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合同公开

所属地区:安徽宿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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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宿州市 采购单位 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 项目名称 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合同公开
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EP-LBGC2026039-重1
合同名称: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
标段名称: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
甲方(建设单位):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单位):滁州市金硕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
中标金额:费率0.37%(约***.67元)
合同金额:费率0.37%(约***.67元)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合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项目负责人:***
质量标准:合格
履约变更内容(如有):/
实际履约期限(如有):/
履约信息(如有):/
合同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0日
合同完成日期:2028年10月09日
备案审查机关: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灵璧县分中心
其他补充事项:https://ggzyjy.ahsz.gov.cn/jyxx/001001/001001004/001001004005/20260916/6dbdfae9-7e8f-40d3-a2b3-77fbf85e6262.html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0天1小时7分
累计办理时间:0天1小时51分
签署合同
提交人:
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理意见:
请签章确认
提交时间:
2026-10-10 18:06:25
提交用时:
0天1小时7分
中标单位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已签章
办理时间:
2026-10-10 18:10:13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4分
业主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确认
办理时间:
2026-10-10 18:18:2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9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办理时间:
2026-10-10 19:07:1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49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6-10-10 19:07:1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49分
附件:
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合同.pdf
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合同.pdf
合同书
项目名称: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
项目编号:EP-LBGC2026039-重1
甲方: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滁州市金硕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
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
签订地点:灵璧县
签订日期:2026年10月10日
第一节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业务的一方。
1.2受托单位: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承担业务和责任的一方。
1.3项目负责人:是由受托单位提名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委派,代表受托单位负责
履行合同的总负责人。受托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行使合同中委托单位赋予受托单位的权
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1.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以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各方。
1.5“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1.6“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
的时间段。
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的报价清单;
(7)拟投入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8)检测人员汇总表;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3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1依据合同对受托单位承担的有关合同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2有权要求受托单位更换不称职的检测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3.3对受托单位调换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检测人员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3.4有权要求受托单位配合实施合同中规定的除经常性、常规检测项目外的其他工
作。
3.5负责与第三方的协调,为受托单位开展合同工作提供方便。
3.6在受托单位提交详细的检测方案、计划14日内,委托单位对该文件进行评审,批
准受托单位实施。
3.7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受托单位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为受托单位开展工作所
必需的技术资料。
3.8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3.9合同签订后,委托单位严格对照合同文件(含受托单位的投标文件)检查受托
单位单位的履约情况。
3.10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受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4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1有权要求委托单位协调工程参建各方完成合同内容。
4.2有权获得为试验检测工作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4.3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4.4应遵守国家或所在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遵
守有关部门的规章或细则,不因本项目的实施而使委托单位受到额外的损失。
4.5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并按委托单位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成果资料,对提交的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具
体检测项目、数量及频率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计
、施工需要及招标人的要求,项目各阶段验收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需要。
4.6合同签订后14日内,提交检测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4.7按合同或批准的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
配备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开展工作,完成合同文件中约定范围内的业务。
4.8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工作调度,接到发包人电话和短信通知后准时到
达指定位置(提前4个小时通知),并限期完成。限期内不能按要求进行并完成检测的,
将追究相关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4.9试验检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检测业务的正常进行。在服务期限内,
若更换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项目负责人的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委托
单位同意后,才可实施。
4.10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委托方要求及时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供检测成
果。
4.11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测人员现场取样、检测时的安全保证措施。
4.12有义务参与委托单位组织的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会议。
4.13承包人要根据现场特点,加强检测现场安全管理,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或人
身伤害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需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4.14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
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15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
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
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4.16应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税金。
4.17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履约担保
5.1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受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交中标合同金额的2%的履约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为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
5.2在合同验收后,委托单位在受托单位提出申请后14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托
单位(履约担保不计利息)。
6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7服务期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8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总价承包方式。
9支付
(1)支付时间及比例:
1)完成工程量的50%时,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服务费的80%;
2)完成工程量的90%时,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服务费的80%;
3)工程完工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服务费的85%;
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后付至最终结算价的100%;
注: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服务费=中标人投标费率*已完合格工程量的价款;本项目
采用固定费率合同,最终结算价等于中标人投标费率乘以经审计的建安工程费的结算审
定金额。
(2)支付依据:检测工作量以经认可的检测报告为准。
受托人在每次支付进度款之前,应向委托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受
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开具发票后,委托人方予以支付。
10检测成果分析及建议
受托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检测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向委托单位提出工
程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问题处理的意见与建议。
11保险责任
11.1受托单位应为其现场工作人员投保人员意外伤害险。
11.2受托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名义投保检测设备财产险,投保的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
受托单位根据其配备的检测设备状况自行确定。
11.3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不再单独支付。
12违约
12.1委托单位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单位原因终止合同,且受托单位已进入现场开展工作的,双
