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结果】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滁州市 | 采购单位 | 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省明中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23日9点1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zfycg202611-001
2.项目名称: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
3.预算金额:1406万元/年
4.最高限价:1406万元/年
5.采购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城区路灯智能化节能升级及能源托管,能源托管范围的路灯设施包含凤阳县主城区、临淮、门台片区,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5年,具体为建设期6个月,托管期10年,托管期自验收合格次月开始。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3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质疑:①提供书面材料,递交至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处;②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23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11月23日9点10分(北京时间)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参加招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2.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解密)方式,开启时投标人无须至现场进行解密,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启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启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人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响应文件无效;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经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禁垣南路65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明中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西侧名城华庭4幢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信息
名 称:凤阳县财政局
地 址: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惠政路凤阳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0-6726600
附件信息:
采购需求
11.2发布-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
第3章采购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投标人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城区路灯智能化节能升级及能源托管,具体操作方式为: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合同约定的能源管理期限内,中标人将通过节约电费的方式来收回本项目的改造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运营回报。招标人会依据合同条款,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路灯托管服务费用。
本项目内容包括:1、建设期按要求对凤阳县本级管养的路灯进行节能改造升级建设和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升级建设;2、运维期内按要求对约定部分的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相关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和对建设的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以及外接非道路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线路上取电的管理。项目范围:包括凤阳县主城区以及临淮、门台两大片区范围路灯总计约2.6万盏,配电箱232台,变压器127台,具体详见附件二。本项目总投计划由中标人根据实际实施的具体方案编制,路灯、配电箱、变压器数量以中标后实际测量值为准。
三、服务需求
本项目路灯节能改造及智慧化管控升级(以下简称“改造升级”)的内容包括建设期建设工作和运维期运维管养工作。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建设期建设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1、建设期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
1.1路灯节能改造建设
将招标范围内灯具全面替换为照明亮度更高、更节能的LED路灯,原有路灯灯头由中标人负责拆除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2路灯智慧化管控升级建设
对改造范围内的功能性照明路灯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单灯可控、按需调光、分段分时控制、总体监控。搭建独立软件平台管理系统,对改造范围内配电箱安装的智慧系统集中控制器、经纬仪、智慧电表、智慧安全用电系统等实现总体集成监控、能源计量、回路检测、故障反馈、自动化管理等,并且为响应一网统管的要求,需实现与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系统平台的对接。
在招标人指定场所建设道路照明智慧控制平台及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由中标人出资负责设计、装修施工,装修要求为精装修,设计方案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实施,建成后交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1.3安全升级
对招标范围内路灯的配电箱改造升级,安装通信模块及数据监测模块,实现对配电箱、线路、灯具等路灯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的监测、控制、调节,达到用电安全、供电可靠、用能清晰。
1.4本路灯能源托管项目中需配置多台移动式应急电源设备,每台额定功率输出不低于20千瓦,合计不低于80千瓦,具备应急供电、削峰填谷、远程监控、安全保护及消防联动功能。
1.5本项目建设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完成以上建设任务所涉及的包括:改造升级方案的编制、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检测、计量确认、电缆回路检查、其他相关附属工程以及安全运行等一整套的改造升级建设工作。
本项目建设期内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即原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现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编制。
2、建设期的建设要求
2.1路灯节能改造建设LED灯具技术要求
本项目建设期节能改造所选用的高光效LED路灯灯具质量及技术要求需满足下述要求。
2.1.1基本要求:
1)所投灯具须具备有效的CQC产品认证证书。
2)所投灯具额定相关色温应为4000K±275K,应选用同类光源,色容差≤7SDCM。
3)所投灯具额定显色指数Ra≥70。
4)在100%光输出条件下,所投灯具功率因数须≥0.95,并按满负荷稳态进行测量。
5)所投灯具应能在-40℃~+50℃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其配套驱动电源应能在-40℃~55℃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6)所投驱动电源防护等级须≥IP67,并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7)所投灯具安全性能须符合GB43472-2023、GB7000.203-2013、GB/T7000.1-2023等标准的全套要求,并按标准完成全部安全试验项目;防触电保护型式须为ClassI(I类接地保护)。
8)灯具必须配置防坠落装置(钢丝绳或链条,一端固定灯具、一端固定灯杆)。
9)本项目所投路灯灯具品牌须保持一致性。
2.1.2重要参数要求:
2.2路灯节能改造建设的照明质量要求
各种级别、各种类型的道路改造升级后的路面平均照度等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要求。
2.2.1道路照明分类
(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2.2.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等为评价指标。
2.2.3机动车交通照明标准值
(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1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简单划分方法及相应照度值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a.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b.对于市区路段的道路类型,由招标人依据实际路况确定。
(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5)人行道标准值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人行道标准值
注:(1)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2.2.4调光方案
执行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实行“一路一策”管理,可根据所在道路的照明等级、夜间路面实时照明水平以及不同时间段的交通流量、车速、环境亮度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时段需要达到的照明水平,通过智能控制方式,调节路面照度或亮度。
2.3单灯控制器参数要求
基本要求与功能:具备远程开关灯、调光(010V/PWM,范围0~100%)、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监测、故障报警、亮灯时长统计、软件远程升级、脱网自主运行(通信失联后按预设策略自动开关灯)等功能;故障报警主动上报响应时间<5s、数据查询响应时间<5s。
性能与防护:交流220V、允许偏差20%~+20%、频率50Hz(偏差6%~+2%);非通信状态下有功功耗≤3W、视在功耗≤5VA;;电能计量精度≥2.0级;时钟误差全温区≤±3s/d、参比温度≤±2s/d、对时误差≤5s;防护等级≥IP65;工作温度40℃~+70℃(C3级)。
2.4集中控制器参数要求
基本要求与功能:具备回路控制(≥6回路,可扩展)、单灯集中管控、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电量/亮灯时长等数据采集、故障监测与报警、模式控制(定时/经纬度/光照度/调光)等功能。
性能与通信:单相供电时有功功耗≤15W;时钟误差≤±0.5s/d;配置参数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断电不丢失;外壳防护等级≥IP54;工作温度40℃~+70℃(C3级)、相对湿度10%~100%RH;上行支持4G/5G(或光纤、以太网)对接管理平台、下行支持电力线载波/RS485管控单灯控制器;支持脱网自主运行。
2.5建立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
系统应满足管理部门对照明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过程中的各类业务需求,数据全面完整、更新及时准确、智能化程度高的基础地理信息、路灯设备数据和信息化动态监测数据。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
①道路照明系统
集成GIS地图,设备管理,项目管理,统计分析/大数据分析,系统管理,策略任务管理,警报管理,工单管理,资产管理,物料管理,运维管理等功能。其中,系统需按招标人要求体现高压下火点-变压器-路灯控制柜-路灯的连接关系。
②地理信息系统
支持百度/Google地图,可选2D/卫星航拍等,支持一键切换;
支持在线地图和离线地图两种模式;支持浏览操作和编辑两种模式。
支持跨项目搜索设备,可根据设备地址、名称、UID等参数进行搜索,支持模糊查询,结果列表显示,并能定位到GIS;
③项目管理系统
支持对现有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支持项目增删改查;
支持项目适用设备类型配置;
④设备管理系统
对接多个厂家,支持多种设备类型:转换开关、灯具、集中控制器、路由器、专变箱、弱电柜、交流接触器、亮化主控器、互感器、断路器、网关、浪涌、灯杆、终端控制器、开关及检测、配电柜、有源光电转换器、电源管理盒、地下线缆、光照计、交换机、地下线管、雾桩、直流柜、线缆用电检测模块。
⑤任务管理系统
可对任务进行增、删、改、查、复制、导出等操作
支持多种任务类型:回路开关任务/终端自运行任务/终端任务(集中器&网关)
⑥警报管理系统
包含实时警报,历史警报,警报配置。实时警报全部为警报状态的警报,历史警报是所有警报发生的历史流水记录,警报配置是对设备进行符合现场环境的警报参数配置。目前支持集中器,直连终端,非直连终端,电源管理盒,电缆用电检测警报参数配置。警报接收支持自定义设置,可以自定义配置警报的发送方式和接收人;
⑦工单管理系统
提供系统化、标准化的工作处理流程,自动工单分配实现系统自动化。工单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工单录入、综合查询、流程管理、权限管理、参数配置、我的待办等功能。其中综合查询提供多种查询条件进行工单查询,对各种状态的工单可以查看工单的详细流转/执行情况。
⑧资产管理系统
可以对每个设备补充登记中标人,生产商,所属区,所属道路,道路侧向,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养护单位,管养分组,基本资料附件存储等信息管理。
⑨统计分析系统
包含能耗记录,抄表记录,工单统计,电费统计,报表记录,电缆检测分析,在线率统计,警报统计;
⑩系统管理系统
系统机构管理员使用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快速搭建、维护系统管理业务,组织机构,人员权限的调整以及系统数据备份等日常维护工作。
具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校验,可识别非法登录,并给出提示。
⑪APP管理系统
手机APP应具备现场维护人员可以通过手机查看工单任务内容、下单时间、下单人、现场情况、位置地图定位;可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跟踪处理结果,数据录入等功能。
2.6建立路灯监控中心的要求
①建立路灯监控中心要求实现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各子系统及招标人的其他相关控制系统的集中统一显示,共享等,为招标人开展远程集中巡查、监控值守和应急指挥提供基础物理环境。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须实现连接互通共用共享:包括主机与存储系统、图像接入与管理系统、预警发布硬件支持系统等与数据机房相关的软硬件设施,通过监控中心大屏进行分屏显示,并能够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实现数据的报送功能。
