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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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宿州市 | 采购单位 | 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公开
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合同公开
合同编号:EP-XXGC2026019
合同名称: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标段名称: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甲方(建设单位):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单位):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中标金额(元):0.855%(约***.00元)
合同金额(元):0.855%(约***.00元)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项目责任人:焦健
质量要求(如有):合格
履约变更内容(如有):/
实际履约期限(如有):/
履约信息(如有):/
合同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9日
合同完成日期:2029年10月3日
其他补充事项:http://ggzyjy.ahsz.gov.cn/jyxx/001001/001001003/001001003004/20260720/67bbb54b-41a2-488f-8065-f8aaa4a8ef9f.html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0天0小时1分
累计办理时间:0天2小时5分
签署合同
提交人:
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办理意见:
请签章确认
提交时间:
2026-10-19 15:08:54
提交用时:
0天0小时1分
中标单位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1
办理时间:
2026-10-19 15:40:08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2分
业主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6-10-19 16:34:4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55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办理时间:
2026-10-19 16:53:4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9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6-10-19 16:53:4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9分
附件:
合同.pdf
合同.pdf
GF—2024—26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联合体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项目地点:萧县锦屏山路北侧、清心亭大道南侧、龙腾大道西侧、德舆路东侧。
3.建设内容:项目分为住宅地块和商业地块。
4.建设规模:住宅地块:用地面积69944平方米(约105亩),建筑面积189661.80平方米,
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40161.80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495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住宅、物
业用房及相关配套用房。商业地块:用地面积35545.26平方米(约53.3亩),建筑面积67373.64
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54273.6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1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商业、物
业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
5.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116401.61万元,项目建安工程费约9亿元。
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7.资金到位情况:已到位。
8.项目周期:自签订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二、服务内容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分析合同价款,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清单控制价
编制工作。按时向咨询人提供审计周报、审计月报,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
审核,并提供工程付款节点支付建议书。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
按变更和签证相关文件要求调整相应造价。参与材料设备询价,对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和合同进行检查。负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参与工程造价鉴定及诉讼,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负责工程结算争议部分复核和解释工作,并为
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应委托人要求,随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咨询服务。按照政府审计部门
要求履行有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服务费中。
工程监理服务:依据监理工作职能履行监理及水土保持监理职责;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
服务费中。
三、委托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
1.委托人代表:*******,□身份证号:*****,□其他证件
号:*******。
2.项目总负责人:焦健,☑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注册监
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19717、高级工程师(建设工程)201801000186。
3.监理负责人:王红亮,☑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注册监
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24950、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223200000101220334。
4.造价负责人:唐弓,☑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一级注
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建[造]11233400013732、高级工程师(工程造价)9342025000602074954。
四、签约合同价
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玖万伍仟
元整(约¥:***.00)元,其中监理费:0.558%,(约¥:5022000.00元)、工
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0.120%,(约¥:1080000.00元)、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费
0.177%,(约¥:1593000.00元)、合计费率:0.855%,(约¥:***.00元)。
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五、服务期限
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期限计划自签订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至本项目缺陷责任
期满为止。
六、合同文件构成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
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
付款项。
2.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九、合同订立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10月19日。
2.合同订立地点: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受托人交纳履约担保生效。
4.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叁份,受托人各执叁份。
委托人(公章):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N0319XN
地址:宿州市萧县杼秋路与龙腾大道交叉口西
北方向200米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赵旭东
电话:****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
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文件。
1.1.3招标文件:是指委托人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由委托人或委托人选定的第三
方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文件相应格式
及其他投标须知内容的文件。
1.1.4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
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5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6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7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
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
1.1.8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
1.1.9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
允许的受让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
合同的人员。
1.1.11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
允许的受让人。
1.1.1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
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3专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
负责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4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受托人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
1.1.15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
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
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在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可简称为咨询服务。
1.1.16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受托人的临时机构。
1.1.17服务成果: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
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咨询报告、模型、图纸、文件、说明、技术规定及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
并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
1.1.18服务变更:是指根据本合同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
务的任何更改。
1.1.19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
价。
1.1.20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21服务开支:是指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履
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
1.1.2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23基准日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
过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24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受托人应开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
日期。
1.1.25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受托人完成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
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26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
成咨询服务所需时间。
1.1.27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
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的动态修订。
1.1.28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
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
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
1.1.2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
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3法律法规
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规范
1.4.1咨询服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
1.4.2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
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开支。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
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任何一方送达接收人或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依照合同约定送达的函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的一方承担。
1.6保密
1.6.1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
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1.6.3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应在咨询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
之后的两年届满。
1.7发布
受托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在咨
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
1.8从业规范
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诚信从业、规范从业。
1.9利益冲突
受托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
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受托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
事项的,受托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
决方法达成一致。
1.10合同变更或修改
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
第2条委托人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
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未能根据合同约
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而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时办理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除外。
2.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必要外部关系的协调以
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信息和方式,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受托人
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受托人与委托人以
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之间的职权边界予以协调和明确。
2.1.3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受托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
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
2.1.4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1.5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2委托人决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受
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意见时提出有关问题的,委托人应
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
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相关资格或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作为联系人就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与受托人进行联系。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2.4委托人员
委托人员包括委托人代表及其他由委托人派驻咨询服务现场的人员。委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员在
服务现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规定,不超越合同约定和授权范围向受托人
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并保障受托人免于承受因委托人员未遵守前述要求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第3条受托人
3.1受托人一般义务
3.1.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3.1.2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完成咨询服
务。
3.1.3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谨慎、勤
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质量。
3.1.4受托人及其咨询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
下,由受托人按照第3.4款[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
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被委托的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或水
平。
3.1.5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定期向委托人报
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
3.1.6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受托人使用的物品均属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有权无
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委托人提供
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财产所产生的合理
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3.1.7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
职责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
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3.2.2受托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
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咨询人员
3.3.1咨询人员包括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他由受托人配备和派遣,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
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咨询服务需求配备和派遣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
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专项咨询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
3.3.2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
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
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
以保证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更换专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替代。受托人
擅自更换咨询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咨询人员的资格或
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
情形。委托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咨询人员的,受托人应撤换。受托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受托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可能受到正在发生的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事件影响的,受托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
询服务,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影响消失。
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3.4.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委托其合同义务。
3.4.2受托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整体委托给第三方实施。
3.4.3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
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
3.4.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就
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其他咨询单位的行
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5联合体
3.5.1受托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3.5.2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
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及联合体的法律
性质。
3.5.3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联合体
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
4.1咨询服务依据
4.1.1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
述资料和信息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1.2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
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质量或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
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1.3任何一方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另一
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
4.1.4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
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
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5委托人对主要技术指标有要求的,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变更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
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4.2.1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2受托人应对其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咨询
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受托人
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
4.3.1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服务成果,委托人
应出具书面签收单。
4.3.2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
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服务期限。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无法执
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
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的书面异议。
4.3.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
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关于服务费用和支付的条款中约定对提前交付
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
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
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
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修改咨询服务成果后重
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咨询服务成果需经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外,视为咨询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
4.4.2委托人关于咨询服务成果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的,应适用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
4.4.3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咨询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
间安排,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审查会议费用及委托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
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咨询服务成果,并提供
有关补充资料。
4.4.4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应按照相关审查会议的批
准文件和纪要,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修改、补充和完善咨询服务成果。
4.4.5咨询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审查同意的咨询服务成果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受托人应予以协助。
受托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服务成果,构成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变更
的,委托人应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4.4.6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4.3款[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咨询
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服务开
支增加的,受托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
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4.7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4.5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
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配合服务。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
(1)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方进行联
系协调;
(2)勘察人应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委派专业人员
及时配合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地基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3)设计人应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
验收、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4)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
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
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5)造价咨询受托人应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价款的确定和调整、竣
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
实现;
(6)项目管理人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
管理工作。
4.5.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及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
的相对方。
4.5.3受托人在做出任何影响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
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
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
4.5.4在委托人与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受托人应作为独
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5.1服务开始和完成
5.1.1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
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起算。
5.1.2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延期的除
外。
5.2服务进度计划
5.2.1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
内容:
(1)受托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顺序和时间;
(2)合同约定的各项咨询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
(3)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
(4)合同关于进度计划条款约定的其他要求。
5.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
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
5.2.3项目实际进度与服务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
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修订后的服务进度计划。
5.2.4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
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5.3服务进度延误
5.3.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属于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
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委托人对咨询服务进行变更的;
(4)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
(5)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6)不可抗力;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7天内,受托
人应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
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
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
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受托人要求的
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
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服务进度延误,致使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按照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
调整]调整服务费用。