方将按照受托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价款。
12.2受托单位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受托单位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受托单位应赔偿因此给
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其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2)受托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检测成果真实可靠。受托单位提供的成果质量达不
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受托单位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全部由受托单位自行负责),
直至达到要求。因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时,每发生一次受托单位支付10万
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严禁受托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一经发现委托单位即终止合
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4)承包人有义务应发包人要求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测,接到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
监理人检测通知后,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检测地点,每次将扣违约金5000元。
(5)受托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向委托单位提交检测成果而延误建设工期造成损
失,受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赔偿由此而导致的损失。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单位支付1
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的,除收取受托单位违约金外,委托单位还有权解除合同。
(6)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且变更人员的资质条件不应低于原投标人员。
1)因检测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
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委托方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除(重大疾病、死亡、移民、犯罪、退休)情况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
约金10万元,更换各专业检测工程师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万元。
3)受托单位对承包商自检和监理单位平检工作存在不满足规范验收要求的,未向
委托单位及时提出的,造成工程验收质量检测资料缺失或造成质量缺陷或造成质量事故
的,委托单位视实际情况有权每次要求受托单位支付1万元至2万元的违约金。
4)若发现受托单位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委托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提出警
告、责令更正、通报批评直至逐出现场,受托单位还须支付委托人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
金,且赔偿委托单位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受托单位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测工作不到位,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错误鉴定结论
,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②受托单位检测制度不全,检测仪器设备不全,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
③受托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委托
单位报告;
④受托单位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收受、索取贿赂,检测频率不满足
合同及规范要求,伪造检测数据,与承包商串通欺骗委托单位。
13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商谈解决。若协商不一致的,选择下列(2
)方式解决:
(1)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
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为实施灵璧
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项目名称),已接受滁州市金
硕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成员)(受托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对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的报价清单;
(7)拟投入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8)检测人员汇总表;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暂定为本项目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陆万伍仟
零贰拾伍元陆角柒分元(¥***.67元)。中标费率:大写:百分之零点叁柒(小写
:0.37%)。
4.受托单位项目负责人:***。
5.受托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受托单位的全部责
任和义务。
6.委托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受托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7.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8.本协议书一式8份,合同双方各执4份。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滁州市金硕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2026年10月10日,2026年10月10日
受托单位:
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二:履约保函
合融达担保
herongdadanbao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HRAH260917164003
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名称):
鉴于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
滁州市金硕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
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受托人名称,以下称“受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灵
壁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项目名称)的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撒销地就受托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
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叁佰元整(¥45300.00元)。
2.担保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合同验收完成之日失效,但最迟不超过
2028年10月31日.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签字并加盖你方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和本保函正本原件在
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
述理由。
担保人:安徽合融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安徽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9
层9-3031
邮政编码:23000
电话:
***
合同书
项目名称: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
项目编号:EP-LBGC2026039-重1
甲方: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滁州市金硕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
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
签订地点:灵璧县
签订日期:2026年10月10日
第一节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业务的一方。
1.2受托单位: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承担业务和责任的一方。
1.3项目负责人:是由受托单位提名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委派,代表受托单位负责
履行合同的总负责人。受托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行使合同中委托单位赋予受托单位的权
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1.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以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各方。
1.5“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1.6“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
的时间段。
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的报价清单;
(7)拟投入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8)检测人员汇总表;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3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1依据合同对受托单位承担的有关合同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2有权要求受托单位更换不称职的检测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3.3对受托单位调换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检测人员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3.4有权要求受托单位配合实施合同中规定的除经常性、常规检测项目外的其他工
作。
3.5负责与第三方的协调,为受托单位开展合同工作提供方便。
3.6在受托单位提交详细的检测方案、计划14日内,委托单位对该文件进行评审,批
准受托单位实施。
3.7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受托单位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为受托单位开展工作所
必需的技术资料。
3.8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3.9合同签订后,委托单位严格对照合同文件(含受托单位的投标文件)检查受托
单位单位的履约情况。
3.10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受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4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1有权要求委托单位协调工程参建各方完成合同内容。
4.2有权获得为试验检测工作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4.3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4.4应遵守国家或所在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遵
守有关部门的规章或细则,不因本项目的实施而使委托单位受到额外的损失。
4.5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并按委托单位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成果资料,对提交的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具
体检测项目、数量及频率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规范、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计
、施工需要及招标人的要求,项目各阶段验收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需要。
4.6合同签订后14日内,提交检测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4.7按合同或批准的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
配备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开展工作,完成合同文件中约定范围内的业务。
4.8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工作调度,接到发包人电话和短信通知后准时到
达指定位置(提前4个小时通知),并限期完成。限期内不能按要求进行并完成检测的,