本项目监控中心建设设立在招标人指定地点,由中标人充分利用已有条件,进行改造装修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大屏幕显示系统、会议系统等设备设施建设安装。监控中心应考虑整体防潮、防尘及温度要求;应配置专用互联网络接入,方便实现远程连接。监控中心要求整体布局合理、设备规整、运行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②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的建设主要分为控制中心、网络机房的建设等内容。基本建设清单及要求如下表所示。中标人中标后应在基本建设清单及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基本清单要求)提出更加详细具体的建设方案并须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基本建设清单如下:
(二)运维期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中标人负责本项目改造及运维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路灯的灯具、配电箱、智慧控制平台、箱变、灯杆及配套设施等的日常运维工作,确保所有设备设施正常平稳运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路灯灯具维护:路灯电器元件巡查检修、维护,路灯杆巡查检修、维护,路灯光衰及时更换,路灯碰撞后的拆除与安装,高、中杆灯的巡查检修、维护,配电箱的巡查检修、维护。
(2)电缆维护:电缆维护维修及单处50米以内线缆的更换。
(3)路灯井及井盖更换:路灯设施检查井维护损坏更换。
(4)配电箱:配电箱及内部所有电气设备的维护。
(5)箱变:中标人负责路灯箱变(包含三相熔断器或高压环网柜以下的高压电缆)的日常运维(变压器维修、定期巡检、外部清洁、接地系统检查、紧固件加固、铭牌标识维护)及部件更换,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变压器主体因寿命终止、容量不足、外力破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整机更换费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6)维护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等规定执行。
(7)设施日常管理:
①各类道路的灯具应达到的标准。
②灯具备品备件储备充足,按照灯具总数的2‰提供,能及时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进行。
③当备品备件不足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品备件补充。
④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开关灯时间时,接到书面通知后应以监管部门通知为准,2天内完成调整工作。
(8)巡检运维要求:
①运维巡、检、修: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周至少巡检一次,支小路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月至少巡检一次;配电箱(柜)每月巡检一次;架空线路每半年巡检一次;地埋电缆线路每年巡检一次;接地(或接零)装置每年在干燥季节巡检一次;独立的防雷装置应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巡检一次;漏电保护装置应每季巡检一次;集中控制装置、照明节电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每半年巡检一次;中、高杆照明设施的卷扬机、钢丝绳、减速箱、导向滑轮等转动系统和控制系统应每年检修一次并添加润滑油。设施被盗频发地段应安排防盗人员每天巡查;连续高温、台风、雷雨或冰雪等特殊自然灾害性气候,应按城市照明监管机构要求进行防火、防汛、防台、防雷、抗雪等专项检查并增加巡检次数,必要时做临时断电处理。
②设施清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一年清洁不少于一次;光控探头每半个月擦拭一次;主要道路应每年测量一次平均照度;以抱箍形式固定在(处于生长期的)树木上的灯具,应在每年的4-5月份对树木进行一次松绑,必要时更换橡胶垫片。
③照明设施故障修复时间:维护人员5分钟内响应维修电话,县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偏远路段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恢复控制系统等常规故障。单灯缺亮,24小时内修复;发生大面积熄灯故障,24小时内修复;电缆裸露、灯具脱落、灯杆倾斜、检修门盖缺失、电缆井盖缺失等,应在2个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安全措施并在2日内修复;集中控制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损坏,2日内修复;因照明设施被盗或道路挖掘等引起的故障,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具备修复条件后3日内修复;被撞损的设施(灯杆、配电箱、基础等),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具备修复条件后3日内修复;因特殊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
④设施防腐处理:灯杆、灯具支架,以及依附其上的承重螺丝等附属设施,锈蚀深度不超过10%,其他非受力零部件,锈蚀深度不超过25%。锈蚀深度超过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
⑤运维目标:亮灯率≥98%,设施完好率≥95%,运行故障率≤0.5%,报修处理率100%,交办事项办理率100%。
⑥重大活动保障:对重要节假日、政府大型活动、外事等活动提供完善的保障方案和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期间设施完好率、亮灯率、整洁率达到100%。
⑦中标人在巡查中发现第三方进行野蛮施工或其他行为导致路灯设施损坏或可能会对路灯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依法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维权。
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气象条件、自身瑕疵、产品寿命、电压波动等非人为原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导致托管范围内的路灯设备设施缺损,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涉及破绿、国防光缆等其他设施的由中标人负责处理,相关费用自行承担。若因项目设施的质量瑕疵原因或中标人职责范围原因,致使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中标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偷盗、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导致托管范围内路灯设备设施缺损,由招标人委托中标人负责报案并予以追偿索赔,中标人负责缺损设施的修复工作。
(9)以项目交付验收完成时路灯、箱变数量为基准,托管期内,招标人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因素而新增(或减少)的路灯、箱变,托管费用按以下规则调整:
①路灯电费: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累计达到100杆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招标人审核后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
②运维费用:单灯维护费(包括安装单灯控制器、灯杆、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变压器以下的设备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所有费用)用按固定单价(280元/杆/年)执行。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达到100杆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箱变维护费用按固定单价(3000元/台/年)执行。按净新增(或减少)的箱变数量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
(10)改造后节电率目标:30%。能源托管期内,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开展考核,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节电率按年度考核,以供电部门年能耗下降标准计算,按节电率目标值每降低1%扣减1%的当年运维费,于年度支付节点扣回。
(三)城市道路路灯托管基准调价机制
托管期内,若因城市道路路灯的用电设备数量、亮灯时间、电价、照明质量提升等发生变化,则托管费用基准按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用电设备增减:以项目交付验收完成时路灯、箱变数量为基准,托管期内,招标人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因素而新增(或减少)的路灯、箱变,托管费用按以下规则调整:
①路灯电费: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累计达到100杆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招标人审核后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
②运维费用:单灯维护费(包括安装单灯控制器、灯杆、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变压器以下的设备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所有费用)用按固定单价(280元/杆/年)执行。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达到100杆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箱变维护费用按固定单价(3000元/台/年)执行。按净新增(或减少)的箱变数量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
③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须全面排查现状非路灯用电情况(含交管红绿灯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通信设施等公益性用电),现状非路灯用电能耗包含在能源基准值内,托管期内电费仍由中标人承担。
如招标人因城市发展需要在现状基础上调整城市道路非路灯用电的用电设备数量、亮灯时间、照明质量提升等,当净增减用电功率累计超过16kW时,超出部分招标人按照实际发生的电费支付给中标人(若减少的,减少部分按照实际发生的电费由招标人扣回),该部分费用以年为计费周期,每年年底结算。
2、亮灯时间:托管后中标人原则上仍按托管前开灯闭灯策略执行,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3、电价风险范围:以托管服务期开始后12个月的平均电价作为基准电价。
当年实际电单价浮动不超过基准电价的5%时,按中标能源托管费进行结算;
当年实际电单价浮动超过基准电价的5%时,按实际电单价进行结算。第一年的年差额费用在次年第一个支付节点的托管费中支付或扣回。最后一年的年差额费用,招标人于合同期最后一笔款项中支付或扣回。
4、招标人或者代表政府的第三方出现临时抢修、抢险等非中标人原因紧急接入路灯线路,额外产生非托管范围内用电的,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人补偿相应产生的能源费,计费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符合的相关标准
本项目合同期内(建设期+运维期)须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及其它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若合同期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则按新文件执行。
(五)人员和工作场地要求
1、最低人员配备要求:
安全员:具有C证的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2人;
维修人员:同时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颁发的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及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得少于8人;运维期须接收现有运维人员,运维人员按中标人规章制度进行统一考核管理。
以上所有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以上所有专业人员必须仅为本项目服务;另开展工作后,中标人必须保证配置足够辅助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如辅助人员不够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办公场所要求:
在凤阳县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能够满足项目人员日常办公、仓储及车辆停放的场地,并须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它相关要求
1、节能升级改造后,单灯年平均照明时长不得低于改造前平均照明时长。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对灯具、配电柜等进行更换,更新替换的所有原设备设施由中标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置。
3、知识产权要求。本项目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的研发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中标人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同时,在本项目合同期内可以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升级、新增功能模块。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灯具、配件必须通过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照明检测机构的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5、本项目托管期内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批准不得涉及光伏、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安装。
四、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本项目技术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相关细节进行,整体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执行,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竣工验收时要求亮灯率达到100%。涉及检测数据则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抽取不低于10%已完成改造路段的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值等规范指标进行测定,标准按照本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中标人应根据意见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验收程序:中标人在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验收文件(同时附第三方检测报告)。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完成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若项目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中标人应在招标人要求期限内对项目进行整改并申请最终验收且须保证验收合格。