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按照第1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受托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
付逾期违约金。受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
5.4服务暂停
5.4.1委托人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指示受托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
作,并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5.4.2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
(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6.3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
发出异议通知的。受托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
(2)发生不可抗力。受托人应根据第10.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
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4.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暂停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
咨询服务。受托人根据第5.4.2项暂停咨询服务的,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
5.4.4服务暂停相关事项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受托人在服务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
务费用。
(2)受托人应在服务暂停期间做好服务成果的保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
完整,以避免毁损。
(3)服务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5.3款[服务进度延误]修订服务进度计划。
(4)除不可抗力及受托人原因导致的服务暂停外,服务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
人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服务暂停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6.2款
[支付程序和方式]调整受托人的服务费用支付。
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
6.1服务费用
6.1.1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
计取方式。
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6.1.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
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费用内,以及服务费用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
计取和支付方式。
6.1.4对于受托人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受托人提供咨询
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受托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
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机制和奖励费用的计取、支付方式。
6.2支付程序和方式
6.2.1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并
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
(1)当期已完成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
(2)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费用内的合理服务开支;
(3)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等,根据合同约定应对受托人进行奖励的金额;
(4)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
(5)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
(6)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6.2.2支付申请书中的服务费用、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
付。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服务开支,应随服务开支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
一并在支付申请书中提交,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6.2.3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
提出修正申请。经对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6.2.4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受托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
6.2.5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受托人的索赔等原因,扣留其应付款项,
除非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根据第13.4款[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裁决或判决给委托人。
6.2.6合同终止时,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受托人有权获得已完成咨询服务的相应
付款。
6.2.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
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13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受托人的有
异议款项,仍应适用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
6.4结算和审核
6.4.1委托人与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及合同尾款支付。
6.4.2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费用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受托人应保存能
够明确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完整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6.4.3在咨询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前不少于
14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审核受托人提出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服务时间和服
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受托人应给予合理配合,审核
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核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7.1变更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变更:
(1)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的;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根据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的;
(3)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方式的;
(4)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的;
(5)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所在地及提供咨询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标准
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改变的;
(6)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长的;
(7)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合同性质。
7.2变更程序
7.2.1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
可先要求受托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服务变更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
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
7.2.2受托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的,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
人应在收到通知14天内签发服务变更通知或取消该指示,或作出该指示或事件不会导致服务变更
的解释。受托人可在收到进一步的通知后7天内根据第13条[争议解决]将该事件作为争议提交,
否则受托人应遵守委托人的进一步通知。委托人逾期签发服务变更通知、进一步通知或其他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指示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
7.2.3委托人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后,受托人应受到该通知的约束,除非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
以下有证据支持的通知:
(1)受托人不具备实施服务变更的技术和资源;
(2)受托人认为服务变更将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
(3)委托人签发的服务变更通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
7.3.1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受托人工作
量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咨询服
务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的服务工作量达成一致。
7.3.2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
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取费标准。
7.3.3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和确
认。委托人同意服务费用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受托人发出指令,要求开始执行服务变更。
7.3.4下列情形下,委托人可直接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
(1)受托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14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2)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上述情形下,受托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取费标准不适
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受托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
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
7.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
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
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
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对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应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
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
担责任。
第8条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8.1.1委托人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授予受托人
提供咨询服务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免许可费、可转许可的普通许可。
8.1.2受托人独立于合同而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受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编制的各类书面
文件,均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利用咨询服务或项目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受
托人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许可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
行计取。受托人转让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款优先受让
的权利。
8.2知识产权保证
受托人和委托人保证,己方是拥有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
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受托人或委托人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提供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应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自担费用,确保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转让或授予委托人或受托人。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8.3.1委托人根据第12.1款[由委托人解除合同]约定或者受托人根据第12.2款[由受托人
解除合同]约定正当地终止合同的,有权撤销其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2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付款义务,受托人有权通过提前28天发出通知的方
式撤销其根据合同授予委托人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
第9条保险
9.1受托人保险
9.1.1受托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委托人认可、履行合同所
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
9.2保险的其他约定
9.2.1受托人应保证工程相关保险在第11.3款[责任期限]约定的责任期限内持续有效,
合同责任期延长的,受托人应及时续保,续保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9.2.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以证明
工程相关保险持续有效。
9.2.3工程相关保险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应立即就此通知委托人,并另行提供符
合要求的保险。除因委托人原因引起保险变更或提前终止外,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9.2.4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在得知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3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提交书面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
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0.3.3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费用支付。
10.3.4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违约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委托人擅自将受托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由第三方使用的;
(4)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5)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1.1.2委托人违约的,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
11.1.3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受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长等
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受托人合理的费用。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1.2受托人违约
11.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受托人违约:
(1)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
(2)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或造成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安
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
(3)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或形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专项咨询负责人及其他主
要咨询人员的;
(6)受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1.2.2受托人违约的,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受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
11.2.3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误等
造成的损失。受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终止。工
程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影响工程质量的服务内容的责任期限应延长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期。
11.4责任限制
11.4.1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仅限于下列情形:
(1)因违约直接造成合理可预见的损失;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大赔偿额不应超过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被认为应与第三方共同向委托人负责的,受托人支付的赔
偿比例应仅限于因其违约而应负责的部分。
11.4.2在提供与工程合同相关的咨询服务时,受托人仅根据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
任,而不应就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履行工程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尽合理努力保护受托人免受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提起的、与工程合同相关的索
赔而导致的损失。
11.4.3因任何一方故意或疏忽大意违约、欺诈、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
不受合同责任限制约定所限制。
第12条合同解除
12.1由委托人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提前14天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解除
合同:
(1)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咨询服务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实施的;
(2)受托人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列明违
约情况和补救要求,受托人在此通知发出后28天内未能对违约进行补救的;
(3)不可抗力导致咨询服务暂停超过182天的;
(4)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
(5)受托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12.2由受托人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提前14天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解除
合同:
(1)咨询服务已根据第5.4.1项暂停超过182天;
(2)咨询服务已根据第5.4.2项第(1)目和第(3)目暂停超过42天;
(3)咨询服务因不可抗力已根据第5.4.2项第(2)目暂停超过182天;
(4)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5)委托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12.3合同解除的后果
12.3.1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具有下列权利:
(1)要求受托人移交其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履行咨询服务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服务成
果;
(2)要求受托人按照第11条[违约责任]赔偿因合同解除直接导致的合理费用损失。
12.3.2受托人应根据其在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咨询服务获得服务费用。
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第11条[违约责任]赔偿因合同解除直
接导致的合理费用损失。
12.3.3合同解除不应损害或影响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13条争议解决
13.1和解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可
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2调解
合同当事人不能在收到和解通知后的14天内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争议的,可就
合同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3争议评审
13.3.1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应在合
同签订后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14天内,协商确定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双方共同确定或由双方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13.3.2合同当事人可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
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做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3.3.3争议评审小组做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13.3.4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3.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
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
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定义和解释
合同当事人补充定义和解释的其他内容:/。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3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除通用条款约定的适用法律外,本合同还适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政
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的规范性文件。
1.4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相关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以及管
理文件等。
1.5联络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
委托人的送达地址: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
受托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
受托人的送达地址:项目部。
1.6保密
保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1.7发布
发布限制:经委托人允许后。
第2条委托人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2(对照通用条款)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1.3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
(1)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不提供
(2)委托人提供的设施
不提供
(3)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人员服务
不提供
2.1.5委托人的其他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2.2委托人决定
为保证服务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7
天内做出书面决定。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代表咨询人全权处理本项目全过程咨询业务所有事宜。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受托人。
第3条受托人
3.1受托人一般义务
3.1.7受托人的其他义务:/。
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姓名:焦健。
身份证号:************。
职称:高级工程师(建设工程)。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19717。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二单元1401-1406室。
受托人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全权负责本项目所有相关事宜,对于项目总负责人
签字的文件咨询公司均予以认可。
3.2.2受托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在服务期内原则
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1)因主要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除上述情况外,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
进行人员更换的,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低于原人员
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再更换,受托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剩
余合同价款不再支付,受托人还应承担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
3.2.3受托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3咨询人员
3.3.1各专项咨询负责人:
(1)监理负责人
姓名:王红亮。
身份证号:*******。
职称: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24950。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人对其的授权范围:全权负责本工程监理及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依据合同及相关规范行
使现场职权。
(2)造价负责人
姓名:唐弓。
身份证号:***********。
职称:高级工程师(工程造价)。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建
[造]11233400013732。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人对其的授权范围:全权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依据合同及相关规范行使职
权。
3.3.2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
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1)因主要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除上述情况外,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
进行人员更换的,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低于原
人员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再更换,受托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剩余合同价款不再支付,受托人还应承担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合同执行期间,咨询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而咨询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咨询人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规定增派咨询人员,委
托人有权向咨询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对项目负责人、专业分项负责人、其他咨询人
员分别按每天10000元、5000元、2000元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由委托人在进度款拨付时一次性
向受托人扣除。(金额同前款)。
3.3.3受托人认为将使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受到影响的其他事件:/。
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3.4.1受托人擅自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4.3允许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水土保持监理。
3.4.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受托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
应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
3.5联合体
3.5.3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3.5.4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方式:若项目为联合体承包,发包人
分别转至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
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
4.1咨询服务依据
4.1.4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提交全过程咨询服务报告。
4.1.5咨询服务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执行通用条款。
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
4.4.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
4.4.3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按照委托人要求执行。
4.4.5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受托人的服务成果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受托人
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应为按照委托人要求执行。
4.5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关于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5.2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5.1服务开始和完成
服务开始日期为以下第(4)项:
(1)在合同生效后/天内;
(2)在受托人收到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后/天内;
(3)计划开始日期:/。
(4)以开始服务工作通知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
服务完成日期为以下第(3)项:
(1)对于投资前或工程实施前的各类咨询服务,或只提供咨询报告、建议书等的服务,可约
定自服务开始日期起/日内完成;
(2)对于履行为完成某一预定任务所需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起至负责的工程或任务
预定完成日期/为止;
(3)对于与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联的服务,如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期
至缺陷责任期满。
5.2服务进度计划
5.2.1受托人应提交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20天内。
5.2.2委托人审查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5.2.3委托人审查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5.3服务进度延误
5.3.1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其他情形:/。
5.3.2受托人发出延期书面通知的时间:/。
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
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上限为:合同执行期间,
由于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施
工方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咨询人的原因造成咨询人
对施工方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委托人要求受托
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委托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违约责任发生的地块对应服务合同价款的千
分之一至百分之一执行,直至终止合同双方约定,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的咨询服务期限延误,按咨
询类别,每延误一天处相应类别咨询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为相应类别咨询费用的百
分之三。
因委托人引起的咨询服务期限延误:委托人延长咨询服务期限和(或)增加咨询服务费用的
具体方法:因委托人原因延长咨询服务期限的,服务期限顺延,不增加服务费用。
5.4服务暂停
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
