹等规定,控制噪声、粉尘、渣土对环境
的污染,做到施工不扰民,不影响办公和会议,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
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1、临时用水用电:招标人就近提供临时用电接引点、临时用水接引点(开
户手续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的看管与维护工作由中标
人负责,包括设备损坏、丢失、偷盗等工作均由中标人负责。
2、施工临时道口及道路:据实际需要修建临时道口,道口及现场施工道路、
材料堆场、现场办公及生活区必须采用砼硬化,道路边必须设排水沟并铺盖板,
路基做法、排水沟做法要满足施工期间重型施工机械及车辆通行要求;现场围挡、
施工出入口及办公区生活区的建设必须符合省、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染防治相关
规定;中标人负责道口和通道的日常维修至工程完工,并无偿提供给其他配套单
位使用,费用由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竣工验收后,所有临时设施
(含临时道路、宿舍、围挡、设备基础等)必须拆除清出场外恢复原状,并作妥
善处理,所有费用均含在临时设施费之内,不再另计费用。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既要遵守发
包人关于治安保卫的规定,也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并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履行
治安保卫职责,并承担因治安保卫不力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准备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完成。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
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间为准。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设计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计划等。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
款。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5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7工期延误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0.05%的违约金;工程延
期28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除支付违约金外,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损失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竣工,工
程延期竣工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一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承包人违
约事实形成证据,由招标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0%。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实施。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另行协商。
8.8工期提前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六安市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标准
规定及标准表格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六安市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标准规定及标准表格
执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六安市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标准规定
及标准表格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
| 方式: | / | 。 | |
| 10.3 | 工程的接收 | ||
| 10.3.2时间: |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施工总结、施工
质量评估报告、质保资料、原材料报验资料及竣工图等原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装订成册的
纸质版资料和电子版文件。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除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每延期移交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
同价款0.005%的违约金;工程延期28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0.01%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除支付违约金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10.4接收证书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格后30天内。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4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天。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1)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
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
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
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
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
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
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按发包人要求。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
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
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另行协商
确定。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
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执
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变更程序
经图纸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的,应由承包人
向发包人进行报审、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变更无效。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已审定预算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
已有综合单价确定。
(2)已审定预算价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
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预算单价,报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认后执
行。
(3)已审定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信息价缺项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
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预算单价,
报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认后执行。
(4)上述变更价款=预算价格×投标报价(费率),并列入工程结算。
(5)最终工程变更价款以结算确认结果为准。
在变更价款未确定之前,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按违约处
理。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或发
包人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
和条件时,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合同金
额按由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送有关部门(或业主委托的审核
机构)审核后,按投标总价与最高限价降幅同比例下浮确定合同金额;其他方面
由双方本着有利于暂估价项目和工程整体实施,协商确定。
13.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
而暂列的金额,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
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按有关程序并委托审核部门审核后进行支付。暂列金额是
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其使用发包人必须同意并全过程参与,承包人无权使用
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
格。
本项目具体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a、范围:碎石、黄砂、商品砂浆、商品水泥稳定碎石、商品水泥混凝土、
商品沥青混凝土、钢材(I、Ⅱ、Ⅲ级钢筋、结构用型钢)、电线、电缆。
b、幅度:变动幅度超过5%时,对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价格上涨时,涨幅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涨幅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价格下跌时,跌幅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跌幅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c、依据:市造价站发布的“六安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d、计算方法:
价格上涨时材料单价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中标通
知书发放当月信息价×(1+5%)
价格下跌时材料单价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中标通
知书发放当月信息价×(1-5%)。
e、以上因材料价格变化调整的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其它费用。
符合本款调差规定的,承包人每月报送书面月形象进度,经监理人、发包
人确认后作为后期结算依据。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政府主管部门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材料(除按本专用合同条款13.8条约定可调单价材料外)、机械费用的市场价
格变化以及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市场价格波动、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13.8条约定”执行。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补充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分批扣回。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支付预付款前。
预付款担保形式:承包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承包人书面申请。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另行协商。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设计费:已包含在工程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和支付。如为联合体投标的,
本工程设计费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给负责设计任务的成员方。
工程费用:(1)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每月25日前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建设项
目资金支付审批表填报工程价款,否则不予接收审核。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
发包人支付其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85%,工程完工付至其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
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100%【上报
款项时需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方式为工程款预留、现金转账、
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含电子保函)等,金额为结算审核价款的2%,保
函、保险的担保时间须到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2)承包人申报工程款存在弄虚作假,除本次工程款不予支付外,承包人
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缴纳金额为虚报部分的金额。
(3)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约定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
为:,,账号:,;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本项目为EPC总承包项目,每
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部分工程款暂按25%作为人工费用拨付至总承包单位
农民工工资专户,最终人工费以竣工结算施工人工费为准。)
(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
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在申报工程竣工结算前,无条件
完成现场所有临设(如工人宿舍、办公用房、配电房等)以及属于承包方所用房
屋的拆除、清理,垃圾等设施需运出现场,否则工程结算不予报送至审核部门,
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符合报审条件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将竣工结算书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报有关审核部门进行
审核。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报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组织报送审核,承包人不
得提出任何异议。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结算资料按相关规定执行,份数3份。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5.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6质量保证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质量保证金方式:工程款预留、现金转账、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
函(含电子保函)等;
(2)质量保证金数额: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缴纳方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发包方不得强行扣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无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书
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将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本息返还给承包人或解除承
包人的担保保函,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质保期内的保修责任。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发包人要求另行约定。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双方协商解决。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
为的约定外,以及违反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形。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48小时。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赔偿发包人相应
损失;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剩余
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2)投标时承诺的工期为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发生违约时,按本专用条款8.7款执行。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条款。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⑴.
