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招标采购】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招标采购】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滁州市 | 采购单位 | 全椒县农业农村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佳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招标采购】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招标公告
附件: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招标文件.docx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
招标文件
招标人:全椒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佳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10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7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8
第七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102
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招标公告信息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安全目标和环保目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环保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已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准);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近三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商务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其他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文件:
监理大纲。
第三部分报价文件:
监理报酬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项商务文件第(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项商务文件第(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影响招标公正性。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项目不采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报告)不能体现类似项目指标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类似项目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投标文件中应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网页截图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扫描件为准。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拟委任的监理人员汇总表”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最低人员配备标准填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拟派表监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相关证书、社保等材料,符合投标人须知1.4.1等评审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3.5.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
(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胶装或者订书机装订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的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按A4纸大小进行装订,对于较大图、表,可采用A3纸,但需要按A4纸大小进行折叠、装订。
(4)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7.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及具体密封要求如下:
项目名称:资信/技术/商务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在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3.7.4项要求制作并密封,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
4.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提交三个密封袋,其中,资信证明文件正本、副本密封于资信证明文件袋内;技术标(监理大纲)正本、副本密封于技术标文件袋内;商务标正本、副本密封于商务标袋内。
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1)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进行现场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开标现场,以便招标人现场查验确认;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主持。
(1)宣布会议纪律;
(2)宣布采购人、代理机构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
(4)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由有关工作人员按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标-商务标顺序,报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6)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评选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有关人员在评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纸质文件进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其退休人员或五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五年)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人员;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6)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监理服务期限,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6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5.3当事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分标准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估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其他后续标段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其中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得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方法计算。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特殊情况的处置
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1.1评标委员会应当连续评标,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4.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4.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弃权)。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水利和农业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合同协议书
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水利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工程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监理工作所需规范标准由监理人自行提供。
1.8转让
关于转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知识产权
1.10.1是否约定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本条补充第1.13款:
1.13档案管理
委托人和监理人均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档案工作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需要,并各自承担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费用。
2.委托人义务
2.3提供设备、设施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的设施、设备:见下表。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的设施、设备表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的时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3.3决定或答复
3.3.2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3天。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4档案管理
监理人应建立符合要求且规范的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负责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同时,监理人对所监理项目的文件和档案有检查、审查的责任,应对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形成监理审核报告。
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档案管理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4.2履约保证金
关于履约保证金时限的约定: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履约保证金到期后,委托人在接到监理人书面申请后,扣除违约金部分(如有),于28天内一次性退还。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变更:
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部主要监理人员(见本合同第4.5.2项)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重大自然灾害、人员特殊原因(包括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确须变更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
除上述情况外,监理部更换总监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更换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0.5万元。
监理人进行上述人员更换的,均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低于原人员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再更换,监理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还应承担监理服务酬金10%的违约金。
4.4.4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职责的范围:。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日内组建监理机构,并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有关人员进驻现场,其中监理员不低于人,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进场,且进场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3监理人还应为其现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监理的工程范围:本项目施工范围。
51.3监理的阶段范围:对整个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所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等相关阶段全部工作内容的全过程监理工作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5.1.4监理的工作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等多项工作。
本款补充第5.1.5项:
5.1.5监理人要积极配合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报委托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5.2监理依据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依据外,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安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监理依据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5.3监理内容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内容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
其他监理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1)批准工程的分包;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作出变更决定;