3、验收方法:由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上路实测,三次实测取平均值,按照此照度为依据。如需检测的,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照度要求的路灯需进行更换,更换整改完毕后该路段按标准重新验收。
4、招标人可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本项目验收工作。
五、项目移交
合同期满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无偿、完好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包括:
1、按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通过项目移交验收。
2、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设备、资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法律文件等一切与项目稳定运营相关的资产或者权利。
3、招标人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中标人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
4、移交时,中标人应确保本项目资产和权利在向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移交时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同时,本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中标人建设项目设施和维护本项目设施导致的或中标人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
5、10年能源管理期期满后,中标人需将本项目的全部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招标人,项目范围内的全部设施归项目招标人所有,中标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10年能源管理期期满后,移交时中标人确保所有托管路灯亮灯率100%,未达到上述要求,则由中标人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满足要求后再办理移交。正式移交招标人前的路灯电费由中标人支付。
六、商务要求
(一)项目托管服务费用支付
1、报价要求: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期由中标人投资建设,托管期开始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托管服务费,投标报价包含项目合同期内中标人完成约定工作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电费(含现状非路灯用电电费)、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单灯系统通信费、网络费、因相应风险产生的相应费用等所有费用)。
本项目能源基准以理论能耗计算为1261.31万千瓦,电费标准以0.75元/瓦计算。其中,能源基准含现状非路灯用电(交管红绿灯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通信设施等公益性用电)等。
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现状及企业自身情况,结合采购需求按年度托管服务总价进行合理报价。
2、具备办理用电变更手续条件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供电部门办理供用电变更手续,要求供电部门及相关产权部门配合变更缴费主体,缴费主体变更之后的电费由中标人负责缴纳。
3、付款方式:
(1)建设期内不支付费用,进入托管期后,招标人开始支付费用。
(2)如为中小企业中标,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剩余部分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
(3)如为大型企业中标,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
(二)运维考核细则
能源托管期内,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开展考核,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路灯托管运维管理实行百分制考评,考评结果分为四档:
①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不奖不罚;
②考核得分80分(含)—90分(不含)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2%;
③考核得分70分(含)—80分(不含)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5%;
④考核得分70分(不含)以下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10%。同时,招标人将考核频率改为每月考核一次(若连续2次考核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时恢复为每季度考核一次),若连续3次考核低于70分(不含)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相关违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改造后节电率目标:30%。节电率按年度考核,以供电部门年能耗下降标准计算,按节电率目标值每降低1%扣减1%的当年运维费,于年度支付节点扣回。
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和项目实施情况对考核标准进行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
4、项目中所有处罚、扣减的费用均不再返还。
附件一、《凤阳县照明设施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此为考核暂定方案,具体考核办法内容以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最终制定办法为准,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遵守。)
1、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二:路灯清单
注:
(1)路灯、配电箱、变压器清单供投标参考,具体以中标后实际测量数量为准。
(2)禁垣路、东华路、长安街、西华路、中都大道的“9火中华灯”已改造提升为LED灯;惠政路、仁爱路、西安路双臂灯已改造提升为LED灯。
(3)配电箱、变压器清单详见发布附件《配电箱变压器清单》。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服务类)
(2026年版)
项目名称: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czfycg202611-001
招标人: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明中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采购需求24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57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6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7
第七章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104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23日9点1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zfycg202611-001
2.项目名称: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
3.预算金额:1406万元/年
4.最高限价:1406万元/年
5.采购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城区路灯智能化节能升级及能源托管,能源托管范围的路灯设施包含凤阳县主城区、临淮、门台片区,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5年,具体为建设期6个月,托管期10年,托管期自验收合格次月开始。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3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质疑:①提供书面材料,递交至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处;②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23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11月23日9点10分(北京时间)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参加招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2.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解密)方式,开启时投标人无须至现场进行解密,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启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启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人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响应文件无效;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经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禁垣南路65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明中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西侧名城华庭4幢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信息
名称:凤阳县财政局
地址: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惠政路凤阳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0-672660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1.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1.4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4.2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4.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若招标公告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5.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资金落实情况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政府采购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5.2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6.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4对于没有提出疑问又参与了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招标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7.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所投包别中的部分内容,其所投包别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3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服务及工程(如有)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4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5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8.2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8.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9.投标报价
12.1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9.2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3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4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0.投标保证金
10.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3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与撤回
12.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12.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3.开标
13.1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13.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上开标系统公布开标结果,公布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13.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
13.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4.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
14.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4.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
15.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5.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15.2投标文件的澄清
15.2.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询标)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有询标,投标人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投标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标委员会询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5.2.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5.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15.4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投标无效