六安市周边地区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⑵.六安市区持续1天10级以上的大风;
⑶.六安市区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⑷.其它:政府部门发
文禁止施工的情况(如环保督察、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以上要求停工等)。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
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即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
所有保险均有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自理。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投
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保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持续有效。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8.3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
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条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重要补充条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发包人委派的现场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
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
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承包人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
加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会议。
21.1.4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
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5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
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
产安全。
21.1.6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
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将其上述行为形成证据,提请发包人批准
更换相应人员。
21.2变更与调整
21.2.1任何变更指令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
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2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
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
和补充的技术核定行为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3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配合工程
21.3.1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
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
程如下:……
21.3.2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担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
同分包工程。
21.3.3配合工程凡在与已竣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
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方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结算
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
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
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水电费的结算:
(1)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承
包人自行缴纳。
(2)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
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
用)。
2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由发包人在分包工
程、配合工程的招标(说明)文件中另行约定。
21.5违约责任
21.5.1合同签订七日内承包人上报含关键节点的总进度计划,经总监审核、
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按总进度计划的关键节点控制工期。单项工程节点延期7
日以上的,每日按500~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单项工程节点延期20
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1000~4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和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
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
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2对于承包人所出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
(监理人)书面通知后立即启动整改并按整改方案确定的期限整改完毕,2日内
拒不启动整改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按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000~10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5天内拒不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
的5000~2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
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
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3发包人或其委托机构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
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除责令改正直至符合要
求外,同时每次按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被要求整改
后而不立即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照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0.5%支
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
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环保问题
或污染周边环境、生态的,视其情节轻重,承包人须按0.5~10万元/次的标准
支付违约金。
21.5.5承包人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或诱导监理
人作假的,一经查实,作假者或诱导他人作假者将被驱逐出场,并报省市建设主
管部门,同时承包人须按3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6承包人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
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及时回复、不及时落实整改的,监理工程师下发监理指令
后,承包人未按监理指令立即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对同一问题再次下发监理指
令时,每有一份监理指令,承包人须按2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7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疏于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或在
竣工验收前无专人留岗负责的,一旦发现,承包人须支付5-10万元违约金。
21.5.8承包人必须按六安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及时按照农民工实名制相
关规定做好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如发生农民
工讨薪上访事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20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
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
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9承包单位应保证机械设备投入满足质量及工期要求,承包人未及时
按投标文件承诺或发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投入相关机械、设备的,每逾期
1天按500~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的,每逾期1天,按1000-2000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28天视为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
同,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承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发
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
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
信息披露期限。
21.5.10承包人已在投标文件中,对解决施工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承诺,应
确保施工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若发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
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则承包人须按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0.5%-2%的标准支付
违约金;严重影响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的,承包人应主动终止合同或由发包人清
除出场,并由承包人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
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
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6承包方负责自己工程(包括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凡因
安全问题造成的各类处罚由承包方承担。
21.7农民工权益保障
承包人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保障农民工工权益相关文件规定。
(1)发包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之前,应将同期应付工程款20%单独拨付到
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本
人签字确认后,由该专户银行代为发放。专户银行受托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
专用。承包人应将专户银行反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汇总表及支付凭证报监理
人和发包人。
承包人须在项目部成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机构,配备1-2名劳资专管
员,具体负责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