6.2支付程序和方式
6.2.1支付时间:
1、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任务完成、经审核后,
由发包人向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单位一次性支付至该项服务合同价款的60%(以审核后的控制
价为计算基数),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该项服务合同价格的100%(以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为基
数)。
2、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产值*中标费率*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
支付至最终服务价款的100%(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
3、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产值*中标费率*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最
终服务价款的97%(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缺陷责任期二
年。
6.2.4委托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6.2.7服务费用支付货币:人民币。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7.1变更情形
7.1.1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7.2变更程序
7.2.1委托人对服务变更的答复时间:/。
第8条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双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许可的约定: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如将该成果作为他
用,如市场宣传、学术交流、文章发表、参加招投标活动、相关奖项评选等用途,需经委托人同意。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双方关于知识产权许可撤销的其他约定:/。
第9条保险
9.1受托人保险
9.1.1受托人应投保的险种:受托人自行办理并承担
9.1.2关于保险费用的其他约定:/。
9.2保险的其他约定
9.2.2关于保险凭证提供的约定:/。
9.2.3关于保险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约定:/。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方式:/。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违约
11.1.1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1.1.3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1.2受托人违约
(1)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拾万元整。
(2)项目人员:
1)考勤: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来配置项目组成员
2)项目组驻场成员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应满22天,节假日不在内。
(3)跟踪审计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审计月报,未在约定时间提交月报或提交的月报不符合
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每超过一天提交,须向委托人缴纳1000元/次/天的违约金;
(4)质量控制违约责任:
1)监理人在监理工作对隐蔽工程的施工、重点部位施工等须旁站监理而未进行旁站监理的,
每发现一次委托人按1000元/次扣减监理费,由委托人考核。
2)因监理人未尽到监理义务,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前发现并作出有效处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
故,则委托人将扣减100000.00元监理费作为违约金(不限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并没
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5)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违约责任:
监理人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下发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如存在应发不发的情形,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按1000元/次扣减监理费。
(6)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违约责任:
1)监理单位派驻委托人工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必须人数、专业搭配得当,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与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经委托人确认。
2)委托人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每个月常驻现场不少于22天,
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总监、总代(如有)、专监每少一天,委托人处以1000元/天扣减监理费,
特殊情况须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7)请假制度:
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总监、总代(如有)、专监等)必须常驻现场,由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
进行考勤,总监、总代(如有)、专监等离开工地必须向建设单位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8)纪律要求:
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建
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单按合格签字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每次每处贰万元的违约金,并可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并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
11.3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
11.4责任限制
最大赔偿额:/。
第12条合同解除
12.1由委托人解除合同
委托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受托人宣告破产或资不抵债。
12.2由受托人解除合同
受托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宣告破产或严重资不抵债。
12.3合同解除的后果
双方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其他补充约定:/。
第13条争议解决
13.2调解
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13.3争议评审
13.3.1合同当事人关于争议评审的约定:/。
13.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萧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服务范围
(1)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合同价款,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招标人
要求进行清单控制价编制工作。按时向咨询人提供审计周报、审计月报,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
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工程付款节点支付建议书。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
签证等发生的费用,按变更和签证相关文件要求调整相应造价。参与材料设备询价,对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进行检查。负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
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参与工程造价鉴定及诉讼,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负责工程结算争议部分
复核和解释工作,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应委托人要求,随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咨询服
务。按照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履行有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服务费中;
(2)监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监理工作职能履行监理及水土保持监理职责;上述所
有费用均包含在服务费中;
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
一、服务费用计取
合同所列的服务费用均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税率为6%。服务费用包括服务费用、服
务开支和奖励金额。具体计取方式如下:
1.服务费用
(3)按其他方式计取
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其他计取方式为:以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为基数*中标费率。
2.服务开支
上述服务费用中已包含的服务开支包括上述服务费用中已包含的服务开支包括本项目合同价
款已经包含咨询服务费、人员工资、交通差旅费、通信费、办公费、文印费、评审费、材料和设备
检测费、档案整理、税费、利润等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除上述服务开支外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其他合理服务开支,双方同意按
计取,预计为/元。
3.奖励金额
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奖励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由于受托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受托人奖励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由于受托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受托人奖励的计取:/;
由于受托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受托人奖励的支付:/。
(2)双方约定的其他奖励方式
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的计取:/;
奖励金额的支付:/。
二、服务费用的变更和调整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计算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服务
费用:
1.对/服务(列出委托服务内容)按照咨询人员工日收费标准/元/天;
2.对/服务(列出委托服务内容)按照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的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取
费标准确定;
3.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4.对于签约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
三、服务费用的支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1.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2.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1、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任务完成、经审核后,
由发包人向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单位一次性支付至该项服务合同价款的60%(以审核后的控制
价为计算基数),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该项服务合同价格的100%(以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为基
数);
2、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产值*中标费率*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
付至最终服务价款的100%(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
3、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产值*中标费率*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最终
服务价款的97%(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缺陷责任期二年。
附件3服务进度计划
一、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顺序和时间
二、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附件4主要咨询人员
一、主要咨询人员相关信息
二、咨询服务机构组织架构
建设单位
.
全过程咨询单位
项目总负责人
监理组造价咨询组
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
安
商住
全
业宅安
、土土装造造
市
建建监监见价价
政
监监理理证组组
监
理理工员成成员
理
工工程员员
工
程程师
程
师师
师
附件5联合体协议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运华
法定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4层
成员二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凌波E
法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招
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
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
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
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
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资
格,承担监理工作;
成员二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格,承担全过程造价咨询服
务工作: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十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同的件,对联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公体未中标或者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和招々执一份。
牵头人(成员一)名你:上建科工程询有限公司(盖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章
成员二名称: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公(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现
20
2
印类
6年07分1日
2026
专
GF—2024—26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联合体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项目地点:萧县锦屏山路北侧、清心亭大道南侧、龙腾大道西侧、德舆路东侧。
3.建设内容:项目分为住宅地块和商业地块。
4.建设规模:住宅地块:用地面积69944平方米(约105亩),建筑面积189661.80平方米,
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40161.80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495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住宅、物
业用房及相关配套用房。商业地块:用地面积35545.26平方米(约53.3亩),建筑面积67373.64
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54273.6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1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商业、物
业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
5.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116401.61万元,项目建安工程费约9亿元。
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7.资金到位情况:已到位。
8.项目周期:自签订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二、服务内容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分析合同价款,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清单控制价
编制工作。按时向咨询人提供审计周报、审计月报,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
审核,并提供工程付款节点支付建议书。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
按变更和签证相关文件要求调整相应造价。参与材料设备询价,对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和合同进行检查。负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参与工程造价鉴定及诉讼,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负责工程结算争议部分复核和解释工作,并为
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应委托人要求,随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咨询服务。按照政府审计部门
要求履行有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服务费中。
工程监理服务:依据监理工作职能履行监理及水土保持监理职责;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
服务费中。
三、委托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
1.委托人代表:*******,□身份证号:*****,□其他证件
号:*******。
2.项目总负责人:焦健,☑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注册监
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19717、高级工程师(建设工程)201801000186。
3.监理负责人:王红亮,☑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注册监
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24950、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223200000101220334。
4.造价负责人:唐弓,☑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一级注
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建[造]11233400013732、高级工程师(工程造价)9342025000602074954。
四、签约合同价
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玖万伍仟
元整(约¥:***.00)元,其中监理费:0.558%,(约¥:5022000.00元)、工
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0.120%,(约¥:1080000.00元)、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费
0.177%,(约¥:1593000.00元)、合计费率:0.855%,(约¥:***.00元)。
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五、服务期限
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期限计划自签订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至本项目缺陷责任
期满为止。
六、合同文件构成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
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
付款项。
2.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九、合同订立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10月19日。
2.合同订立地点: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受托人交纳履约担保生效。
4.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叁份,受托人各执叁份。
委托人(公章):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N0319XN
地址:宿州市萧县杼秋路与龙腾大道交叉口西
北方向200米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赵旭东
电话:****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
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文件。
1.1.3招标文件:是指委托人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由委托人或委托人选定的第三
方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文件相应格式
及其他投标须知内容的文件。
1.1.4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
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5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6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7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
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
1.1.8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
1.1.9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
允许的受让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
合同的人员。
1.1.11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
允许的受让人。
1.1.1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
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3专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
负责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4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受托人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
1.1.15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
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
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在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可简称为咨询服务。
1.1.16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受托人的临时机构。
1.1.17服务成果: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
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咨询报告、模型、图纸、文件、说明、技术规定及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
并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
1.1.18服务变更:是指根据本合同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
务的任何更改。
1.1.19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
价。
1.1.20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21服务开支:是指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履
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
1.1.2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23基准日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
过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24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受托人应开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
日期。
1.1.25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受托人完成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
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26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
成咨询服务所需时间。
1.1.27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
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的动态修订。
1.1.28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
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
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
1.1.2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
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3法律法规
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规范
1.4.1咨询服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
1.4.2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
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开支。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
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任何一方送达接收人或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依照合同约定送达的函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的一方承担。
1.6保密
1.6.1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
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1.6.3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应在咨询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
之后的两年届满。
1.7发布
受托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在咨
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
1.8从业规范
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诚信从业、规范从业。
1.9利益冲突
受托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
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受托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
事项的,受托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
决方法达成一致。
1.10合同变更或修改
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
第2条委托人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
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未能根据合同约
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而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时办理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除外。
2.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必要外部关系的协调以
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信息和方式,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受托人
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受托人与委托人以
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之间的职权边界予以协调和明确。
2.1.3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受托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
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
2.1.4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1.5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2委托人决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受
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意见时提出有关问题的,委托人应
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
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相关资格或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作为联系人就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与受托人进行联系。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2.4委托人员
委托人员包括委托人代表及其他由委托人派驻咨询服务现场的人员。委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员在
服务现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规定,不超越合同约定和授权范围向受托人
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并保障受托人免于承受因委托人员未遵守前述要求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第3条受托人
3.1受托人一般义务
3.1.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3.1.2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完成咨询服
务。
3.1.3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谨慎、勤
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质量。
3.1.4受托人及其咨询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
下,由受托人按照第3.4款[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
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被委托的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或水
平。
3.1.5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定期向委托人报
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
3.1.6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受托人使用的物品均属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有权无
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委托人提供
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财产所产生的合理
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3.1.7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
职责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
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3.2.2受托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
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咨询人员
3.3.1咨询人员包括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他由受托人配备和派遣,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
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咨询服务需求配备和派遣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
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专项咨询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
3.3.2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
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
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
以保证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更换专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替代。受托人
擅自更换咨询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咨询人员的资格或
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
情形。委托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咨询人员的,受托人应撤换。受托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受托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可能受到正在发生的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事件影响的,受托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