16.1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内容。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投标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视同其未提供。
1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7.比较与评价
1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并通过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投标文件作进一步的比较与评价。
1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7.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注: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17.5同时符合17.3和17.4的价格评审优惠时,评标价为投标报价分别扣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和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
18.废标、重新招标与变更采购方式
1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数量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8.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或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9.保密要求
19.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0.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0.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21.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21.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2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2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2.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23.中标结果公告
2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3.2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3.3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4.中标通知书
24.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4.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5.告知招标结果
25.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6.履约保证金
26.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6.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签订合同
27.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告。
2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7.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代理费用
28.1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取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29.廉洁自律规定
2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2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0.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1.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3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3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上述条款中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包含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方式。
3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章采购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投标人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城区路灯智能化节能升级及能源托管,具体操作方式为: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合同约定的能源管理期限内,中标人将通过节约电费的方式来收回本项目的改造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运营回报。招标人会依据合同条款,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路灯托管服务费用。
本项目内容包括:1、建设期按要求对凤阳县本级管养的路灯进行节能改造升级建设和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升级建设;2、运维期内按要求对约定部分的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相关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和对建设的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以及外接非道路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线路上取电的管理。项目范围:包括凤阳县主城区以及临淮、门台两大片区范围路灯总计约2.6万盏,配电箱232台,变压器127台,具体详见附件二。本项目总投计划由中标人根据实际实施的具体方案编制,路灯、配电箱、变压器数量以中标后实际测量值为准。
三、服务需求
本项目路灯节能改造及智慧化管控升级(以下简称“改造升级”)的内容包括建设期建设工作和运维期运维管养工作。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建设期建设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1、建设期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
1.1路灯节能改造建设
将招标范围内灯具全面替换为照明亮度更高、更节能的LED路灯,原有路灯灯头由中标人负责拆除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2路灯智慧化管控升级建设
对改造范围内的功能性照明路灯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单灯可控、按需调光、分段分时控制、总体监控。搭建独立软件平台管理系统,对改造范围内配电箱安装的智慧系统集中控制器、经纬仪、智慧电表、智慧安全用电系统等实现总体集成监控、能源计量、回路检测、故障反馈、自动化管理等,并且为响应一网统管的要求,需实现与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系统平台的对接。
在招标人指定场所建设道路照明智慧控制平台及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由中标人出资负责设计、装修施工,装修要求为精装修,设计方案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实施,建成后交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1.3安全升级
对招标范围内路灯的配电箱改造升级,安装通信模块及数据监测模块,实现对配电箱、线路、灯具等路灯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的监测、控制、调节,达到用电安全、供电可靠、用能清晰。
1.4本路灯能源托管项目中需配置多台移动式应急电源设备,每台额定功率输出不低于20千瓦,合计不低于80千瓦,具备应急供电、削峰填谷、远程监控、安全保护及消防联动功能。
1.5本项目建设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完成以上建设任务所涉及的包括:改造升级方案的编制、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检测、计量确认、电缆回路检查、其他相关附属工程以及安全运行等一整套的改造升级建设工作。
本项目建设期内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即原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现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编制。
2、建设期的建设要求
2.1路灯节能改造建设LED灯具技术要求
本项目建设期节能改造所选用的高光效LED路灯灯具质量及技术要求需满足下述要求。
2.1.1基本要求:
1)所投灯具须具备有效的CQC产品认证证书。
2)所投灯具额定相关色温应为4000K±275K,应选用同类光源,色容差≤7SDCM。
3)所投灯具额定显色指数Ra≥70。
4)在100%光输出条件下,所投灯具功率因数须≥0.95,并按满负荷稳态进行测量。
5)所投灯具应能在-40℃~+50℃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其配套驱动电源应能在-40℃~55℃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6)所投驱动电源防护等级须≥IP67,并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7)所投灯具安全性能须符合GB43472-2023、GB7000.203-2013、GB/T7000.1-2023等标准的全套要求,并按标准完成全部安全试验项目;防触电保护型式须为ClassI(I类接地保护)。
8)灯具必须配置防坠落装置(钢丝绳或链条,一端固定灯具、一端固定灯杆)。
9)本项目所投路灯灯具品牌须保持一致性。
2.1.2重要参数要求:
2.2路灯节能改造建设的照明质量要求
各种级别、各种类型的道路改造升级后的路面平均照度等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要求。
2.2.1道路照明分类
(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2.2.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等为评价指标。
2.2.3机动车交通照明标准值
(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1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简单划分方法及相应照度值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a.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b.对于市区路段的道路类型,由招标人依据实际路况确定。
(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5)人行道标准值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人行道标准值
注:(1)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2.2.4调光方案
执行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实行“一路一策”管理,可根据所在道路的照明等级、夜间路面实时照明水平以及不同时间段的交通流量、车速、环境亮度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时段需要达到的照明水平,通过智能控制方式,调节路面照度或亮度。
2.3单灯控制器参数要求
基本要求与功能:具备远程开关灯、调光(010V/PWM,范围0~100%)、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监测、故障报警、亮灯时长统计、软件远程升级、脱网自主运行(通信失联后按预设策略自动开关灯)等功能;故障报警主动上报响应时间<5s、数据查询响应时间<5s。
性能与防护:交流220V、允许偏差20%~+20%、频率50Hz(偏差6%~+2%);非通信状态下有功功耗≤3W、视在功耗≤5VA;;电能计量精度≥2.0级;时钟误差全温区≤±3s/d、参比温度≤±2s/d、对时误差≤5s;防护等级≥IP65;工作温度40℃~+70℃(C3级)。
2.4集中控制器参数要求
基本要求与功能:具备回路控制(≥6回路,可扩展)、单灯集中管控、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电量/亮灯时长等数据采集、故障监测与报警、模式控制(定时/经纬度/光照度/调光)等功能。
性能与通信:单相供电时有功功耗≤15W;时钟误差≤±0.5s/d;配置参数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断电不丢失;外壳防护等级≥IP54;工作温度40℃~+70℃(C3级)、相对湿度10%~100%RH;上行支持4G/5G(或光纤、以太网)对接管理平台、下行支持电力线载波/RS485管控单灯控制器;支持脱网自主运行。
2.5建立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
系统应满足管理部门对照明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过程中的各类业务需求,数据全面完整、更新及时准确、智能化程度高的基础地理信息、路灯设备数据和信息化动态监测数据。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
①道路照明系统
集成GIS地图,设备管理,项目管理,统计分析/大数据分析,系统管理,策略任务管理,警报管理,工单管理,资产管理,物料管理,运维管理等功能。其中,系统需按招标人要求体现高压下火点-变压器-路灯控制柜-路灯的连接关系。
②地理信息系统
支持百度/Google地图,可选2D/卫星航拍等,支持一键切换;
支持在线地图和离线地图两种模式;支持浏览操作和编辑两种模式。
支持跨项目搜索设备,可根据设备地址、名称、UID等参数进行搜索,支持模糊查询,结果列表显示,并能定位到GIS;
③项目管理系统
支持对现有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支持项目增删改查;
支持项目适用设备类型配置;
④设备管理系统
对接多个厂家,支持多种设备类型:转换开关、灯具、集中控制器、路由器、专变箱、弱电柜、交流接触器、亮化主控器、互感器、断路器、网关、浪涌、灯杆、终端控制器、开关及检测、配电柜、有源光电转换器、电源管理盒、地下线缆、光照计、交换机、地下线管、雾桩、直流柜、线缆用电检测模块。
⑤任务管理系统
可对任务进行增、删、改、查、复制、导出等操作
支持多种任务类型:回路开关任务/终端自运行任务/终端任务(集中器&网关)
⑥警报管理系统
包含实时警报,历史警报,警报配置。实时警报全部为警报状态的警报,历史警报是所有警报发生的历史流水记录,警报配置是对设备进行符合现场环境的警报参数配置。目前支持集中器,直连终端,非直连终端,电源管理盒,电缆用电检测警报参数配置。警报接收支持自定义设置,可以自定义配置警报的发送方式和接收人;
⑦工单管理系统
提供系统化、标准化的工作处理流程,自动工单分配实现系统自动化。工单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工单录入、综合查询、流程管理、权限管理、参数配置、我的待办等功能。其中综合查询提供多种查询条件进行工单查询,对各种状态的工单可以查看工单的详细流转/执行情况。