(4)作出涉及造价调整的工作联系单决定;
(5)作出估价决定;
(6)批准暂列金额(备用金)的使用;
(7)作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决定;
(8)对承包人未能在监理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监理人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并在支付款中扣留这笔款项;
(9)对不适合在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将其调离;
(10)审批施工月、季度、年和总进度计划或投资计划;
(11)批准为合同永久工程施工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及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即使没有委托人的事先批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并通知承包方和抄送委托方。
5.4监理文件要求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的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开始监理的条件: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6.1.2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6.2监理周期延误
6.3完成监理
6.3.1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不调整;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调整。
6.3.2提前完成监理,监理报酬是否调整:不调整。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实施阶段的监理服务期延长同施工期;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不调整。
监理范围和监理服务期限如未发生变化,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变更;监理范围明显减少的,合同双方参照以上计算调整核减监理报酬;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
8.2合理化建议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报酬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监理人员服务费;
监理办公设施费;
监理交通设施费;
监理生活设施费;
平行检验费。
上述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本项目监理人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验和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平行检验,相应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的额度:无预付款。
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具备监理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该施工项目工程量过半后,监理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50%,工程第三方审计结束经县财政审核中心复审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工程监理费的100%。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在各支付周期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次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次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根据合同规定,本次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4)本次应扣回的预付款;
(5)根据合同规定,本次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本款补充第9.3.4项、第9.3.5项:
9.3.4支付方法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支付时间为: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9.3.5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15日内,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一式5份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本条补充第9.5款:
支付方式为:在具备监理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该施工项目工程量过半后,监理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50%,工程第三方审计结束经县财政审核中心复审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工程监理费的100%。
9.5暂列金
本合同的暂列金是:/元。暂列金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主要用于监理范围和监理服务期变更产生的费用支付及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发生的费用。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本款补充第11.1.3项:
11.1.3违约的具体情形和处理
一、监理部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1人:每月至少到现场4天(一周一天),发现到岗少一天,处违约金2000元。
2、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每月到现场不得少于22天,发现到岗少一天,处违约金2000元。
3、其他常驻现场监理人员3人,(必须是资信评审中列明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现场监理每月凡有施工时均应在场,发现到岗少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未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擅自离场的,按缺勤处理。
4、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时配备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和常驻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调整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服从,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5、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常驻现场监理人员,如确需更换,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申请。
6、未经业主同意更换现场监理人员,每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不及时调换不合格监理人员,每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
7、监理单位履职期间: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时间少于5天的(含5天),常驻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少于11天的(含11天),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8、监理日志不全、出现逻辑性错误的,发现一次视情节处违约金500元。
9、监理对施工情况和过程知晓度低、基础知识测试不合格、不服从业主管理,整改问题不及时、不积极,每次视情节处违约金5000元,以后每发现一次按2000元递增。
二、监理纪律:
1、监理不得要求做施工单位资料或与施工单位发生其它形式的经济合同关系,发现一次处违约金1万元。
2、监理不得将违约金或其它应当自己支出而转嫁由施工单位支出,发现一次处违约金2万元。
3、监理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正常开展有影响的购物卡、加油卡等各种形式的有价证券,不得以开展工作为名收取施工单位款物,发现一次须3日内调换监理并处违约金2万元。
4、监理不得向施工单位要求车接车送和不同形式的吃拿卡要,发现一次处违约金2000-5000元。
5、现场监理应全身心开展业主委托事项;监理工程师对机耕桥、砂石路、水泥路、泵房等重要工程建设现场及高程测量、底板浇筑等隐蔽工程现场和重大工程变更现场,必须亲自实地到场履职,发现一次未到场的,视情节每次处违约金1万元。(隐蔽工程包括进田涵、过路涵基坑,小型分水闸、节制闸基坑,渠道基坑,泵站进出水池基坑,桥梁基础基坑,闸基坑,拦水堰基坑,塘坝放水涵、溢洪道及其他重要构筑物建筑物基坑开挖和浇筑;砂石路、水泥路路基检查、铺设等等。)
6、监理必须研读图纸并通过业主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图纸水平测试,测试不合格的监理须3日内调换并处每人次违约金5000元。
7、发现未按图施工、遇重大工程增减或技术参数调整,监理
第一时间向业主报告,未报告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1万元。
8、凡施工单位被处违约金一次,视监理工作与施工问题关联程度,同步处违约金5000元。
三、监理退场:
自中标进场开始,监理机构被处违约金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时,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因监理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备注:
1、监理部人员缺勤或不在岗须按委托人要求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否则委托人应根据监理合同进行违约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在岗时间须持证上岗。(人员如存在分期到岗情况的,监理人员费用对应分期考核)。
拟组建的监理部人员情况一览表
备注:业主可根据施工情况调整监理配备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否则按照监理人员缺岗处理。
(4)监理人应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应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人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的,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
(5)人员变更违约责任详见本节4.4.1项。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下列2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节补充第13条
13.其他
13.1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评分细则,建立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账。
第三节附件
附件一: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审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加强对各类砂石、土工等原材料进场质量监管,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3.对在制造过程中的监造设备进行质量、进度、付款监督控制。
4.审核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试验与检验大纲和方案。
5.参加监造设备制造过程的试验与检验。
6.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7.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见证取样、见证检验和平行检验,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四)检测咨询审计方面
积极配合检测、咨询、审计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提供详实资料,做好解释说明,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二: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6.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7.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8.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9.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10.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履约保证金(格式)
(格式如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允许更改,如确需更改,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附件四: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监理合同编号:委托人:监理人:监理合同编号:委托人:监理人:监理合同名称:
为进一步落实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主体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
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
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未办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2.建立项目监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编制和执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加强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状况。
4.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基本程序、主要措施、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对达到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和控制要点。