询服务,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影响消失。
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3.4.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委托其合同义务。
3.4.2受托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整体委托给第三方实施。
3.4.3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
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
3.4.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就
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其他咨询单位的行
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5联合体
3.5.1受托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3.5.2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
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及联合体的法律
性质。
3.5.3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联合体
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
4.1咨询服务依据
4.1.1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
述资料和信息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1.2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
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质量或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
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1.3任何一方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另一
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
4.1.4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
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
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5委托人对主要技术指标有要求的,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变更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
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4.2.1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2受托人应对其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咨询
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受托人
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
4.3.1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服务成果,委托人
应出具书面签收单。
4.3.2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
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服务期限。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无法执
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
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的书面异议。
4.3.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
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关于服务费用和支付的条款中约定对提前交付
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
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
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
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修改咨询服务成果后重
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咨询服务成果需经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外,视为咨询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
4.4.2委托人关于咨询服务成果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的,应适用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
4.4.3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咨询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
间安排,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审查会议费用及委托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
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咨询服务成果,并提供
有关补充资料。
4.4.4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应按照相关审查会议的批
准文件和纪要,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修改、补充和完善咨询服务成果。
4.4.5咨询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审查同意的咨询服务成果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受托人应予以协助。
受托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服务成果,构成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变更
的,委托人应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4.4.6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4.3款[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咨询
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服务开
支增加的,受托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
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4.7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4.5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
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配合服务。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
(1)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方进行联
系协调;
(2)勘察人应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委派专业人员
及时配合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地基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3)设计人应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
验收、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4)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
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
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5)造价咨询受托人应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价款的确定和调整、竣
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
实现;
(6)项目管理人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
管理工作。
4.5.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及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
的相对方。
4.5.3受托人在做出任何影响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
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
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
4.5.4在委托人与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受托人应作为独
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5.1服务开始和完成
5.1.1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
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起算。
5.1.2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延期的除
外。
5.2服务进度计划
5.2.1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
内容:
(1)受托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顺序和时间;
(2)合同约定的各项咨询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
(3)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
(4)合同关于进度计划条款约定的其他要求。
5.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
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
5.2.3项目实际进度与服务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
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修订后的服务进度计划。
5.2.4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
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5.3服务进度延误
5.3.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属于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
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委托人对咨询服务进行变更的;
(4)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
(5)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6)不可抗力;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7天内,受托
人应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
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
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
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受托人要求的
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
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服务进度延误,致使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按照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
调整]调整服务费用。
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按照第1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受托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
付逾期违约金。受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
5.4服务暂停
5.4.1委托人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指示受托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
作,并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5.4.2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
(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6.3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
发出异议通知的。受托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
(2)发生不可抗力。受托人应根据第10.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
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4.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暂停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
咨询服务。受托人根据第5.4.2项暂停咨询服务的,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
5.4.4服务暂停相关事项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受托人在服务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
务费用。
(2)受托人应在服务暂停期间做好服务成果的保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
完整,以避免毁损。
(3)服务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5.3款[服务进度延误]修订服务进度计划。
(4)除不可抗力及受托人原因导致的服务暂停外,服务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
人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服务暂停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6.2款
[支付程序和方式]调整受托人的服务费用支付。
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
6.1服务费用
6.1.1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
计取方式。
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6.1.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
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费用内,以及服务费用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
计取和支付方式。
6.1.4对于受托人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受托人提供咨询
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受托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
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机制和奖励费用的计取、支付方式。
6.2支付程序和方式
6.2.1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并
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
(1)当期已完成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
(2)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费用内的合理服务开支;
(3)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等,根据合同约定应对受托人进行奖励的金额;
(4)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
(5)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
(6)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6.2.2支付申请书中的服务费用、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
付。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服务开支,应随服务开支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
一并在支付申请书中提交,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6.2.3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
提出修正申请。经对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6.2.4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受托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
6.2.5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受托人的索赔等原因,扣留其应付款项,
除非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根据第13.4款[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裁决或判决给委托人。
6.2.6合同终止时,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受托人有权获得已完成咨询服务的相应
付款。
6.2.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
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13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受托人的有
异议款项,仍应适用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
6.4结算和审核
6.4.1委托人与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及合同尾款支付。
6.4.2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费用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受托人应保存能
够明确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完整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6.4.3在咨询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前不少于
14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审核受托人提出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服务时间和服
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受托人应给予合理配合,审核
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核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7.1变更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变更:
(1)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的;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根据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的;
(3)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方式的;
(4)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的;
(5)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所在地及提供咨询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标准
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改变的;
(6)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长的;
(7)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合同性质。
7.2变更程序
7.2.1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
可先要求受托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服务变更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
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
7.2.2受托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的,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
人应在收到通知14天内签发服务变更通知或取消该指示,或作出该指示或事件不会导致服务变更
的解释。受托人可在收到进一步的通知后7天内根据第13条[争议解决]将该事件作为争议提交,
否则受托人应遵守委托人的进一步通知。委托人逾期签发服务变更通知、进一步通知或其他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指示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
7.2.3委托人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后,受托人应受到该通知的约束,除非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
以下有证据支持的通知:
(1)受托人不具备实施服务变更的技术和资源;
(2)受托人认为服务变更将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
(3)委托人签发的服务变更通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
7.3.1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受托人工作
量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咨询服
务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的服务工作量达成一致。
7.3.2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
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取费标准。
7.3.3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和确
认。委托人同意服务费用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受托人发出指令,要求开始执行服务变更。
7.3.4下列情形下,委托人可直接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
(1)受托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14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2)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上述情形下,受托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取费标准不适
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受托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
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
7.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
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
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
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对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应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
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
担责任。
第8条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8.1.1委托人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授予受托人
提供咨询服务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免许可费、可转许可的普通许可。
8.1.2受托人独立于合同而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受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编制的各类书面
文件,均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利用咨询服务或项目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受
托人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许可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
行计取。受托人转让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款优先受让
的权利。
8.2知识产权保证
受托人和委托人保证,己方是拥有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
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受托人或委托人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提供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应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自担费用,确保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转让或授予委托人或受托人。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8.3.1委托人根据第12.1款[由委托人解除合同]约定或者受托人根据第12.2款[由受托人
解除合同]约定正当地终止合同的,有权撤销其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2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付款义务,受托人有权通过提前28天发出通知的方
式撤销其根据合同授予委托人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
第9条保险
9.1受托人保险
9.1.1受托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委托人认可、履行合同所
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
9.2保险的其他约定
9.2.1受托人应保证工程相关保险在第11.3款[责任期限]约定的责任期限内持续有效,
合同责任期延长的,受托人应及时续保,续保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9.2.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以证明
工程相关保险持续有效。
9.2.3工程相关保险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应立即就此通知委托人,并另行提供符
合要求的保险。除因委托人原因引起保险变更或提前终止外,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9.2.4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在得知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3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提交书面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
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0.3.3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费用支付。
10.3.4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违约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委托人擅自将受托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由第三方使用的;
(4)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5)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1.1.2委托人违约的,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
11.1.3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受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长等
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受托人合理的费用。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1.2受托人违约
11.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受托人违约:
(1)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
(2)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或造成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安
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
(3)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或形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专项咨询负责人及其他主
要咨询人员的;
(6)受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1.2.2受托人违约的,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受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
11.2.3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误等
造成的损失。受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终止。工
程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影响工程质量的服务内容的责任期限应延长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期。
11.4责任限制
11.4.1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仅限于下列情形:
(1)因违约直接造成合理可预见的损失;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大赔偿额不应超过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被认为应与第三方共同向委托人负责的,受托人支付的赔
偿比例应仅限于因其违约而应负责的部分。
11.4.2在提供与工程合同相关的咨询服务时,受托人仅根据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
任,而不应就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履行工程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尽合理努力保护受托人免受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提起的、与工程合同相关的索
赔而导致的损失。
11.4.3因任何一方故意或疏忽大意违约、欺诈、虚假陈述等不当
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合同公开
合同编号:EP-XXGC2026019
合同名称: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标段名称: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甲方(建设单位):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单位):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中标金额(元):0.855%(约***.00元)
合同金额(元):0.855%(约***.00元)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项目责任人:焦健
质量要求(如有):合格
履约变更内容(如有):/
实际履约期限(如有):/
履约信息(如有):/
合同签署日期:2026年10月19日
合同完成日期:2029年10月3日
其他补充事项:http://ggzyjy.ahsz.gov.cn/jyxx/001001/001001003/001001003004/20260720/67bbb54b-41a2-488f-8065-f8aaa4a8ef9f.html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0天0小时1分
累计办理时间:0天2小时5分
签署合同
提交人:
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办理意见:
请签章确认
提交时间:
2026-10-19 15:08:54
提交用时:
0天0小时1分
中标单位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1
办理时间:
2026-10-19 15:40:08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2分
业主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6-10-19 16:34:4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55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办理时间:
2026-10-19 16:53:4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9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6-10-19 16:53:40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9分
附件:
合同.pdf
合同.pdf
GF—2024—26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联合体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项目地点:萧县锦屏山路北侧、清心亭大道南侧、龙腾大道西侧、德舆路东侧。
3.建设内容:项目分为住宅地块和商业地块。
4.建设规模:住宅地块:用地面积69944平方米(约105亩),建筑面积189661.80平方米,
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40161.80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495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住宅、物