⑧资产管理系统
可以对每个设备补充登记中标人,生产商,所属区,所属道路,道路侧向,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养护单位,管养分组,基本资料附件存储等信息管理。
⑨统计分析系统
包含能耗记录,抄表记录,工单统计,电费统计,报表记录,电缆检测分析,在线率统计,警报统计;
⑩系统管理系统
系统机构管理员使用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快速搭建、维护系统管理业务,组织机构,人员权限的调整以及系统数据备份等日常维护工作。
具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校验,可识别非法登录,并给出提示。
⑪APP管理系统
手机APP应具备现场维护人员可以通过手机查看工单任务内容、下单时间、下单人、现场情况、位置地图定位;可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跟踪处理结果,数据录入等功能。
2.6建立路灯监控中心的要求
①建立路灯监控中心要求实现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各子系统及招标人的其他相关控制系统的集中统一显示,共享等,为招标人开展远程集中巡查、监控值守和应急指挥提供基础物理环境。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须实现连接互通共用共享:包括主机与存储系统、图像接入与管理系统、预警发布硬件支持系统等与数据机房相关的软硬件设施,通过监控中心大屏进行分屏显示,并能够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实现数据的报送功能。
本项目监控中心建设设立在招标人指定地点,由中标人充分利用已有条件,进行改造装修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大屏幕显示系统、会议系统等设备设施建设安装。监控中心应考虑整体防潮、防尘及温度要求;应配置专用互联网络接入,方便实现远程连接。监控中心要求整体布局合理、设备规整、运行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②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的建设主要分为控制中心、网络机房的建设等内容。基本建设清单及要求如下表所示。中标人中标后应在基本建设清单及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基本清单要求)提出更加详细具体的建设方案并须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基本建设清单如下:
(二)运维期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中标人负责本项目改造及运维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路灯的灯具、配电箱、智慧控制平台、箱变、灯杆及配套设施等的日常运维工作,确保所有设备设施正常平稳运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路灯灯具维护:路灯电器元件巡查检修、维护,路灯杆巡查检修、维护,路灯光衰及时更换,路灯碰撞后的拆除与安装,高、中杆灯的巡查检修、维护,配电箱的巡查检修、维护。
(2)电缆维护:电缆维护维修及单处50米以内线缆的更换。
(3)路灯井及井盖更换:路灯设施检查井维护损坏更换。
(4)配电箱:配电箱及内部所有电气设备的维护。
(5)箱变:中标人负责路灯箱变(包含三相熔断器或高压环网柜以下的高压电缆)的日常运维(变压器维修、定期巡检、外部清洁、接地系统检查、紧固件加固、铭牌标识维护)及部件更换,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变压器主体因寿命终止、容量不足、外力破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整机更换费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6)维护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等规定执行。
(7)设施日常管理:
①各类道路的灯具应达到的标准。
②灯具备品备件储备充足,按照灯具总数的2‰提供,能及时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进行。
③当备品备件不足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品备件补充。
④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开关灯时间时,接到书面通知后应以监管部门通知为准,2天内完成调整工作。
(8)巡检运维要求:
①运维巡、检、修: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周至少巡检一次,支小路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月至少巡检一次;配电箱(柜)每月巡检一次;架空线路每半年巡检一次;地埋电缆线路每年巡检一次;接地(或接零)装置每年在干燥季节巡检一次;独立的防雷装置应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巡检一次;漏电保护装置应每季巡检一次;集中控制装置、照明节电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每半年巡检一次;中、高杆照明设施的卷扬机、钢丝绳、减速箱、导向滑轮等转动系统和控制系统应每年检修一次并添加润滑油。设施被盗频发地段应安排防盗人员每天巡查;连续高温、台风、雷雨或冰雪等特殊自然灾害性气候,应按城市照明监管机构要求进行防火、防汛、防台、防雷、抗雪等专项检查并增加巡检次数,必要时做临时断电处理。
②设施清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一年清洁不少于一次;光控探头每半个月擦拭一次;主要道路应每年测量一次平均照度;以抱箍形式固定在(处于生长期的)树木上的灯具,应在每年的4-5月份对树木进行一次松绑,必要时更换橡胶垫片。
③照明设施故障修复时间:维护人员5分钟内响应维修电话,县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偏远路段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恢复控制系统等常规故障。单灯缺亮,24小时内修复;发生大面积熄灯故障,24小时内修复;电缆裸露、灯具脱落、灯杆倾斜、检修门盖缺失、电缆井盖缺失等,应在2个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安全措施并在2日内修复;集中控制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损坏,2日内修复;因照明设施被盗或道路挖掘等引起的故障,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具备修复条件后3日内修复;被撞损的设施(灯杆、配电箱、基础等),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具备修复条件后3日内修复;因特殊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
④设施防腐处理:灯杆、灯具支架,以及依附其上的承重螺丝等附属设施,锈蚀深度不超过10%,其他非受力零部件,锈蚀深度不超过25%。锈蚀深度超过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
⑤运维目标:亮灯率≥98%,设施完好率≥95%,运行故障率≤0.5%,报修处理率100%,交办事项办理率100%。
⑥重大活动保障:对重要节假日、政府大型活动、外事等活动提供完善的保障方案和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期间设施完好率、亮灯率、整洁率达到100%。
⑦中标人在巡查中发现第三方进行野蛮施工或其他行为导致路灯设施损坏或可能会对路灯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依法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维权。
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气象条件、自身瑕疵、产品寿命、电压波动等非人为原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导致托管范围内的路灯设备设施缺损,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涉及破绿、国防光缆等其他设施的由中标人负责处理,相关费用自行承担。若因项目设施的质量瑕疵原因或中标人职责范围原因,致使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中标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偷盗、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导致托管范围内路灯设备设施缺损,由招标人委托中标人负责报案并予以追偿索赔,中标人负责缺损设施的修复工作。
(9)以项目交付验收完成时路灯、箱变数量为基准,托管期内,招标人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因素而新增(或减少)的路灯、箱变,托管费用按以下规则调整:
①路灯电费: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累计达到100杆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招标人审核后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
②运维费用:单灯维护费(包括安装单灯控制器、灯杆、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变压器以下的设备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所有费用)用按固定单价(280元/杆/年)执行。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达到100杆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箱变维护费用按固定单价(3000元/台/年)执行。按净新增(或减少)的箱变数量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
(10)改造后节电率目标:30%。能源托管期内,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开展考核,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节电率按年度考核,以供电部门年能耗下降标准计算,按节电率目标值每降低1%扣减1%的当年运维费,于年度支付节点扣回。
(三)城市道路路灯托管基准调价机制
托管期内,若因城市道路路灯的用电设备数量、亮灯时间、电价、照明质量提升等发生变化,则托管费用基准按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用电设备增减:以项目交付验收完成时路灯、箱变数量为基准,托管期内,招标人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因素而新增(或减少)的路灯、箱变,托管费用按以下规则调整:
①路灯电费: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累计达到100杆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招标人审核后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
②运维费用:单灯维护费(包括安装单灯控制器、灯杆、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变压器以下的设备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所有费用)用按固定单价(280元/杆/年)执行。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达到100杆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箱变维护费用按固定单价(3000元/台/年)执行。按净新增(或减少)的箱变数量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
③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须全面排查现状非路灯用电情况(含交管红绿灯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通信设施等公益性用电),现状非路灯用电能耗包含在能源基准值内,托管期内电费仍由中标人承担。
如招标人因城市发展需要在现状基础上调整城市道路非路灯用电的用电设备数量、亮灯时间、照明质量提升等,当净增减用电功率累计超过16kW时,超出部分招标人按照实际发生的电费支付给中标人(若减少的,减少部分按照实际发生的电费由招标人扣回),该部分费用以年为计费周期,每年年底结算。
2、亮灯时间:托管后中标人原则上仍按托管前开灯闭灯策略执行,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3、电价风险范围:以托管服务期开始后12个月的平均电价作为基准电价。
当年实际电单价浮动不超过基准电价的5%时,按中标能源托管费进行结算;
当年实际电单价浮动超过基准电价的5%时,按实际电单价进行结算。第一年的年差额费用在次年第一个支付节点的托管费中支付或扣回。最后一年的年差额费用,招标人于合同期最后一笔款项中支付或扣回。
4、招标人或者代表政府的第三方出现临时抢修、抢险等非中标人原因紧急接入路灯线路,额外产生非托管范围内用电的,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人补偿相应产生的能源费,计费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符合的相关标准
本项目合同期内(建设期+运维期)须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及其它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若合同期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则按新文件执行。
(五)人员和工作场地要求
1、最低人员配备要求:
安全员:具有C证的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2人;
维修人员:同时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颁发的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及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得少于8人;运维期须接收现有运维人员,运维人员按中标人规章制度进行统一考核管理。
以上所有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以上所有专业人员必须仅为本项目服务;另开展工作后,中标人必须保证配置足够辅助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如辅助人员不够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办公场所要求:
在凤阳县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能够满足项目人员日常办公、仓储及车辆停放的场地,并须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它相关要求
1、节能升级改造后,单灯年平均照明时长不得低于改造前平均照明时长。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对灯具、配电柜等进行更换,更新替换的所有原设备设施由中标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置。