将追究相关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4.9试验检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检测业务的正常进行。在服务期限内,
若更换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项目负责人的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委托
单位同意后,才可实施。
4.10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委托方要求及时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供检测成
果。
4.11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测人员现场取样、检测时的安全保证措施。
4.12有义务参与委托单位组织的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会议。
4.13承包人要根据现场特点,加强检测现场安全管理,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或人
身伤害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需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4.14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
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15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
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
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4.16应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税金。
4.17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履约担保
5.1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受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交中标合同金额的2%的履约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为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
5.2在合同验收后,委托单位在受托单位提出申请后14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托
单位(履约担保不计利息)。
6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7服务期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8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总价承包方式。
9支付
(1)支付时间及比例:
1)完成工程量的50%时,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服务费的80%;
2)完成工程量的90%时,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服务费的80%;
3)工程完工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服务费的85%;
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后付至最终结算价的100%;
注: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服务费=中标人投标费率*已完合格工程量的价款;本项目
采用固定费率合同,最终结算价等于中标人投标费率乘以经审计的建安工程费的结算审
定金额。
(2)支付依据:检测工作量以经认可的检测报告为准。
受托人在每次支付进度款之前,应向委托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受
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开具发票后,委托人方予以支付。
10检测成果分析及建议
受托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检测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向委托单位提出工
程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问题处理的意见与建议。
11保险责任
11.1受托单位应为其现场工作人员投保人员意外伤害险。
11.2受托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名义投保检测设备财产险,投保的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
受托单位根据其配备的检测设备状况自行确定。
11.3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不再单独支付。
12违约
12.1委托单位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单位原因终止合同,且受托单位已进入现场开展工作的,双
方将按照受托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价款。
12.2受托单位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受托单位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受托单位应赔偿因此给
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其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2)受托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检测成果真实可靠。受托单位提供的成果质量达不
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受托单位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全部由受托单位自行负责),
直至达到要求。因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时,每发生一次受托单位支付10万
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严禁受托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一经发现委托单位即终止合
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4)承包人有义务应发包人要求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测,接到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
监理人检测通知后,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检测地点,每次将扣违约金5000元。
(5)受托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向委托单位提交检测成果而延误建设工期造成损
失,受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赔偿由此而导致的损失。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单位支付1
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的,除收取受托单位违约金外,委托单位还有权解除合同。
(6)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且变更人员的资质条件不应低于原投标人员。
1)因检测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
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委托方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除(重大疾病、死亡、移民、犯罪、退休)情况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
约金10万元,更换各专业检测工程师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万元。
3)受托单位对承包商自检和监理单位平检工作存在不满足规范验收要求的,未向
委托单位及时提出的,造成工程验收质量检测资料缺失或造成质量缺陷或造成质量事故
的,委托单位视实际情况有权每次要求受托单位支付1万元至2万元的违约金。
4)若发现受托单位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委托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提出警
告、责令更正、通报批评直至逐出现场,受托单位还须支付委托人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
金,且赔偿委托单位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受托单位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测工作不到位,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错误鉴定结论
,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②受托单位检测制度不全,检测仪器设备不全,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
③受托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委托
单位报告;
④受托单位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收受、索取贿赂,检测频率不满足
合同及规范要求,伪造检测数据,与承包商串通欺骗委托单位。
13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商谈解决。若协商不一致的,选择下列(2
)方式解决:
(1)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
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为实施灵璧
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项目名称),已接受滁州市金
硕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成员)(受托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对灵璧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的报价清单;
(7)拟投入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8)检测人员汇总表;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暂定为本项目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陆万伍仟
零贰拾伍元陆角柒分元(¥***.67元)。中标费率:大写:百分之零点叁柒(小写
:0.37%)。
4.受托单位项目负责人:***。
5.受托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受托单位的全部责
任和义务。
6.委托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受托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7.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8.本协议书一式8份,合同双方各执4份。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滁州市金硕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2026年10月10日,2026年10月10日
受托单位:
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二:履约保函
合融达担保
herongdadanbao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HRAH260917164003
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名称):
鉴于灵璧县磬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
滁州市金硕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
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受托人名称,以下称“受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灵
壁县水系连通及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全过程检测服务(二次)(项目名称)的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撒销地就受托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
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叁佰元整(¥45300.00元)。
2.担保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合同验收完成之日失效,但最迟不超过
2028年10月31日.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签字并加盖你方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和本保函正本原件在
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
述理由。
担保人:安徽合融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安徽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9
层9-3031
邮政编码:23000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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