业用房及相关配套用房。商业地块:用地面积35545.26平方米(约53.3亩),建筑面积67373.64
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54273.6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1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商业、物
业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
5.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116401.61万元,项目建安工程费约9亿元。
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7.资金到位情况:已到位。
8.项目周期:自签订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二、服务内容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分析合同价款,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清单控制价
编制工作。按时向咨询人提供审计周报、审计月报,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
审核,并提供工程付款节点支付建议书。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
按变更和签证相关文件要求调整相应造价。参与材料设备询价,对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和合同进行检查。负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参与工程造价鉴定及诉讼,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负责工程结算争议部分复核和解释工作,并为
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应委托人要求,随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咨询服务。按照政府审计部门
要求履行有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服务费中。
工程监理服务:依据监理工作职能履行监理及水土保持监理职责;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
服务费中。
三、委托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
1.委托人代表:*******,□身份证号:*****,□其他证件
号:*******。
2.项目总负责人:焦健,☑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注册监
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19717、高级工程师(建设工程)201801000186。
3.监理负责人:王红亮,☑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注册监
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24950、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223200000101220334。
4.造价负责人:唐弓,☑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一级注
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建[造]11233400013732、高级工程师(工程造价)9342025000602074954。
四、签约合同价
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玖万伍仟
元整(约¥:***.00)元,其中监理费:0.558%,(约¥:5022000.00元)、工
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0.120%,(约¥:1080000.00元)、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费
0.177%,(约¥:1593000.00元)、合计费率:0.855%,(约¥:***.00元)。
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五、服务期限
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期限计划自签订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至本项目缺陷责任
期满为止。
六、合同文件构成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
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
付款项。
2.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九、合同订立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10月19日。
2.合同订立地点: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受托人交纳履约担保生效。
4.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叁份,受托人各执叁份。
委托人(公章):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N0319XN
地址:宿州市萧县杼秋路与龙腾大道交叉口西
北方向200米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赵旭东
电话:****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受托人(公章): | 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 | 受托人(公章):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704040422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000737345521M |
| 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二单元1401-1406室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洪运华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顾凌波 |
| 电话: | *** | 电话: | ***** |
| 电子邮箱: | *********** | 电子邮箱: | ****** |
| 开户银行: | ************ | 开户银行: | ****** |
| 账号: | **** | 账号: | ***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
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文件。
1.1.3招标文件:是指委托人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由委托人或委托人选定的第三
方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文件相应格式
及其他投标须知内容的文件。
1.1.4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
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5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6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7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
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
1.1.8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
1.1.9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
允许的受让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
合同的人员。
1.1.11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
允许的受让人。
1.1.1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
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3专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
负责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4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受托人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
1.1.15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
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
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在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可简称为咨询服务。
1.1.16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受托人的临时机构。
1.1.17服务成果: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
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咨询报告、模型、图纸、文件、说明、技术规定及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
并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
1.1.18服务变更:是指根据本合同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
务的任何更改。
1.1.19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
价。
1.1.20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21服务开支:是指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履
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
1.1.2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23基准日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
过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24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受托人应开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
日期。
1.1.25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受托人完成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
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26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
成咨询服务所需时间。
1.1.27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
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的动态修订。
1.1.28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
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
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
1.1.2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
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3法律法规
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规范
1.4.1咨询服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
1.4.2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
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开支。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
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任何一方送达接收人或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依照合同约定送达的函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的一方承担。
1.6保密
1.6.1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
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1.6.3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应在咨询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
之后的两年届满。
1.7发布
受托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在咨
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
1.8从业规范
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诚信从业、规范从业。
1.9利益冲突
受托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
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受托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
事项的,受托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
决方法达成一致。
1.10合同变更或修改
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
第2条委托人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
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未能根据合同约
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而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时办理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除外。
2.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必要外部关系的协调以
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信息和方式,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受托人
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受托人与委托人以
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之间的职权边界予以协调和明确。
2.1.3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受托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
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
2.1.4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1.5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2委托人决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受
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意见时提出有关问题的,委托人应
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
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相关资格或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作为联系人就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与受托人进行联系。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2.4委托人员
委托人员包括委托人代表及其他由委托人派驻咨询服务现场的人员。委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员在
服务现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规定,不超越合同约定和授权范围向受托人
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并保障受托人免于承受因委托人员未遵守前述要求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第3条受托人
3.1受托人一般义务
3.1.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3.1.2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完成咨询服
务。
3.1.3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谨慎、勤
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质量。
3.1.4受托人及其咨询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
下,由受托人按照第3.4款[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
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被委托的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或水
平。
3.1.5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定期向委托人报
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
3.1.6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受托人使用的物品均属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有权无
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委托人提供
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财产所产生的合理
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3.1.7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
职责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
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3.2.2受托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
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咨询人员
3.3.1咨询人员包括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他由受托人配备和派遣,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
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咨询服务需求配备和派遣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
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专项咨询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
3.3.2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
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
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
以保证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更换专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替代。受托人
擅自更换咨询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咨询人员的资格或
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
情形。委托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咨询人员的,受托人应撤换。受托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受托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可能受到正在发生的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事件影响的,受托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
询服务,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影响消失。
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3.4.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委托其合同义务。
3.4.2受托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整体委托给第三方实施。
3.4.3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
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
3.4.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就
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其他咨询单位的行
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5联合体
3.5.1受托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3.5.2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
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及联合体的法律
性质。
3.5.3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联合体
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
4.1咨询服务依据
4.1.1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
述资料和信息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1.2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
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质量或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
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1.3任何一方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另一
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
4.1.4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
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
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5委托人对主要技术指标有要求的,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变更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
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4.2.1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2受托人应对其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咨询
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受托人
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
4.3.1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服务成果,委托人
应出具书面签收单。
4.3.2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
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服务期限。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无法执
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
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的书面异议。
4.3.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
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关于服务费用和支付的条款中约定对提前交付
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
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
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
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修改咨询服务成果后重
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咨询服务成果需经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外,视为咨询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
4.4.2委托人关于咨询服务成果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的,应适用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
4.4.3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咨询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
间安排,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审查会议费用及委托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
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咨询服务成果,并提供
有关补充资料。
4.4.4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应按照相关审查会议的批
准文件和纪要,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修改、补充和完善咨询服务成果。
4.4.5咨询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审查同意的咨询服务成果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受托人应予以协助。
受托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服务成果,构成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变更
的,委托人应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4.4.6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4.3款[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咨询
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服务开
支增加的,受托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
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4.7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4.5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
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配合服务。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
(1)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方进行联
系协调;
(2)勘察人应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委派专业人员
及时配合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地基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3)设计人应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
验收、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4)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
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
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5)造价咨询受托人应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价款的确定和调整、竣
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
实现;
(6)项目管理人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
管理工作。
4.5.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及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
的相对方。
4.5.3受托人在做出任何影响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
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
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
4.5.4在委托人与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受托人应作为独
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5.1服务开始和完成
5.1.1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
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起算。
5.1.2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延期的除
外。
5.2服务进度计划
5.2.1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
内容:
(1)受托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顺序和时间;
(2)合同约定的各项咨询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
(3)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
(4)合同关于进度计划条款约定的其他要求。
5.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
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
5.2.3项目实际进度与服务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
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修订后的服务进度计划。
5.2.4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
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5.3服务进度延误
5.3.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属于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
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委托人对咨询服务进行变更的;
(4)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
(5)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6)不可抗力;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7天内,受托
人应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
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
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
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受托人要求的
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
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服务进度延误,致使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按照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
调整]调整服务费用。
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按照第1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受托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
付逾期违约金。受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
5.4服务暂停
5.4.1委托人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指示受托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
作,并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5.4.2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
(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6.3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
发出异议通知的。受托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
(2)发生不可抗力。受托人应根据第10.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
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4.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暂停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
咨询服务。受托人根据第5.4.2项暂停咨询服务的,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
5.4.4服务暂停相关事项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受托人在服务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
务费用。
(2)受托人应在服务暂停期间做好服务成果的保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
完整,以避免毁损。
(3)服务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5.3款[服务进度延误]修订服务进度计划。
(4)除不可抗力及受托人原因导致的服务暂停外,服务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
人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服务暂停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6.2款