3、知识产权要求。本项目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的研发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中标人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同时,在本项目合同期内可以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升级、新增功能模块。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灯具、配件必须通过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照明检测机构的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5、本项目托管期内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批准不得涉及光伏、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安装。
四、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本项目技术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相关细节进行,整体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执行,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竣工验收时要求亮灯率达到100%。涉及检测数据则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抽取不低于10%已完成改造路段的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值等规范指标进行测定,标准按照本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中标人应根据意见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验收程序:中标人在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验收文件(同时附第三方检测报告)。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完成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若项目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中标人应在招标人要求期限内对项目进行整改并申请最终验收且须保证验收合格。
3、验收方法:由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上路实测,三次实测取平均值,按照此照度为依据。如需检测的,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照度要求的路灯需进行更换,更换整改完毕后该路段按标准重新验收。
4、招标人可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本项目验收工作。
五、项目移交
合同期满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无偿、完好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包括:
1、按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通过项目移交验收。
2、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设备、资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法律文件等一切与项目稳定运营相关的资产或者权利。
3、招标人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中标人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
4、移交时,中标人应确保本项目资产和权利在向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移交时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同时,本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中标人建设项目设施和维护本项目设施导致的或中标人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
5、10年能源管理期期满后,中标人需将本项目的全部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招标人,项目范围内的全部设施归项目招标人所有,中标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10年能源管理期期满后,移交时中标人确保所有托管路灯亮灯率100%,未达到上述要求,则由中标人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满足要求后再办理移交。正式移交招标人前的路灯电费由中标人支付。
六、商务要求
(一)项目托管服务费用支付
1、报价要求: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期由中标人投资建设,托管期开始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托管服务费,投标报价包含项目合同期内中标人完成约定工作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电费(含现状非路灯用电电费)、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单灯系统通信费、网络费、因相应风险产生的相应费用等所有费用)。
本项目能源基准以理论能耗计算为1261.31万千瓦,电费标准以0.75元/瓦计算。其中,能源基准含现状非路灯用电(交管红绿灯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通信设施等公益性用电)等。
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现状及企业自身情况,结合采购需求按年度托管服务总价进行合理报价。
2、具备办理用电变更手续条件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供电部门办理供用电变更手续,要求供电部门及相关产权部门配合变更缴费主体,缴费主体变更之后的电费由中标人负责缴纳。
3、付款方式:
(1)建设期内不支付费用,进入托管期后,招标人开始支付费用。
(2)如为中小企业中标,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剩余部分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
(3)如为大型企业中标,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
(二)运维考核细则
能源托管期内,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开展考核,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路灯托管运维管理实行百分制考评,考评结果分为四档:
①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不奖不罚;
②考核得分80分(含)—90分(不含)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2%;
③考核得分70分(含)—80分(不含)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5%;
④考核得分70分(不含)以下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10%。同时,招标人将考核频率改为每月考核一次(若连续2次考核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时恢复为每季度考核一次),若连续3次考核低于70分(不含)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相关违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改造后节电率目标:30%。节电率按年度考核,以供电部门年能耗下降标准计算,按节电率目标值每降低1%扣减1%的当年运维费,于年度支付节点扣回。
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和项目实施情况对考核标准进行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
4、项目中所有处罚、扣减的费用均不再返还。
附件一、《凤阳县照明设施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此为考核暂定方案,具体考核办法内容以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最终制定办法为准,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遵守。)
1、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分考核标准备注1亮灯率25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亮灯率达到98%;如遇重点保障期间,亮灯率须达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达不到95%,此项无分。但如因业主要求人为关闭路灯或其他部门原因(如电缆挖断等)造成灯不亮的,不计入考核范围。检查时以100盏为计量基数,每100盏灯如发现有三盏不亮即视为亮灯率未达98%。2故障处理率20照明设施发生非正常亮灯、大面积熄灯、倒杆、断线、绞线、线路短路、灯具损毁、灯具配电箱外壳带电、电器火灾等事故处理率必须达到100%。一般电器故障修复不超过1小时,较大事故处理不超过2小时;事故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次扣 1 分,超过 30 次,此项无分。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并报招标人同意后,可延长故障处理时间,不作扣分处理。电源故障和须开挖道路抢修时,报招标人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修复时限。3灯具10灯具保持整洁,安装稳固,部件完整,连接可靠,运行安全,符合原设计要求。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4灯杆8灯杆上有清晰的灯杆编号和维修电话号码标识,灯杆(包括金属灯杆和钢筋混凝土灯杆)保持无倾斜、弯曲,安装稳固、连接可靠,部件齐全,外观整洁,接地可靠有效,因不可抗外力或交通事故导致灯杆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按招标人要求处置。发现1处违反情况且未报招标人及时处置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5电缆5电缆绝缘良好,接地可靠,连接牢固,无漏电,无接头过热现象,定期进行绝缘测试。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6控制柜5控制柜外有清晰明了的危险警示和维修电话号码标识,控制柜保持平整稳固,柜体内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齐全,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柜内电器工作正常,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柜体无破损,柜门锁闭灵活有效,柜体接地可靠。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7箱变5箱变外有清晰明了的危险警示和维修电话号码标识,箱变门窗安装牢靠,锁具正常,无漏雨进水,箱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燥,室内外整洁,防火、防盗、防小动物装置及照明设施齐全。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8安全生产作业管理5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开展安
项目概况
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23日9点1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zfycg202611-001
2.项目名称: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
3.预算金额:1406万元/年
4.最高限价:1406万元/年
5.采购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城区路灯智能化节能升级及能源托管,能源托管范围的路灯设施包含凤阳县主城区、临淮、门台片区,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5年,具体为建设期6个月,托管期10年,托管期自验收合格次月开始。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3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质疑:①提供书面材料,递交至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处;②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23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11月23日9点10分(北京时间)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参加招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2.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解密)方式,开启时投标人无须至现场进行解密,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启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启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人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响应文件无效;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经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禁垣南路65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明中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西侧名城华庭4幢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信息
名 称:凤阳县财政局
地 址: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惠政路凤阳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0-6726600
附件信息:
采购需求
11.2发布-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
第3章采购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投标人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 1 | 付款方式 | (1)如为中小企业中标,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剩余部分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2)如为大型企业中标,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注:本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期内由中标人进行投资建设,年度合同价指托管期开始后年度托管费用。 |
| 2 | 服务地点 | 凤阳县 |
| 3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5年,具体为建设期6个月,托管期10年,年度合同价指托管期自验收合格次月开始。 |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 标的名称: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城区路灯智能化节能升级及能源托管,具体操作方式为: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合同约定的能源管理期限内,中标人将通过节约电费的方式来收回本项目的改造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运营回报。招标人会依据合同条款,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路灯托管服务费用。