5.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6.对危险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的加强巡视和旁站检查,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7.严格审核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和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8.督促施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防止事故发生;发生事故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与监理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份。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监理合同起执行,至所监理范围内全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本人(姓名)担任(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六:预付款保函
(格式如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允许更改,如确需更改,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预付款担保函
(委托人名称):
根据(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委托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委托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监理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起生效,至委托人签发的监理服务费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在向监理人签发的监理服务费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质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监理范围及内容:
3.监理依据: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依据外,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安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4.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满足本工程要求
5.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中标后与中标人另行约定)
1.成果文件的组成
2.成果文件的深度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不采用)
1.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技术标准、规范
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其他资料
……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
2.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中标后与中标人另行约定)
1.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
七、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有关报价。
八、招标图纸
监理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认真参考委托人提供的招标图纸编制监理大纲,招标图纸网上下载。
九、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一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证书;
(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
(7)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如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
(8)拟委任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格式自拟,附人员证书);
(9)评分细则中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
(10)评审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_日
经营期限:
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_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三、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我单位参加本次投标,郑重承诺如下:
1.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同意取消投标、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
2.不挂靠和借用资质投标,不串通投标。如被发现,同意取消投标、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
3.除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外,我方不因任何其他原因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4.我方同意将达不到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仍参与投标或被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暂停、取消公共资源交易资格且在限制期内仍参与投标的情形视为弄虚作假,同意取消投标、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
5.本次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是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式职工。否则同意取消我方投标和中标资格。
6.我方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我单位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7.我方作为投诉人投诉时,投诉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我单位营业执照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致(系同一人所签)。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8.如监管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是同一人所签或对签字有疑议时,我方同意在被告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让双方协商确认并经监管部门同意的地点(或在监管机构见证下与被投诉人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字迹辨认和鉴定,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出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形之一的,我单位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处理后,我单位愿意公开披露我单位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信息,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我方在中标后的履约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绝不放弃(拒绝)履约,否则同意招标人(甲方)给予我单位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处理期间,我单位(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此承诺不受投标有效期的限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盖章)
年月日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在信用中国(安徽)网站(网址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index.html),获取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四、投标保证金(不采用)
如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时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编号为(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4、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二维码;或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五、资格审查资料
5.1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 等级: 证书号
招标条件 | |
项目名称 |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 |
招标人 | 全椒县农业农村局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 |
标段划分 | 一个标段 |
建设地点 | 全椒县境内 |
建设规模 | 施工内容包括二郎口镇、六镇镇、小集村、马厂镇喻河村以及示范繁殖场片田块整治、塘坝清淤、土方加培、泵站、渠道、排水沟、过路涵、下田涵、田间道路工程及配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标招标内容。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 | 建筑安装工程费约1433.94万元,监理费用约14.34万元。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周期:同施工工期(75个日历天) |
监理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结束(具体以实际建设期为准,本工程不因建设期增加而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
招标范围 | 对整个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 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职业 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所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等相关阶段全部工作内容的全过程监理工作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
项目类别 | 工程监理 |
其他 |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住建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 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①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④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⑤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⑤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招标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投标人提供的工程由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建。 |
其他要求 | 无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时间 | 202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 |
获取方式 | 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查阅并下载招标文件。 |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 2026年10月30日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 |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至全椒县政务中心6#楼2楼会议室。 |
开标时间 | 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 |
开标地点 | 全椒县政务中心6#楼2楼会议室 |
招标文件价格 | 0元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6年11月2日12时前将疑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邮箱(348269181@qq.com)。 |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 联系方式:***、13965991973 |
投标保证金收取 | |
保证金收取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联系方式 | |
招标人名称 | 全椒县农业农村局 |
招标人地址 | 全椒县政务中心6#楼 |
招标人联系人 | *** |
招标人电话 |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佳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长江商贸城)A1号楼商业131号-132号 |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电话 | *** |
附件: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招标文件.docx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
招标文件
招标人:全椒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佳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10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7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8
第七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102