[支付程序和方式]调整受托人的服务费用支付。
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
6.1服务费用
6.1.1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
计取方式。
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6.1.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
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费用内,以及服务费用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
计取和支付方式。
6.1.4对于受托人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受托人提供咨询
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受托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
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机制和奖励费用的计取、支付方式。
6.2支付程序和方式
6.2.1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并
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
(1)当期已完成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
(2)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费用内的合理服务开支;
(3)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等,根据合同约定应对受托人进行奖励的金额;
(4)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
(5)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
(6)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6.2.2支付申请书中的服务费用、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
付。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服务开支,应随服务开支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
一并在支付申请书中提交,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6.2.3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
提出修正申请。经对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6.2.4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受托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
6.2.5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受托人的索赔等原因,扣留其应付款项,
除非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根据第13.4款[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裁决或判决给委托人。
6.2.6合同终止时,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受托人有权获得已完成咨询服务的相应
付款。
6.2.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
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13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受托人的有
异议款项,仍应适用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
6.4结算和审核
6.4.1委托人与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及合同尾款支付。
6.4.2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费用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受托人应保存能
够明确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完整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6.4.3在咨询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前不少于
14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审核受托人提出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服务时间和服
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受托人应给予合理配合,审核
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核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7.1变更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变更:
(1)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的;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根据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的;
(3)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方式的;
(4)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的;
(5)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所在地及提供咨询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标准
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改变的;
(6)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长的;
(7)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合同性质。
7.2变更程序
7.2.1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
可先要求受托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服务变更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
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
7.2.2受托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的,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
人应在收到通知14天内签发服务变更通知或取消该指示,或作出该指示或事件不会导致服务变更
的解释。受托人可在收到进一步的通知后7天内根据第13条[争议解决]将该事件作为争议提交,
否则受托人应遵守委托人的进一步通知。委托人逾期签发服务变更通知、进一步通知或其他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指示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
7.2.3委托人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后,受托人应受到该通知的约束,除非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
以下有证据支持的通知:
(1)受托人不具备实施服务变更的技术和资源;
(2)受托人认为服务变更将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
(3)委托人签发的服务变更通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
7.3.1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受托人工作
量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咨询服
务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的服务工作量达成一致。
7.3.2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
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取费标准。
7.3.3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和确
认。委托人同意服务费用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受托人发出指令,要求开始执行服务变更。
7.3.4下列情形下,委托人可直接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
(1)受托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14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2)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上述情形下,受托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取费标准不适
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受托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
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
7.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
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
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
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对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应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
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
担责任。
第8条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8.1.1委托人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授予受托人
提供咨询服务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免许可费、可转许可的普通许可。
8.1.2受托人独立于合同而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受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编制的各类书面
文件,均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利用咨询服务或项目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受
托人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许可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
行计取。受托人转让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款优先受让
的权利。
8.2知识产权保证
受托人和委托人保证,己方是拥有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
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受托人或委托人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提供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应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自担费用,确保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转让或授予委托人或受托人。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8.3.1委托人根据第12.1款[由委托人解除合同]约定或者受托人根据第12.2款[由受托人
解除合同]约定正当地终止合同的,有权撤销其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2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付款义务,受托人有权通过提前28天发出通知的方
式撤销其根据合同授予委托人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
第9条保险
9.1受托人保险
9.1.1受托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委托人认可、履行合同所
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
9.2保险的其他约定
9.2.1受托人应保证工程相关保险在第11.3款[责任期限]约定的责任期限内持续有效,
合同责任期延长的,受托人应及时续保,续保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9.2.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以证明
工程相关保险持续有效。
9.2.3工程相关保险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应立即就此通知委托人,并另行提供符
合要求的保险。除因委托人原因引起保险变更或提前终止外,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9.2.4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在得知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3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提交书面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
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0.3.3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费用支付。
10.3.4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违约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委托人擅自将受托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由第三方使用的;
(4)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5)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1.1.2委托人违约的,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
11.1.3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受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长等
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受托人合理的费用。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1.2受托人违约
11.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受托人违约:
(1)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
(2)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或造成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安
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
(3)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或形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专项咨询负责人及其他主
要咨询人员的;
(6)受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1.2.2受托人违约的,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受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
11.2.3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误等
造成的损失。受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终止。工
程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影响工程质量的服务内容的责任期限应延长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期。
11.4责任限制
11.4.1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仅限于下列情形:
(1)因违约直接造成合理可预见的损失;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大赔偿额不应超过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被认为应与第三方共同向委托人负责的,受托人支付的赔
偿比例应仅限于因其违约而应负责的部分。
11.4.2在提供与工程合同相关的咨询服务时,受托人仅根据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
任,而不应就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履行工程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尽合理努力保护受托人免受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提起的、与工程合同相关的索
赔而导致的损失。
11.4.3因任何一方故意或疏忽大意违约、欺诈、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
不受合同责任限制约定所限制。
第12条合同解除
12.1由委托人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提前14天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解除
合同:
(1)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咨询服务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实施的;
(2)受托人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列明违
约情况和补救要求,受托人在此通知发出后28天内未能对违约进行补救的;
(3)不可抗力导致咨询服务暂停超过182天的;
(4)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
(5)受托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12.2由受托人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提前14天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解除
合同:
(1)咨询服务已根据第5.4.1项暂停超过182天;
(2)咨询服务已根据第5.4.2项第(1)目和第(3)目暂停超过42天;
(3)咨询服务因不可抗力已根据第5.4.2项第(2)目暂停超过182天;
(4)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5)委托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12.3合同解除的后果
12.3.1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具有下列权利:
(1)要求受托人移交其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履行咨询服务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服务成
果;
(2)要求受托人按照第11条[违约责任]赔偿因合同解除直接导致的合理费用损失。
12.3.2受托人应根据其在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咨询服务获得服务费用。
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第11条[违约责任]赔偿因合同解除直
接导致的合理费用损失。
12.3.3合同解除不应损害或影响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13条争议解决
13.1和解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可
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2调解
合同当事人不能在收到和解通知后的14天内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争议的,可就
合同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3争议评审
13.3.1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应在合
同签订后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14天内,协商确定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双方共同确定或由双方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13.3.2合同当事人可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
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做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3.3.3争议评审小组做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13.3.4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3.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
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
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定义和解释
合同当事人补充定义和解释的其他内容:/。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3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除通用条款约定的适用法律外,本合同还适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政
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的规范性文件。
1.4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相关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以及管
理文件等。
1.5联络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
委托人的送达地址: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
受托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
受托人的送达地址:项目部。
1.6保密
保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1.7发布
发布限制:经委托人允许后。
第2条委托人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2(对照通用条款)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1.3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
(1)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不提供
(2)委托人提供的设施
不提供
(3)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人员服务
不提供
2.1.5委托人的其他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2.2委托人决定
为保证服务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7
天内做出书面决定。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代表咨询人全权处理本项目全过程咨询业务所有事宜。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受托人。
第3条受托人
3.1受托人一般义务
3.1.7受托人的其他义务:/。
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 姓 | 名: | ************。 |
| 身份证号: | ************。 | |
| 职 | 务: |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邮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姓名:焦健。
身份证号:************。
职称:高级工程师(建设工程)。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19717。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二单元1401-1406室。
受托人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全权负责本项目所有相关事宜,对于项目总负责人
签字的文件咨询公司均予以认可。
3.2.2受托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在服务期内原则
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1)因主要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除上述情况外,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
进行人员更换的,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低于原人员
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再更换,受托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剩
余合同价款不再支付,受托人还应承担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
3.2.3受托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3咨询人员
3.3.1各专项咨询负责人:
(1)监理负责人
姓名:王红亮。
身份证号:*******。
职称: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24950。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人对其的授权范围:全权负责本工程监理及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依据合同及相关规范行
使现场职权。
(2)造价负责人
姓名:唐弓。
身份证号:***********。
职称:高级工程师(工程造价)。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建
[造]11233400013732。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人对其的授权范围:全权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依据合同及相关规范行使职
权。
3.3.2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
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1)因主要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除上述情况外,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
进行人员更换的,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低于原
人员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再更换,受托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剩余合同价款不再支付,受托人还应承担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合同执行期间,咨询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而咨询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咨询人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规定增派咨询人员,委
托人有权向咨询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对项目负责人、专业分项负责人、其他咨询人
员分别按每天10000元、5000元、2000元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由委托人在进度款拨付时一次性
向受托人扣除。(金额同前款)。
3.3.3受托人认为将使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受到影响的其他事件:/。
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3.4.1受托人擅自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4.3允许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水土保持监理。
3.4.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受托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
应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
3.5联合体
3.5.3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3.5.4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方式:若项目为联合体承包,发包人
分别转至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
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
4.1咨询服务依据
4.1.4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提交全过程咨询服务报告。
4.1.5咨询服务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执行通用条款。
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
4.4.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
4.4.3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按照委托人要求执行。
4.4.5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受托人的服务成果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受托人
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应为按照委托人要求执行。
4.5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关于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5.2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5.1服务开始和完成
服务开始日期为以下第(4)项:
(1)在合同生效后/天内;
(2)在受托人收到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后/天内;
(3)计划开始日期:/。
(4)以开始服务工作通知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
服务完成日期为以下第(3)项:
(1)对于投资前或工程实施前的各类咨询服务,或只提供咨询报告、建议书等的服务,可约
定自服务开始日期起/日内完成;
(2)对于履行为完成某一预定任务所需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起至负责的工程或任务
预定完成日期/为止;
(3)对于与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联的服务,如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期
至缺陷责任期满。
5.2服务进度计划
5.2.1受托人应提交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20天内。
5.2.2委托人审查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5.2.3委托人审查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5.3服务进度延误
5.3.1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其他情形:/。
5.3.2受托人发出延期书面通知的时间:/。
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
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上限为:合同执行期间,
由于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施
工方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咨询人的原因造成咨询人
对施工方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委托人要求受托
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委托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违约责任发生的地块对应服务合同价款的千
分之一至百分之一执行,直至终止合同双方约定,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的咨询服务期限延误,按咨
询类别,每延误一天处相应类别咨询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为相应类别咨询费用的百
分之三。
因委托人引起的咨询服务期限延误:委托人延长咨询服务期限和(或)增加咨询服务费用的
具体方法:因委托人原因延长咨询服务期限的,服务期限顺延,不增加服务费用。
5.4服务暂停
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
6.2支付程序和方式
6.2.1支付时间:
1、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任务完成、经审核后,
由发包人向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单位一次性支付至该项服务合同价款的60%(以审核后的控制
价为计算基数),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该项服务合同价格的100%(以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为基
数)。
2、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产值*中标费率*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
支付至最终服务价款的100%(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
3、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产值*中标费率*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最
终服务价款的97%(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缺陷责任期二
年。
6.2.4委托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6.2.7服务费用支付货币:人民币。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7.1变更情形
7.1.1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7.2变更程序
7.2.1委托人对服务变更的答复时间:/。
第8条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双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许可的约定: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如将该成果作为他
用,如市场宣传、学术交流、文章发表、参加招投标活动、相关奖项评选等用途,需经委托人同意。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双方关于知识产权许可撤销的其他约定:/。
第9条保险
9.1受托人保险