本项目内容包括:1、建设期按要求对凤阳县本级管养的路灯进行节能改造升级建设和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升级建设;2、运维期内按要求对约定部分的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相关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和对建设的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以及外接非道路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线路上取电的管理。项目范围:包括凤阳县主城区以及临淮、门台两大片区范围路灯总计约2.6万盏,配电箱232台,变压器127台,具体详见附件二。本项目总投计划由中标人根据实际实施的具体方案编制,路灯、配电箱、变压器数量以中标后实际测量值为准。
三、服务需求
本项目路灯节能改造及智慧化管控升级(以下简称“改造升级”)的内容包括建设期建设工作和运维期运维管养工作。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建设期建设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1、建设期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
1.1路灯节能改造建设
将招标范围内灯具全面替换为照明亮度更高、更节能的LED路灯,原有路灯灯头由中标人负责拆除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2路灯智慧化管控升级建设
对改造范围内的功能性照明路灯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单灯可控、按需调光、分段分时控制、总体监控。搭建独立软件平台管理系统,对改造范围内配电箱安装的智慧系统集中控制器、经纬仪、智慧电表、智慧安全用电系统等实现总体集成监控、能源计量、回路检测、故障反馈、自动化管理等,并且为响应一网统管的要求,需实现与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系统平台的对接。
在招标人指定场所建设道路照明智慧控制平台及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由中标人出资负责设计、装修施工,装修要求为精装修,设计方案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实施,建成后交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1.3安全升级
对招标范围内路灯的配电箱改造升级,安装通信模块及数据监测模块,实现对配电箱、线路、灯具等路灯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的监测、控制、调节,达到用电安全、供电可靠、用能清晰。
1.4本路灯能源托管项目中需配置多台移动式应急电源设备,每台额定功率输出不低于20千瓦,合计不低于80千瓦,具备应急供电、削峰填谷、远程监控、安全保护及消防联动功能。
1.5本项目建设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完成以上建设任务所涉及的包括:改造升级方案的编制、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检测、计量确认、电缆回路检查、其他相关附属工程以及安全运行等一整套的改造升级建设工作。
本项目建设期内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即原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现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编制。
2、建设期的建设要求
2.1路灯节能改造建设LED灯具技术要求
本项目建设期节能改造所选用的高光效LED路灯灯具质量及技术要求需满足下述要求。
2.1.1基本要求:
1)所投灯具须具备有效的CQC产品认证证书。
2)所投灯具额定相关色温应为4000K±275K,应选用同类光源,色容差≤7SDCM。
3)所投灯具额定显色指数Ra≥70。
4)在100%光输出条件下,所投灯具功率因数须≥0.95,并按满负荷稳态进行测量。
5)所投灯具应能在-40℃~+50℃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其配套驱动电源应能在-40℃~55℃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6)所投驱动电源防护等级须≥IP67,并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7)所投灯具安全性能须符合GB43472-2023、GB7000.203-2013、GB/T7000.1-2023等标准的全套要求,并按标准完成全部安全试验项目;防触电保护型式须为ClassI(I类接地保护)。
8)灯具必须配置防坠落装置(钢丝绳或链条,一端固定灯具、一端固定灯杆)。
9)本项目所投路灯灯具品牌须保持一致性。
2.1.2重要参数要求:
| 序号 | 名称 | 需求说明 |
| 1 | ★LED模块 | LED灯具使用的LED模块应具有CQC产品认证证书。注: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出具的LED模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
| 2 | ★整灯光效 | LED灯具整灯光效≥180lm/W,灯具能效等级达1级。注:同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所投产品在中国能效标识官网(https://www.energylabel.com.cn/index.htm)的备案信息截图。 |
| 3 | ★光通量维持率 | LED灯具通过光衰测试,实际燃点测试时长达到50000小时及以上的,同时测试后灯具的光通量维持率>85%。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4 | ★紫外老化试验 | LED灯具通过紫外老化试验,试验后,样品外观目测正常,透镜无粉化、无裂纹、未发现明显变色、通电后,灯具能正常点亮工作,测试时间须≥5000小时。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5 | ★防护等级 | LED灯具防护等级≥IP66。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6 | ★防雷测试 | LED灯具产品通过雷击浪涌10KV测试。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7 | ★模块气密性测试 | LED灯具使用的LED模块通过气密性试验,试验后LED模块内部无水进入,同时电气强度试验500V无闪络击穿,测试时长≥5000小时。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8 | ★风力测试 | LED灯具通过风速≥36.9米/秒的风力测试。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2.2路灯节能改造建设的照明质量要求
各种级别、各种类型的道路改造升级后的路面平均照度等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要求。
2.2.1道路照明分类
(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2.2.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等为评价指标。
2.2.3机动车交通照明标准值
(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1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简单划分方法及相应照度值
| 道路级别 | 车道数(条) | 对应的照度值(lx) |
| 快速路/主干路 | 4~6 | 20~30 |
| 次干路 | 2~4 | 15~20 |
| 支路 | 1~2 | 8~10 |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 级别 | 道路类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 | 环境比SR最小值 | |||
| 平均亮度Lav(cd/m2) | 总均匀度Uo最小值 | 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 | 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 均匀度UE最小值 | ||||
| Ⅰ | 快速路、主干路 | 1.5/2.0 | 0.4 | 0.7 | 20/30 | 0.4 | 10 | 0.5 |
| Ⅱ | 次干路 | 1.0/1.5 | 0.4 | 0.5 | 15/20 | 0.4 | 10 | 0.5 |
| Ⅲ | 支路 | 0.5/0.75 | 0.4 | — | 8/10 | 0.3 | 15 | - |
注:a.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b.对于市区路段的道路类型,由招标人依据实际路况确定。
(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 交会区类型 |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 照度均匀度UE | 眩光限制 |
|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 30/50 | 0.4 |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 |
|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 |||
|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 |||
|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 20/30 | ||
|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 |||
| 支路与支路交会 | 15/20 |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5)人行道标准值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人行道标准值
| 夜间行人流量 | 区域 |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 路面最小照度Emin(lx),维持值 | 最小垂直照度Evmin(lx),维持值 |
| 流量大的道路 | 商业区 | 20 | 7.5 | 4 |
| 居住区 | 10 | 3 | 2 | |
| 流量中的道路 | 商业区 | 15 | 5 | 3 |
| 居住区 | 7.5 | 1.5 | 1.5 | |
| 流量小的道路 | 商业区 | 10 | 3 | 2 |
| 居住区 | 5 | 1 | 1 |
注:(1)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2.2.4调光方案
执行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实行“一路一策”管理,可根据所在道路的照明等级、夜间路面实时照明水平以及不同时间段的交通流量、车速、环境亮度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时段需要达到的照明水平,通过智能控制方式,调节路面照度或亮度。
2.3单灯控制器参数要求
基本要求与功能:具备远程开关灯、调光(010V/PWM,范围0~100%)、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监测、故障报警、亮灯时长统计、软件远程升级、脱网自主运行(通信失联后按预设策略自动开关灯)等功能;故障报警主动上报响应时间<5s、数据查询响应时间<5s。
性能与防护:交流220V、允许偏差20%~+20%、频率50Hz(偏差6%~+2%);非通信状态下有功功耗≤3W、视在功耗≤5VA;;电能计量精度≥2.0级;时钟误差全温区≤±3s/d、参比温度≤±2s/d、对时误差≤5s;防护等级≥IP65;工作温度40℃~+70℃(C3级)。
2.4集中控制器参数要求
基本要求与功能:具备回路控制(≥6回路,可扩展)、单灯集中管控、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电量/亮灯时长等数据采集、故障监测与报警、模式控制(定时/经纬度/光照度/调光)等功能。
性能与通信:单相供电时有功功耗≤15W;时钟误差≤±0.5s/d;配置参数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断电不丢失;外壳防护等级≥IP54;工作温度40℃~+70℃(C3级)、相对湿度10%~100%RH;上行支持4G/5G(或光纤、以太网)对接管理平台、下行支持电力线载波/RS485管控单灯控制器;支持脱网自主运行。
2.5建立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
系统应满足管理部门对照明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过程中的各类业务需求,数据全面完整、更新及时准确、智能化程度高的基础地理信息、路灯设备数据和信息化动态监测数据。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
①道路照明系统
集成GIS地图,设备管理,项目管理,统计分析/大数据分析,系统管理,策略任务管理,警报管理,工单管理,资产管理,物料管理,运维管理等功能。其中,系统需按招标人要求体现高压下火点-变压器-路灯控制柜-路灯的连接关系。
②地理信息系统
支持百度/Google地图,可选2D/卫星航拍等,支持一键切换;
支持在线地图和离线地图两种模式;支持浏览操作和编辑两种模式。
支持跨项目搜索设备,可根据设备地址、名称、UID等参数进行搜索,支持模糊查询,结果列表显示,并能定位到GIS;
③项目管理系统
支持对现有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支持项目增删改查;
支持项目适用设备类型配置;
④设备管理系统
对接多个厂家,支持多种设备类型:转换开关、灯具、集中控制器、路由器、专变箱、弱电柜、交流接触器、亮化主控器、互感器、断路器、网关、浪涌、灯杆、终端控制器、开关及检测、配电柜、有源光电转换器、电源管理盒、地下线缆、光照计、交换机、地下线管、雾桩、直流柜、线缆用电检测模块。
⑤任务管理系统
可对任务进行增、删、改、查、复制、导出等操作
支持多种任务类型:回路开关任务/终端自运行任务/终端任务(集中器&网关)
⑥警报管理系统
包含实时警报,历史警报,警报配置。实时警报全部为警报状态的警报,历史警报是所有警报发生的历史流水记录,警报配置是对设备进行符合现场环境的警报参数配置。目前支持集中器,直连终端,非直连终端,电源管理盒,电缆用电检测警报参数配置。警报接收支持自定义设置,可以自定义配置警报的发送方式和接收人;
⑦工单管理系统
提供系统化、标准化的工作处理流程,自动工单分配实现系统自动化。工单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工单录入、综合查询、流程管理、权限管理、参数配置、我的待办等功能。其中综合查询提供多种查询条件进行工单查询,对各种状态的工单可以查看工单的详细流转/执行情况。
⑧资产管理系统
可以对每个设备补充登记中标人,生产商,所属区,所属道路,道路侧向,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养护单位,管养分组,基本资料附件存储等信息管理。
⑨统计分析系统
包含能耗记录,抄表记录,工单统计,电费统计,报表记录,电缆检测分析,在线率统计,警报统计;
⑩系统管理系统
系统机构管理员使用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快速搭建、维护系统管理业务,组织机构,人员权限的调整以及系统数据备份等日常维护工作。
具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校验,可识别非法登录,并给出提示。
⑪APP管理系统
手机APP应具备现场维护人员可以通过手机查看工单任务内容、下单时间、下单人、现场情况、位置地图定位;可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跟踪处理结果,数据录入等功能。
2.6建立路灯监控中心的要求