并按月将有关农民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报表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须在劳务公司或施工班组进场前与之签订承包合同,同时应要
求其提交工资支付承诺书、配合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农民工进场
时,承包人应按施工班组分类制作农民工花名册,建立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台账,
依法与农民工实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包人应加强农民工信息管理,实时核实、
更新台账内容,配合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建
设,并按月报监理人审查。
(3)承包人应采用人脸识别智能考勤系统等有效的方式对农民工出勤作业
情况进行考勤。每月应将考勤记录(须包含班组名称、农民工工号、姓名、出勤
时间、出勤工日、出勤汇总等信息)向农民工本人核实确认或在公示牌张贴公示
并收集备存,作为农民工当月工资核算与发放的真实依据,并报监理人审查、
发包人备案。
(4)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须附结清当期农民工工资书面承诺、在竣
工验收合格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向发包人作出付清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农民
工工资情况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相关款项支付工作。
(5)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该专户银行代为发放。专户
银行受托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将专户银行反馈的农民工工资
发放表、汇总表及支付凭证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6)承包人应在项目部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明确
告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企业名称、项目部经理以及相关劳资责任人姓名以及联
系电话手机号码,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的名称及相关投诉举报电
话,明示企业支付工资日期,提示农民工在工资被拖欠后的反映途径和注意事项。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与安全文明施工“二图六牌”并排设置,方便农民工查看,并
在整个施工过程保存完好。
(7)承包人应按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应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承包人用工时,明确施工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成年人)以
上,超过60周岁以上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较大疾病。同时,工程施工期
间禁止老、弱、病、残、家属、小孩及童工进入现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
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8)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或者重大会议(国家、省、市县区)召开、元旦
春节、农民工子女上学等敏感节点期间,确保不发生农民工群体讨薪等突发事件。
21.8承包人如未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监理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组织
的专题会,在请假未经同意的条件下(须经会议负责人同意),按项目负责人
10000元/次、其他人员5000元/次作违约金在当期付款及结算中扣除。
21.9施工过程中出现一般质量事故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每次向发
包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以下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但不影响结构
安全和功能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以下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重
大质量事故且影响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以下违
约金,承包人同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必须在监理、
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①承包人擅自强行施工,除工程量不予确认外,另罚承包人50000元/次。
②承包人不按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拖延一天罚承包人5000元/次。
③工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不及时报验,拖延一天罚承包人8000元/
次,报验资料不合格若发生有二次,被监理退回给承包人,罚承包人2000元/
次。
21.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
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
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21.11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
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21.12未按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
度、措施等,每发现一处处罚承包人人民币壹万元,出现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
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1.13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发现有不戴安全帽的每一人次承包人承
担违约金50元。
①每缺一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0元。
②未按施工方案组织落实,第一次检查给予警告,第二次检查仍未落实好的,
承包人承担30000元违约金。
③未按监理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的,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
元/次。未按质监部门要求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0元/次。
④专职安全员无故不在现场有效工作,承包人承担违约金3000/元次。
(2)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
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
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
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此类问题的认定,以
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
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
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1.14依照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含补充条款)的约定,发生应当由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损失等赔偿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或损
失赔偿金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划转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的账
户缴纳。
发生应当由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由
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六安东都建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项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内容等。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节能保温工程5年,其他项目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
| 地址: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账号: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其他人员 | |||||
| 二、现场人员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副经理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施工员 | |||||
| 质检员(质量员) | |||||
| 安全员 | |||||
| 资料员 | |||||
| 取样员(可兼任) |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其他人员 | |||||
| 二、现场人员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副经理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施工员 | |||||
| 质检员(质量员) | |||||
| 安全员 | |||||
| 资料员 | |||||
| 取样员(可兼任) | |||||
| 其他人员 | |||||
| 附件8: | 鉴于月日就 | 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
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
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
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
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
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
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
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
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
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
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合同编号 | E341500001005050 |
| 合同名称 |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
| 项目编号 | E341500001005050 |
| 项目名称 |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
| 标段编号 | E341500001005050001 |
| 标段名称 | 新型合金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总承包项目 |
| 合同甲方 | 六安东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东都建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合同乙方 | 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工程 |
| 合同金额 | 审定预算价的86.98%(约***.30元) |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
| 合同签订日期 | 2026年10月10日 |
| 合同公告日期 | 2026年10月10日 |
| 代理机构 | 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 中标公告 | https://ggzy.luan.gov.cn/jyxxparentDetail.html?infoid=0bc6035d-28e4-43c9-a691-4366cf6c0775&categorynum=001001005&relationguid=e2e0936a-2c21-4111-974b-694622b4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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