9.1.1受托人应投保的险种:受托人自行办理并承担
9.1.2关于保险费用的其他约定:/。
9.2保险的其他约定
9.2.2关于保险凭证提供的约定:/。
9.2.3关于保险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约定:/。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方式:/。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违约
11.1.1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1.1.3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1.2受托人违约
(1)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拾万元整。
(2)项目人员:
1)考勤: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来配置项目组成员
2)项目组驻场成员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应满22天,节假日不在内。
(3)跟踪审计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审计月报,未在约定时间提交月报或提交的月报不符合
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每超过一天提交,须向委托人缴纳1000元/次/天的违约金;
(4)质量控制违约责任:
1)监理人在监理工作对隐蔽工程的施工、重点部位施工等须旁站监理而未进行旁站监理的,
每发现一次委托人按1000元/次扣减监理费,由委托人考核。
2)因监理人未尽到监理义务,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前发现并作出有效处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
故,则委托人将扣减100000.00元监理费作为违约金(不限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并没
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5)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违约责任:
监理人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下发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如存在应发不发的情形,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按1000元/次扣减监理费。
(6)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违约责任:
1)监理单位派驻委托人工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必须人数、专业搭配得当,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与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经委托人确认。
2)委托人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每个月常驻现场不少于22天,
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总监、总代(如有)、专监每少一天,委托人处以1000元/天扣减监理费,
特殊情况须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7)请假制度:
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总监、总代(如有)、专监等)必须常驻现场,由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
进行考勤,总监、总代(如有)、专监等离开工地必须向建设单位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8)纪律要求:
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建
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单按合格签字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每次每处贰万元的违约金,并可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并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
11.3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
11.4责任限制
最大赔偿额:/。
第12条合同解除
12.1由委托人解除合同
委托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受托人宣告破产或资不抵债。
12.2由受托人解除合同
受托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宣告破产或严重资不抵债。
12.3合同解除的后果
双方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其他补充约定:/。
第13条争议解决
13.2调解
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13.3争议评审
13.3.1合同当事人关于争议评审的约定:/。
13.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萧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服务范围
(1)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合同价款,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招标人
要求进行清单控制价编制工作。按时向咨询人提供审计周报、审计月报,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
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工程付款节点支付建议书。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
签证等发生的费用,按变更和签证相关文件要求调整相应造价。参与材料设备询价,对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进行检查。负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
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参与工程造价鉴定及诉讼,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负责工程结算争议部分
复核和解释工作,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应委托人要求,随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咨询服
务。按照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履行有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服务费中;
(2)监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监理工作职能履行监理及水土保持监理职责;上述所
有费用均包含在服务费中;
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
一、服务费用计取
合同所列的服务费用均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税率为6%。服务费用包括服务费用、服
务开支和奖励金额。具体计取方式如下:
1.服务费用
(3)按其他方式计取
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其他计取方式为:以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为基数*中标费率。
2.服务开支
上述服务费用中已包含的服务开支包括上述服务费用中已包含的服务开支包括本项目合同价
款已经包含咨询服务费、人员工资、交通差旅费、通信费、办公费、文印费、评审费、材料和设备
检测费、档案整理、税费、利润等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除上述服务开支外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其他合理服务开支,双方同意按
计取,预计为/元。
3.奖励金额
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奖励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由于受托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受托人奖励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由于受托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受托人奖励的计取:/;
由于受托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受托人奖励的支付:/。
(2)双方约定的其他奖励方式
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的计取:/;
奖励金额的支付:/。
二、服务费用的变更和调整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计算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服务
费用:
1.对/服务(列出委托服务内容)按照咨询人员工日收费标准/元/天;
2.对/服务(列出委托服务内容)按照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的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取
费标准确定;
3.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4.对于签约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
三、服务费用的支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1.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 支付次序 | 支付时间 | 支付额 | 备注 |
| 第一次支付 | / | / | / |
| 第二次支付 | / | / | / |
| 第三次支付 | / | / | / |
| 第四次支付 | / | / | / |
| …… | / | / | / |
| 最终支付 | / | / | / |
2.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1、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任务完成、经审核后,
由发包人向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单位一次性支付至该项服务合同价款的60%(以审核后的控制
价为计算基数),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该项服务合同价格的100%(以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为基
数);
2、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产值*中标费率*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
付至最终服务价款的100%(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
3、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产值*中标费率*8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最终
服务价款的97%(结算审计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缺陷责任期二年。
附件3服务进度计划
一、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顺序和时间
| 序号 | 内容 | 开始日期 | 完成日期(服务成果交付日期) |
| 1 | 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 | 签订合同后 | 按委托人要求执行。 |
| 2 | 监理服务 | 签订合同后 | 至缺陷责任期满。 |
| 3 | 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服务 | 签订合同后 | 按委托人要求执行。 |
| … |
二、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附件4主要咨询人员
一、主要咨询人员相关信息
|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 | 学历 | 专业 | 岗位 | 派遣时间 |
| 1 | 焦健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19717 | 土木工程 |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 按需驻场 | |
| 2 | 王红亮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24950 | 土木工程 | 监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 施工阶段驻场 | |
| 3 | 唐弓 | 高级工程师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建[造]11233400013732 | 工程管理 | 造价负责人 | 按需驻场 | |
| 4 | 俞欢欢 | 工程师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建[造]11213400005471 | 土木工程 | 造价组成员 | 按需驻场 | |
| 5 | 雷冷 | /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建[造]11233400013731 | 工程造价 | 造价组成员 | 施工阶段驻场 | |
| 6 | 彭星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33973 | 土木工程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施工阶段驻场 | |
| 7 | 薛金鑫 | 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96554 | 土木工程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施工阶段驻场 | |
| 8 | 郑贤龙 | 工程师 | 苏建工(宁)监工0501205号 | 机电安装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施工阶段驻场 | |
| 9 | 赵建华 | 工程师 | 皖监师202401186 | 土木工程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施工阶段驻场 | |
| 10 | 孟松松 | 工程师 | 苏建监专2018030956 | 机电一体化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按需驻场 | |
| 11 | 惠平安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30073 | 室内装饰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按需驻场 | |
| 12 | 刘乔乔 | 工程师 | 苏建工监员(宁)第1631271、JZIN(2023)00163 | 工程管理 | 监理员 | 施工阶段驻场 | |
| 13 | 瞿包丞 | / | 苏建JL202400802 | 土木工程 | 监理员 | 按需驻场 | |
| 14 | 沈法雨 | / | 宁建监协(培)2023-05963号 | 土木工程 | 监理员 | 按需驻场 | |
| 15 | 戚硕 | 助工 | 苏建监员2018040212 | 工程管理 | 监理员(兼见证员) | 施工阶段驻场 |
二、咨询服务机构组织架构
建设单位
.
全过程咨询单位
项目总负责人
监理组造价咨询组
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
安
商住
全
业宅安
、土土装造造
市
建建监监见价价
政
监监理理证组组
监
理理工员成成员
理
工工程员员
工
程程师
程
师师
师
附件5联合体协议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运华
法定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4层
成员二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凌波E
法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招
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
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
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
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
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资
格,承担监理工作;
成员二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格,承担全过程造价咨询服
务工作: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十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同的件,对联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公体未中标或者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和招々执一份。
牵头人(成员一)名你:上建科工程询有限公司(盖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章
成员二名称: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公(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现
20
2
印类
6年07分1日
2026
专
GF—2024—26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联合体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凤城书香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项目地点:萧县锦屏山路北侧、清心亭大道南侧、龙腾大道西侧、德舆路东侧。
3.建设内容:项目分为住宅地块和商业地块。
4.建设规模:住宅地块:用地面积69944平方米(约105亩),建筑面积189661.80平方米,
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40161.80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495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住宅、物
业用房及相关配套用房。商业地块:用地面积35545.26平方米(约53.3亩),建筑面积67373.64
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54273.6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1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商业、物
业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
5.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116401.61万元,项目建安工程费约9亿元。
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7.资金到位情况:已到位。
8.项目周期:自签订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二、服务内容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分析合同价款,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清单控制价
编制工作。按时向咨询人提供审计周报、审计月报,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
审核,并提供工程付款节点支付建议书。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
按变更和签证相关文件要求调整相应造价。参与材料设备询价,对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和合同进行检查。负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参与工程造价鉴定及诉讼,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负责工程结算争议部分复核和解释工作,并为
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应委托人要求,随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咨询服务。按照政府审计部门
要求履行有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服务费中。
工程监理服务:依据监理工作职能履行监理及水土保持监理职责;上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
服务费中。
三、委托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
1.委托人代表:*******,□身份证号:*****,□其他证件
号:*******。
2.项目总负责人:焦健,☑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注册监
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19717、高级工程师(建设工程)201801000186。
3.监理负责人:王红亮,☑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注册监
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2024950、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223200000101220334。
4.造价负责人:唐弓,☑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一级注
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建[造]11233400013732、高级工程师(工程造价)9342025000602074954。
四、签约合同价
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玖万伍仟
元整(约¥:***.00)元,其中监理费:0.558%,(约¥:5022000.00元)、工
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0.120%,(约¥:1080000.00元)、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费
0.177%,(约¥:1593000.00元)、合计费率:0.855%,(约¥:***.00元)。
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五、服务期限
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期限计划自签订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至本项目缺陷责任
期满为止。
六、合同文件构成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
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
付款项。
2.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九、合同订立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10月19日。
2.合同订立地点: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受托人交纳履约担保生效。
4.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叁份,受托人各执叁份。
委托人(公章):萧县诚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N0319XN
地址:宿州市萧县杼秋路与龙腾大道交叉口西
北方向200米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赵旭东
电话:****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受托人(公章): | 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 | 受托人(公章):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704040422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000737345521M |
| 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二单元1401-1406室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洪运华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顾凌波 |
| 电话: | *** | 电话: | ***** |
| 电子邮箱: | *********** | 电子邮箱: | ****** |
| 开户银行: | ************ | 开户银行: | ****** |
| 账号: | **** | 账号: | ***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
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文件。
1.1.3招标文件:是指委托人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由委托人或委托人选定的第三
方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文件相应格式
及其他投标须知内容的文件。
1.1.4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
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5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6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7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
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
1.1.8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
1.1.9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
允许的受让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
合同的人员。
1.1.11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
允许的受让人。
1.1.1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
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3专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
负责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4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受托人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
1.1.15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
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
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在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可简称为咨询服务。
1.1.16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受托人的临时机构。
1.1.17服务成果: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
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咨询报告、模型、图纸、文件、说明、技术规定及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
并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
1.1.18服务变更:是指根据本合同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
务的任何更改。
1.1.19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
价。
1.1.20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21服务开支:是指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履
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
1.1.2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23基准日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
过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24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受托人应开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
日期。
1.1.25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受托人完成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
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26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
成咨询服务所需时间。
1.1.27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
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的动态修订。
1.1.28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
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
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
1.1.2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
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3法律法规
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规范
1.4.1咨询服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
1.4.2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
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开支。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
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任何一方送达接收人或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依照合同约定送达的函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的一方承担。
1.6保密
1.6.1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
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
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1.6.3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应在咨询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
之后的两年届满。
1.7发布
受托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在咨
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
1.8从业规范
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诚信从业、规范从业。
1.9利益冲突
受托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
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受托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
事项的,受托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
决方法达成一致。
1.10合同变更或修改
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
第2条委托人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
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未能根据合同约
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而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时办理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除外。
2.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必要外部关系的协调以
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信息和方式,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受托人
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受托人与委托人以
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之间的职权边界予以协调和明确。
2.1.3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受托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
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
2.1.4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1.5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2委托人决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受
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意见时提出有关问题的,委托人应
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
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相关资格或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作为联系人就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与受托人进行联系。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2.4委托人员
委托人员包括委托人代表及其他由委托人派驻咨询服务现场的人员。委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员在
服务现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规定,不超越合同约定和授权范围向受托人
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并保障受托人免于承受因委托人员未遵守前述要求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第3条受托人
3.1受托人一般义务
3.1.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3.1.2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完成咨询服
务。
3.1.3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谨慎、勤
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质量。
3.1.4受托人及其咨询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
下,由受托人按照第3.4款[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
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被委托的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或水
平。
3.1.5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定期向委托人报
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
3.1.6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受托人使用的物品均属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有权无