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招标公告信息
| 招标条件 | |
| 项目名称 |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 |
| 招标人 | 全椒县农业农村局 |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 |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 |
| 标段划分 | 一个标段 |
| 建设地点 | 全椒县境内 |
| 建设规模 | 施工内容包括二郎口镇、六镇镇、小集村、马厂镇喻河村以及示范繁殖场片田块整治、塘坝清淤、土方加培、泵站、渠道、排水沟、过路涵、下田涵、田间道路工程及配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标招标内容。 |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 | 建筑安装工程费约1433.94万元,监理费用约14.34万元。 |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令为准;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周期:同施工工期(75个日历天) |
| 监理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结束(具体以实际建设期为准,本工程不因建设期增加而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
| 招标范围 | 对整个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 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职业 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所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等相关阶段全部工作内容的全过程监理工作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
| 项目类别 | 工程监理 |
| 其他 | /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住建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 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①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②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③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④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⑤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2、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⑤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招标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投标人提供的工程由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建。 |
| 其他要求 | 无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获取时间 | 202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 |
| 获取方式 | 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查阅并下载招标文件。 |
|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 2026年10月30日 |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 |
|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至全椒县政务中心6#楼2楼会议室。 |
| 开标时间 | 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 |
| 开标地点 | 全椒县政务中心6#楼2楼会议室 |
| 招标文件价格 | 0元 |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6年11月2日12时前将疑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邮箱(348269181@qq.com)。 |
|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 联系方式:***、13965991973 |
| 投标保证金收取 | |
| 保证金收取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 联系方式 | |
| 招标人名称 | 全椒县农业农村局 |
| 招标人地址 | 全椒县政务中心6#楼 |
| 招标人联系人 | *** |
| 招标人电话 | ***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佳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长江商贸城)A1号楼商业131号-132号 |
|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电话 | ***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 1.1.4 | 招标项目(标段)名称 | 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四次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全椒县境内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令为准;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周期:同施工工期(75个日历天) |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 | 建筑安装工程费约1433.94万元,监理费用约14.34万元。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比例: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对整个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所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等相关阶段全部工作内容的全过程监理工作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结束(具体以实际建设期为准,本工程不因建设期增加而额外支付任何费。 |
| 1.3.3 | 质量标准 | 按施工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监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等规定,服从国家、省、市、县(区)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
| 1.3.4 | 安全目标 | 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
| 1.3.5 | 环保目标 | 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 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2) 业绩要求: / ;(3)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4) 财务要求: / ;(5) 信誉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6)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要求: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均可:①具有在本单位注册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②具有省建设厅或省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本单位上岗证书,若省级证书有注册专业则以省监证书注册专业为准,专业须为水利水电相关专业;若省监证书无注册专业另需提供职称证或学历证,职称证或学历证专业须为水利水电相关专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注:中国水利协会颁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合格证等同于省建设厅或省监理协会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上岗证书。(7)常驻现场监理员:不少于3人,监理员必须具有在省建设厅(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监理协会(或市监理协会)颁发的上岗证书或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培训合格证。注:常驻现场监理员可以采用省级监理工程师或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代替。备注:(1)拟组建的监理部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其中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在投标单位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延至65周岁。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足65周岁的,可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退休返聘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如是),应提供投标单位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及身份证。监理部人员中需配备相关专职协调监理人员配合业主代表开展约定要求的基建手续等工作,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2)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由监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考虑安排。中标单位进驻现场后,业主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增加或调整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费用不予调整。(3)现场监理人员的在建项目数量除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外,还须满足国家、安徽省、滁州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7)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满足项目要求(8) 其他要求:①委托代理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如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②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要求: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发布的全省在建水利项目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的人员,不得在本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发布的在建项目现场人员名单公示范围以外的项目中,存在已任(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前已变更的)或拟任(含公示期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总监理工程师,拟派本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保证中标后能够到本项目任职,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并提供核查联系方式,未提供证明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备注:单位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报告)不能体现类似项目指标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类似项目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投标文件中应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网页截图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扫描件为准。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本监理项目中标人如与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的施工方、审计方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则不得参加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省级任务)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的施工标、审计标投标,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4、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国债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二次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推荐本项目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其投标仍可参与评标)。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等将在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第三章“评标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本项目澄清答疑文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6年11月2日12时前将疑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邮箱(348269181@qq.com)。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出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出 |
| 2.4 |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形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6年11月2日12时前将疑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邮箱(348269181@qq.com)。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2)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 / 。 |
| 3.2.3 | 报价方式 | 费率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为:1.00%。工程最终监理费用=该工程施工审核结算价×中标监理费率。中标后中标费率不予调整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监理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结合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类似项目的监理取费行情自行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费率有效范围为小于1.00%;投标人投标报价费率高于或等于1%的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函中的报价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0.76%,报价小数点后三位或三位以上的,直接舍去,舍去后的费率作为相应投标人最终报价。本项目采用固定监理费率合同,一旦中标,中标监理费率即为合同监理费率,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中标人所报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因素及监理范围内的项目投资额变化而变动,不随工程实际工期延长变化而变动(施工工期延长等风险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中标后不再增加任何合同价款)。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招标公告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详见招标文件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 | / |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4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
| 3.7.6 | 监理大纲评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 | 不采用暗标评审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注: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地点:全椒县政务中心6#楼2楼会议室。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开标地点:全椒县政务中心6#楼2楼会议室 |
| 5.2 | 开标程序 | 资信文件→技术标→商务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3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3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名,并标明排序。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 7.5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 7.6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纸质文件(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纸质文件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或电子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原则规定与定义 |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对应条款的补充、细化,投标人阅读时应与正文部分一并阅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的,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 10.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全椒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自行查看并下载。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因投标人未在开标现场无法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 10.5 | 投标人对所提供材料应承担的责任 | (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材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 |
| 10.6 |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 |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1)中标后,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等章节中“委托人”和“监理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 10.8 |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5)按照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9 | 创优目标 | 无 |
| 10.10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答辩要求 | 不要求 |
| 10.11 | 招标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劳务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费1700元;参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滁公管【2025】1号)以及补充文件滁公管综【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代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标准。代理服务费主体: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让利中自行考虑上述费用。(2)专家评审劳务费费用或支付标准:按实际发生支付;支付主体:招标人。 |
| 10.12 | 投标所需资料 | (1)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执业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2)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 10.14 | 本招标项目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10.15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付款方式:在具备监理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该施工项目工程量过半后,监理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50%,工程第三方审计结束经县财政审核中心复审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工程监理费的100%。(2)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不一致的, 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3)投标人自行对此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被查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如中标,中标结果无效。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安全目标和环保目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环保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已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准);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近三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商务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其他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文件:
监理大纲。
第三部分报价文件:
监理报酬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项商务文件第(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项商务文件第(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影响招标公正性。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项目不采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报告)不能体现类似项目指标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类似项目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投标文件中应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网页截图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扫描件为准。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拟委任的监理人员汇总表”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最低人员配备标准填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拟派表监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相关证书、社保等材料,符合投标人须知1.4.1等评审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3.5.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
(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胶装或者订书机装订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的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按A4纸大小进行装订,对于较大图、表,可采用A3纸,但需要按A4纸大小进行折叠、装订。
(4)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7.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及具体密封要求如下:
项目名称:资信/技术/商务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在2026年11月3日14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3.7.4项要求制作并密封,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
4.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提交三个密封袋,其中,资信证明文件正本、副本密封于资信证明文件袋内;技术标(监理大纲)正本、副本密封于技术标文件袋内;商务标正本、副本密封于商务标袋内。
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1)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进行现场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开标现场,以便招标人现场查验确认;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主持。
(1)宣布会议纪律;
(2)宣布采购人、代理机构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
(4)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由有关工作人员按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标-商务标顺序,报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6)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评选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有关人员在评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纸质文件进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其退休人员或五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五年)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人员;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6)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监理服务期限,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6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5.3当事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1)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其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由招标人抽球确定。(抽球时投标人在现场进行随机抽取确定编号) |
| (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 | 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 ||