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委托人提供
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财产所产生的合理
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3.1.7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
职责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
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3.2.2受托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
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咨询人员
3.3.1咨询人员包括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他由受托人配备和派遣,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
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咨询服务需求配备和派遣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
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专项咨询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
3.3.2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
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
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
以保证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更换专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替代。受托人
擅自更换咨询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咨询人员的资格或
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
情形。委托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咨询人员的,受托人应撤换。受托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受托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可能受到正在发生的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事件影响的,受托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
询服务,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影响消失。
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3.4.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委托其合同义务。
3.4.2受托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整体委托给第三方实施。
3.4.3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
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
3.4.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就
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其他咨询单位的行
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5联合体
3.5.1受托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3.5.2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
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及联合体的法律
性质。
3.5.3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联合体
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
4.1咨询服务依据
4.1.1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
述资料和信息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1.2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
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质量或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
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1.3任何一方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另一
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
4.1.4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
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
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5委托人对主要技术指标有要求的,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变更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
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4.2.1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2受托人应对其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咨询
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受托人
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
4.3.1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服务成果,委托人
应出具书面签收单。
4.3.2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
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服务期限。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无法执
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
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的书面异议。
4.3.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
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关于服务费用和支付的条款中约定对提前交付
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
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
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
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
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修改咨询服务成果后重
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咨询服务成果需经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外,视为咨询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
4.4.2委托人关于咨询服务成果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的,应适用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
4.4.3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咨询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
间安排,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审查会议费用及委托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
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咨询服务成果,并提供
有关补充资料。
4.4.4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应按照相关审查会议的批
准文件和纪要,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修改、补充和完善咨询服务成果。
4.4.5咨询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审查同意的咨询服务成果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受托人应予以协助。
受托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服务成果,构成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变更
的,委托人应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4.4.6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4.3款[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咨询
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服务开
支增加的,受托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
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4.7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4.5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
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配合服务。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
(1)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方进行联
系协调;
(2)勘察人应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委派专业人员
及时配合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地基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3)设计人应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
验收、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4)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
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
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5)造价咨询受托人应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价款的确定和调整、竣
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
实现;
(6)项目管理人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
管理工作。
4.5.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及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
的相对方。
4.5.3受托人在做出任何影响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
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
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
4.5.4在委托人与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受托人应作为独
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5.1服务开始和完成
5.1.1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
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起算。
5.1.2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延期的除
外。
5.2服务进度计划
5.2.1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
内容:
(1)受托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顺序和时间;
(2)合同约定的各项咨询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
(3)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
(4)合同关于进度计划条款约定的其他要求。
5.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
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
5.2.3项目实际进度与服务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
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修订后的服务进度计划。
5.2.4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
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5.3服务进度延误
5.3.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属于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
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委托人对咨询服务进行变更的;
(4)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
(5)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6)不可抗力;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7天内,受托
人应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
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
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
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受托人要求的
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
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服务进度延误,致使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按照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
调整]调整服务费用。
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按照第1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受托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
付逾期违约金。受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
5.4服务暂停
5.4.1委托人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指示受托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
作,并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5.4.2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
(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6.3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
发出异议通知的。受托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
(2)发生不可抗力。受托人应根据第10.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
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4.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暂停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
咨询服务。受托人根据第5.4.2项暂停咨询服务的,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
5.4.4服务暂停相关事项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受托人在服务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
务费用。
(2)受托人应在服务暂停期间做好服务成果的保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
完整,以避免毁损。
(3)服务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5.3款[服务进度延误]修订服务进度计划。
(4)除不可抗力及受托人原因导致的服务暂停外,服务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
人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服务暂停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6.2款
[支付程序和方式]调整受托人的服务费用支付。
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
6.1服务费用
6.1.1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
计取方式。
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6.1.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
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费用内,以及服务费用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
计取和支付方式。
6.1.4对于受托人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受托人提供咨询
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受托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
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机制和奖励费用的计取、支付方式。
6.2支付程序和方式
6.2.1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并
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
(1)当期已完成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
(2)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费用内的合理服务开支;
(3)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等,根据合同约定应对受托人进行奖励的金额;
(4)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
(5)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
(6)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6.2.2支付申请书中的服务费用、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
付。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服务开支,应随服务开支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
一并在支付申请书中提交,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6.2.3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
提出修正申请。经对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6.2.4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受托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
6.2.5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受托人的索赔等原因,扣留其应付款项,
除非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根据第13.4款[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裁决或判决给委托人。
6.2.6合同终止时,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受托人有权获得已完成咨询服务的相应
付款。
6.2.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
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13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受托人的有
异议款项,仍应适用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
6.4结算和审核
6.4.1委托人与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及合同尾款支付。
6.4.2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费用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受托人应保存能
够明确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完整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6.4.3在咨询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前不少于
14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审核受托人提出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服务时间和服
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受托人应给予合理配合,审核
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核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
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7.1变更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变更:
(1)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的;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根据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的;
(3)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方式的;
(4)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的;
(5)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所在地及提供咨询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标准
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改变的;
(6)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长的;
(7)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合同性质。
7.2变更程序
7.2.1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
可先要求受托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服务变更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
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
7.2.2受托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的,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
人应在收到通知14天内签发服务变更通知或取消该指示,或作出该指示或事件不会导致服务变更
的解释。受托人可在收到进一步的通知后7天内根据第13条[争议解决]将该事件作为争议提交,
否则受托人应遵守委托人的进一步通知。委托人逾期签发服务变更通知、进一步通知或其他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指示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
7.2.3委托人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后,受托人应受到该通知的约束,除非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
以下有证据支持的通知:
(1)受托人不具备实施服务变更的技术和资源;
(2)受托人认为服务变更将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
(3)委托人签发的服务变更通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
7.3.1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受托人工作
量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咨询服
务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的服务工作量达成一致。
7.3.2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
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取费标准。
7.3.3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和确
认。委托人同意服务费用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受托人发出指令,要求开始执行服务变更。
7.3.4下列情形下,委托人可直接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
(1)受托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14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2)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上述情形下,受托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取费标准不适
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受托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
的服务费用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
7.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
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
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团体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
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对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应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
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
担责任。
第8条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8.1.1委托人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授予受托人
提供咨询服务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免许可费、可转许可的普通许可。
8.1.2受托人独立于合同而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受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编制的各类书面
文件,均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利用咨询服务或项目而合理必需的,使用受
托人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许可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
行计取。受托人转让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款优先受让
的权利。
8.2知识产权保证
受托人和委托人保证,己方是拥有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
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受托人或委托人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提供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应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自担费用,确保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转让或授予委托人或受托人。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8.3.1委托人根据第12.1款[由委托人解除合同]约定或者受托人根据第12.2款[由受托人
解除合同]约定正当地终止合同的,有权撤销其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2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付款义务,受托人有权通过提前28天发出通知的方
式撤销其根据合同授予委托人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
第9条保险
9.1受托人保险
9.1.1受托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委托人认可、履行合同所
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
9.2保险的其他约定
9.2.1受托人应保证工程相关保险在第11.3款[责任期限]约定的责任期限内持续有效,
合同责任期延长的,受托人应及时续保,续保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9.2.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以证明
工程相关保险持续有效。
9.2.3工程相关保险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应立即就此通知委托人,并另行提供符
合要求的保险。除因委托人原因引起保险变更或提前终止外,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9.2.4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在得知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3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提交书面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
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0.3.3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费用支付。
10.3.4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违约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委托人擅自将受托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由第三方使用的;
(4)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5)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1.1.2委托人违约的,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
11.1.3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受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长等
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受托人合理的费用。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1.2受托人违约
11.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受托人违约:
(1)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
(2)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或造成影响到结构安全、使用安
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
(3)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或形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专项咨询负责人及其他主
要咨询人员的;
(6)受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1.2.2受托人违约的,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受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
11.2.3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误等
造成的损失。受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终止。工
程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影响工程质量的服务内容的责任期限应延长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期。
11.4责任限制
11.4.1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仅限于下列情形:
(1)因违约直接造成合理可预见的损失;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大赔偿额不应超过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被认为应与第三方共同向委托人负责的,受托人支付的赔
偿比例应仅限于因其违约而应负责的部分。
11.4.2在提供与工程合同相关的咨询服务时,受托人仅根据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
任,而不应就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履行工程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尽合理努力保护受托人免受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提起的、与工程合同相关的索
赔而导致的损失。
11.4.3因任何一方故意或疏忽大意违约、欺诈、虚假陈述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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