| (3)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一个标段,2025年全椒县高标准农田国债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监理)二次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推荐本项目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其投标仍可参与评标)。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正本1份,副本3份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2 项规定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1 项规定 | ||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3.1 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4.1 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 ||
| 监理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资信业绩部分: 55 分监理大纲部分: 35 分投标报价: 10 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基准价=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标基准价=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评标价的最小值。□评标基准价=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评标价的次低值。评标基准价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 |
评分标准表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 2.2.4(1) | 资信业绩(55分) | 投标人业绩 | 10分 | 1、投标人每提供1项类似项目业绩得5分,最多得10分。类似项目指:自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农田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工程、高标准农田工程、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整治复垦项目、水利工程类监理项目。备注:①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②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还须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告)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不能体现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提供的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③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 |
| 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 | 13分 | 1.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每提供1项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类似项目业绩得5分,最多得10分。类似项目指:自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金额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农田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工程、高标准农田工程、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整治复垦项目、水利工程类监理项目。备注:①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②个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附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报告)不能体现类似项目指标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③如网页截图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扫描件为准。 投标人未提供上述相关材料或提供的上述材料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④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⑤企业业绩和总监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必须是投标人业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非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身份不得分。 | ||
|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历、业绩及进场计划 | 26分 | 1.拟派监理人员满足招标文件最低人员配置要求的,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 1 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加 1 分,最多可加 3 分,本小项满分13分; 2.拟派监理人员中(不含总监)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或水利工程施工或农田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每人得3分,最高9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单位名称与证书注册单位名称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3.进场计划详细、合理,符合项目工期要求得4分;进场计划不够详细、合理得3.2分;进场计划不够详细、存在不合理得2.8分;没有进场计划不得分。 | ||
| 拟投入的试检测仪器设备 | 6分 | 配备合理、完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得6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4.8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 | ||
| 2.2.4(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35分) |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 4分 | (1)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合理的,得4分;(2)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基本合理的,得3.2分;(3)监理范围、监理内容一般的,得2.8分;(4)无相应内容得 0分。 |
| 监理依据、监理工 作目标 | 4分 | (1)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合理的,得4分;(2)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基本合理的,得3.2分(3)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一般的,得2.8分;(4)无相应内容得 0分。 | ||
|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 4分 | (1)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合理的,得4分;(2)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基本合理的,得3.2分;(3)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一般的,得2.8分;(4)无相应内容得 0分。 | ||
| 监理工作程序、方案和制度 | 4分 | (1)监理工作程序、方案和制度合理的,得4分;(2)监理工作程序、方案和制度基本合理的,得3.2分;(3)监理工作程序、方案和制度一般的,得2.8分;(4)无相应内容得 0分。 | ||
|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 4分 | (1)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控制措施合理的,得4分;(2)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控制措施基本合理的,得3.2分;(3)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控制措施一般的,得2.8分;(4)无相应内容得 0分。 | ||
|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 4分 | (1)合同、信息管理方案合理的,得4分;(2)合同、信息管理方案基本合理的,得3.2分;(3)合同、信息管理方案一般的,得2.8分;(4)无相应内容得 0分。 | ||
|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 4分 | (1)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合理的,得4分;(2)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基本合理的,得3.2分;(3)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一般的,得2.8分;(4)无相应内容得 0分。 | ||
| 监理工作重点、难 点分析 | 4分 | (1)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分析合理的,得4分;(2)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合理的,得 3.2分;(3)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分析一般的,得2.8分;(4)无相应内容得 0分。 | ||
| 合理化建议 | 3分 | (1)合理化建议优秀的,得3分;(2)合理化建议良好的,得2.4分;(3)合理化建议一般的,得2.1分;(4)无相应内容得 0分。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 2.2.4(3) | 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10 分) | 总报价 | 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1%(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如果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₁ ;(2)如果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F+偏差率* 100* E₂。本招标项目E₁=1;E₂=0.5(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₁、E₂,但E₁≥2* E₂, E₂取值范围为0.5-2)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₁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₂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当投标报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 |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查询要求如下:(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是否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3)评标委员会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4)评标委员会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2.监理大纲评审不采用暗标评审的。3、本项目每个评审因素得分均以所有评委打分平均值确定(打分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估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其他后续标段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其中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得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方法计算。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特殊情况的处置
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1.1评标委员会应当连续评标,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4.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4.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弃权)。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水利和农业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合同协议书
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水利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工程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监理工作所需规范标准由监理人自行提供。
1.8转让
关于转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知识产权
1.10.1是否约定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本条补充第1.13款:
1.13档案管理
委托人和监理人均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档案工作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需要,并各自承担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费用。
2.委托人义务
2.3提供设备、设施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的设施、设备:见下表。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的设施、设备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时间 | 交还时间 | 管理要求 | 备注 |
| 1 | 办公房间 | ||||||
| 2 | 办公设施 | ||||||
| 3 | 生活房间 | ||||||
| 4 | 生活设施 | ||||||
| …… |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的时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3.3决定或答复
3.3.2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3天。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4档案管理
监理人应建立符合要求且规范的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负责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同时,监理人对所监理项目的文件和档案有检查、审查的责任,应对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形成监理审核报告。
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档案管理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4.2履约保证金
关于履约保证金时限的约定: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履约保证金到期后,委托人在接到监理人书面申请后,扣除违约金部分(如有),于28天内一次性退还。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变更:
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部主要监理人员(见本合同第4.5.2项)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重大自然灾害、人员特殊原因(包括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确须变更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
除上述情况外,监理部更换总监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更换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0.5万元。
监理人进行上述人员更换的,均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低于原人员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再更换,监理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还应承担监理服务酬金10%的违约金。
4.4.4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职责的范围:。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日内组建监理机构,并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有关人员进驻现场,其中监理员不低于人,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进场,且进场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3监理人还应为其现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监理的工程范围:本项目施工范围。
51.3监理的阶段范围:对整个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所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等相关阶段全部工作内容的全过程监理工作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5.1.4监理的工作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等多项工作。
本款补充第5.1.5项:
5.1.5监理人要积极配合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报委托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5.2监理依据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依据外,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安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监理依据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5.3监理内容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内容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
其他监理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1)批准工程的分包;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作出变更决定;
(4)作出涉及造价调整的工作联系单决定;
(5)作出估价决定;
(6)批准暂列金额(备用金)的使用;
(7)作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决定;
(8)对承包人未能在监理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监理人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并在支付款中扣留这笔款项;
(9)对不适合在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将其调离;
(10)审批施工月、季度、年和总进度计划或投资计划;
(11)批准为合同永久工程施工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及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即使没有委托人的事先批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并通知承包方和抄送委托方。
5.4监理文件要求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的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开始监理的条件: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6.1.2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6.2监理周期延误
6.3完成监理
6.3.1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不调整;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调整。
6.3.2提前完成监理,监理报酬是否调整:不调整。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实施阶段的监理服务期延长同施工期;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不调整。
监理范围和监理服务期限如未发生变化,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变更;监理范围明显减少的,合同双方参照以上计算调整核减监理报酬;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
8.2合理化建议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报酬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监理人员服务费;
监理办公设施费;
监理交通设施费;
监理生活设施费;
平行检验费。
上述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本项目监理人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验和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平行检验,相应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的额度:无预付款。
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具备监理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该施工项目工程量过半后,监理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50%,工程第三方审计结束经县财政审核中心复审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工程监理费的100%。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在各支付周期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次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次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根据合同规定,本次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4)本次应扣回的预付款;
(5)根据合同规定,本次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本款补充第9.3.4项、第9.3.5项:
9.3.4支付方法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支付时间为: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9.3.5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15日内,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一式5份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本条补充第9.5款:
支付方式为:在具备监理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该施工项目工程量过半后,监理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50%,工程第三方审计结束经县财政审核中心复审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工程监理费的100%。
9.5暂列金
本合同的暂列金是:/元。暂列金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主要用于监理范围和监理服务期变更产生的费用支付及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发生的费用。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本款补充第11.1.3项:
11.1.3违约的具体情形和处理
一、监理部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1人:每月至少到现场4天(一周一天),发现到岗少一天,处违约金2000元。
2、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每月到现场不得少于22天,发现到岗少一天,处违约金2000元。
3、其他常驻现场监理人员3人,(必须是资信评审中列明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现场监理每月凡有施工时均应在场,发现到岗少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未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擅自离场的,按缺勤处理。
4、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时配备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和常驻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调整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服从,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5、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常驻现场监理人员,如确需更换,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申请。
6、未经业主同意更换现场监理人员,每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不及时调换不合格监理人员,每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
7、监理单位履职期间: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时间少于5天的(含5天),常驻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少于11天的(含11天),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8、监理日志不全、出现逻辑性错误的,发现一次视情节处违约金500元。
9、监理对施工情况和过程知晓度低、基础知识测试不合格、不服从业主管理,整改问题不及时、不积极,每次视情节处违约金5000元,以后每发现一次按2000元递增。
二、监理纪律:
1、监理不得要求做施工单位资料或与施工单位发生其它形式的经济合同关系,发现一次处违约金1万元。
2、监理不得将违约金或其它应当自己支出而转嫁由施工单位支出,发现一次处违约金2万元。
3、监理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正常开展有影响的购物卡、加油卡等各种形式的有价证券,不得以开展工作为名收取施工单位款物,发现一次须3日内调换监理并处违约金2万元。
4、监理不得向施工单位要求车接车送和不同形式的吃拿卡要,发现一次处违约金2000-5000元。
5、现场监理应全身心开展业主委托事项;监理工程师对机耕桥、砂石路、水泥路、泵房等重要工程建设现场及高程测量、底板浇筑等隐蔽工程现场和重大工程变更现场,必须亲自实地到场履职,发现一次未到场的,视情节每次处违约金1万元。(隐蔽工程包括进田涵、过路涵基坑,小型分水闸、节制闸基坑,渠道基坑,泵站进出水池基坑,桥梁基础基坑,闸基坑,拦水堰基坑,塘坝放水涵、溢洪道及其他重要构筑物建筑物基坑开挖和浇筑;砂石路、水泥路路基检查、铺设等等。)
6、监理必须研读图纸并通过业主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图纸水平测试,测试不合格的监理须3日内调换并处每人次违约金5000元。
7、发现未按图施工、遇重大工程增减或技术参数调整,监理
第一时间向业主报告,未报告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1万元。
8、凡施工单位被处违约金一次,视监理工作与施工问题关联程度,同步处违约金5000元。
三、监理退场:
自中标进场开始,监理机构被处违约金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时,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因监理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备注:
1、监理部人员缺勤或不在岗须按委托人要求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否则委托人应根据监理合同进行违约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在岗时间须持证上岗。(人员如存在分期到岗情况的,监理人员费用对应分期考核)。
拟组建的监理部人员情况一览表
| 姓 名 | 年龄 | 性别 | 职称 | 拟任职务 | 持证名称 | 持证证号 |
备注:业主可根据施工情况调整监理配备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否则按照监理人员缺岗处理。
(4)监理人应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应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人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的,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
(5)人员变更违约责任详见本节4.4.1项。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下列2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节补充第13条
13.其他
13.1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评分细则,建立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账。
第三节附件
附件一: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审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加强对各类砂石、土工等原材料进场质量监管,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3.对在制造过程中的监造设备进行质量、进度、付款监督控制。
4.审核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试验与检验大纲和方案。
5.参加监造设备制造过程的试验与检验。
6.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7.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见证取样、见证检验和平行检验,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四)检测咨询审计方面
积极配合检测、咨询、审计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提供详实资料,做好解释说明,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二: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6.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7.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8.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9.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10.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履约保证金(格式)
(格式如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允许更改,如确需更改,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附件四: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监理合同编号:委托人:监理人:监理合同编号:委托人:监理人:监理合同名称:
为进一步落实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主体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
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
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未办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2.建立项目监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编制和执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加强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状况。
4.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基本程序、主要措施、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对达到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和控制要点。
5.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6.对危险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的加强巡视和旁站检查,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7.严格审核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和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8.督促施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防止事故发生;发生事故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与监理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份。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监理合同起执行,至所监理范围内全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本人(姓名)担任(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六:预付款保函
(格式如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允许更改,如确需更改,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预付款担保函
(委托人名称):
根据(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委托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委托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监理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起生效,至委托人签发的监理服务费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在向监理人签发的监理服务费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质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监理范围及内容:
3.监理依据: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依据外,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安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4.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满足本工程要求
5.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中标后与中标人另行约定)
1.成果文件的组成
2.成果文件的深度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不采用)
1.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技术标准、规范
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其他资料
……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
2.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中标后与中标人另行约定)
1.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
七、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有关报价。
八、招标图纸
监理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认真参考委托人提供的招标图纸编制监理大纲,招标图纸网上下载。
九、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一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证书;
(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
(7)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如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
(8)拟委任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格式自拟,附人员证书);
(9)评分细则中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
(10)评审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_日
经营期限:
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_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三、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我单位参加本次投标,郑重承诺如下:
1.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同意取消投标、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
2.不挂靠和借用资质投标,不串通投标。如被发现,同意取消投标、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
3.除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外,我方不因任何其他原因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4.我方同意将达不到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仍参与投标或被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暂停、取消公共资源交易资格且在限制期内仍参与投标的情形视为弄虚作假,同意取消投标、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
5.本次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是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式职工。否则同意取消我方投标和中标资格。
6.我方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我单位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7.我方作为投诉人投诉时,投诉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我单位营业执照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致(系同一人所签)。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8.如监管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是同一人所签或对签字有疑议时,我方同意在被告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让双方协商确认并经监管部门同意的地点(或在监管机构见证下与被投诉人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字迹辨认和鉴定,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出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形之一的,我单位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处理后,我单位愿意公开披露我单位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信息,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我方在中标后的履约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绝不放弃(拒绝)履约,否则同意招标人(甲方)给予我单位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处理期间,我单位(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此承诺不受投标有效期的限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盖章)
年月日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在信用中国(安徽)网站(网址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index.html),获取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四、投标保证金(不采用)
如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时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编号为(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4、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二维码;或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五、资格审查资料
5.1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 等级: 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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