①建立路灯监控中心要求实现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各子系统及招标人的其他相关控制系统的集中统一显示,共享等,为招标人开展远程集中巡查、监控值守和应急指挥提供基础物理环境。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须实现连接互通共用共享:包括主机与存储系统、图像接入与管理系统、预警发布硬件支持系统等与数据机房相关的软硬件设施,通过监控中心大屏进行分屏显示,并能够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实现数据的报送功能。
本项目监控中心建设设立在招标人指定地点,由中标人充分利用已有条件,进行改造装修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大屏幕显示系统、会议系统等设备设施建设安装。监控中心应考虑整体防潮、防尘及温度要求;应配置专用互联网络接入,方便实现远程连接。监控中心要求整体布局合理、设备规整、运行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②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的建设主要分为控制中心、网络机房的建设等内容。基本建设清单及要求如下表所示。中标人中标后应在基本建设清单及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基本清单要求)提出更加详细具体的建设方案并须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基本建设清单如下:
| 序号 | 项目 | 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 (一)大屏显示系统: | ||||
| 1 | 大屏显示系统 | 以实际情况定制 | 套 | 1 |
| 2 | 会议系统 | 配置相应的音、视频设备用于视频会议等 | 套 | 1 |
| (二)监控室建设:(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及招标人其它有关系统运行工作所必需的机柜、电脑、服务器、网络租赁、UPS等) | ||||
| 1 | 电脑 | 以实际需求为准 | 台 | 4 |
| 2 | 多功能打印一体机 | 彩色激光多功能一体机打印/复印/传真一体机类型。 | 台 | 1 |
| 3 | 网络租赁及连接 | 以实际需求为准,合同期内监控中心网络租赁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项 | 1 |
| (三)监控中心改造装修(含改造装修、办公设备设施等) | ||||
| 1 | 室内环境改造装修 | 配合大屏幕显示系统等建设内容对天花板、地面、墙面、强弱电排线等进行改造装修 | 项 | 1 |
| 2 | 监控办公桌椅设备 | 监控管理办公和远程视频会议等必需的桌椅设施 | 套 | 1 |
| 3 | 监控值班室配套设施 | 24小时监控值班必需的配套生活设施 | 套 | 1 |
(二)运维期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中标人负责本项目改造及运维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路灯的灯具、配电箱、智慧控制平台、箱变、灯杆及配套设施等的日常运维工作,确保所有设备设施正常平稳运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路灯灯具维护:路灯电器元件巡查检修、维护,路灯杆巡查检修、维护,路灯光衰及时更换,路灯碰撞后的拆除与安装,高、中杆灯的巡查检修、维护,配电箱的巡查检修、维护。
(2)电缆维护:电缆维护维修及单处50米以内线缆的更换。
(3)路灯井及井盖更换:路灯设施检查井维护损坏更换。
(4)配电箱:配电箱及内部所有电气设备的维护。
(5)箱变:中标人负责路灯箱变(包含三相熔断器或高压环网柜以下的高压电缆)的日常运维(变压器维修、定期巡检、外部清洁、接地系统检查、紧固件加固、铭牌标识维护)及部件更换,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变压器主体因寿命终止、容量不足、外力破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整机更换费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6)维护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等规定执行。
(7)设施日常管理:
①各类道路的灯具应达到的标准。
②灯具备品备件储备充足,按照灯具总数的2‰提供,能及时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进行。
③当备品备件不足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品备件补充。
④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开关灯时间时,接到书面通知后应以监管部门通知为准,2天内完成调整工作。
(8)巡检运维要求:
①运维巡、检、修: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周至少巡检一次,支小路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月至少巡检一次;配电箱(柜)每月巡检一次;架空线路每半年巡检一次;地埋电缆线路每年巡检一次;接地(或接零)装置每年在干燥季节巡检一次;独立的防雷装置应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巡检一次;漏电保护装置应每季巡检一次;集中控制装置、照明节电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每半年巡检一次;中、高杆照明设施的卷扬机、钢丝绳、减速箱、导向滑轮等转动系统和控制系统应每年检修一次并添加润滑油。设施被盗频发地段应安排防盗人员每天巡查;连续高温、台风、雷雨或冰雪等特殊自然灾害性气候,应按城市照明监管机构要求进行防火、防汛、防台、防雷、抗雪等专项检查并增加巡检次数,必要时做临时断电处理。
②设施清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一年清洁不少于一次;光控探头每半个月擦拭一次;主要道路应每年测量一次平均照度;以抱箍形式固定在(处于生长期的)树木上的灯具,应在每年的4-5月份对树木进行一次松绑,必要时更换橡胶垫片。
③照明设施故障修复时间:维护人员5分钟内响应维修电话,县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偏远路段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恢复控制系统等常规故障。单灯缺亮,24小时内修复;发生大面积熄灯故障,24小时内修复;电缆裸露、灯具脱落、灯杆倾斜、检修门盖缺失、电缆井盖缺失等,应在2个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安全措施并在2日内修复;集中控制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损坏,2日内修复;因照明设施被盗或道路挖掘等引起的故障,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具备修复条件后3日内修复;被撞损的设施(灯杆、配电箱、基础等),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具备修复条件后3日内修复;因特殊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
④设施防腐处理:灯杆、灯具支架,以及依附其上的承重螺丝等附属设施,锈蚀深度不超过10%,其他非受力零部件,锈蚀深度不超过25%。锈蚀深度超过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
⑤运维目标:亮灯率≥98%,设施完好率≥95%,运行故障率≤0.5%,报修处理率100%,交办事项办理率100%。
⑥重大活动保障:对重要节假日、政府大型活动、外事等活动提供完善的保障方案和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期间设施完好率、亮灯率、整洁率达到100%。
⑦中标人在巡查中发现第三方进行野蛮施工或其他行为导致路灯设施损坏或可能会对路灯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依法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维权。
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气象条件、自身瑕疵、产品寿命、电压波动等非人为原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导致托管范围内的路灯设备设施缺损,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涉及破绿、国防光缆等其他设施的由中标人负责处理,相关费用自行承担。若因项目设施的质量瑕疵原因或中标人职责范围原因,致使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中标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偷盗、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导致托管范围内路灯设备设施缺损,由招标人委托中标人负责报案并予以追偿索赔,中标人负责缺损设施的修复工作。
(9)以项目交付验收完成时路灯、箱变数量为基准,托管期内,招标人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因素而新增(或减少)的路灯、箱变,托管费用按以下规则调整:
①路灯电费: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累计达到100杆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招标人审核后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
②运维费用:单灯维护费(包括安装单灯控制器、灯杆、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变压器以下的设备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所有费用)用按固定单价(280元/杆/年)执行。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达到100杆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箱变维护费用按固定单价(3000元/台/年)执行。按净新增(或减少)的箱变数量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
(10)改造后节电率目标:30%。能源托管期内,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开展考核,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节电率按年度考核,以供电部门年能耗下降标准计算,按节电率目标值每降低1%扣减1%的当年运维费,于年度支付节点扣回。
(三)城市道路路灯托管基准调价机制
托管期内,若因城市道路路灯的用电设备数量、亮灯时间、电价、照明质量提升等发生变化,则托管费用基准按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用电设备增减:以项目交付验收完成时路灯、箱变数量为基准,托管期内,招标人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因素而新增(或减少)的路灯、箱变,托管费用按以下规则调整:
①路灯电费: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累计达到100杆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招标人审核后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
②运维费用:单灯维护费(包括安装单灯控制器、灯杆、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变压器以下的设备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所有费用)用按固定单价(280元/杆/年)执行。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达到100杆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箱变维护费用按固定单价(3000元/台/年)执行。按净新增(或减少)的箱变数量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
③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须全面排查现状非路灯用电情况(含交管红绿灯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通信设施等公益性用电),现状非路灯用电能耗包含在能源基准值内,托管期内电费仍由中标人承担。
如招标人因城市发展需要在现状基础上调整城市道路非路灯用电的用电设备数量、亮灯时间、照明质量提升等,当净增减用电功率累计超过16kW时,超出部分招标人按照实际发生的电费支付给中标人(若减少的,减少部分按照实际发生的电费由招标人扣回),该部分费用以年为计费周期,每年年底结算。
2、亮灯时间:托管后中标人原则上仍按托管前开灯闭灯策略执行,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3、电价风险范围:以托管服务期开始后12个月的平均电价作为基准电价。
当年实际电单价浮动不超过基准电价的5%时,按中标能源托管费进行结算;
当年实际电单价浮动超过基准电价的5%时,按实际电单价进行结算。第一年的年差额费用在次年第一个支付节点的托管费中支付或扣回。最后一年的年差额费用,招标人于合同期最后一笔款项中支付或扣回。
4、招标人或者代表政府的第三方出现临时抢修、抢险等非中标人原因紧急接入路灯线路,额外产生非托管范围内用电的,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人补偿相应产生的能源费,计费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符合的相关标准
本项目合同期内(建设期+运维期)须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及其它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若合同期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则按新文件执行。
(五)人员和工作场地要求
1、最低人员配备要求:
安全员:具有C证的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2人;
维修人员:同时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颁发的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及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得少于8人;运维期须接收现有运维人员,运维人员按中标人规章制度进行统一考核管理。
以上所有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以上所有专业人员必须仅为本项目服务;另开展工作后,中标人必须保证配置足够辅助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如辅助人员不够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办公场所要求:
在凤阳县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能够满足项目人员日常办公、仓储及车辆停放的场地,并须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它相关要求
1、节能升级改造后,单灯年平均照明时长不得低于改造前平均照明时长。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对灯具、配电柜等进行更换,更新替换的所有原设备设施由中标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置。
3、知识产权要求。本项目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的研发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中标人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同时,在本项目合同期内可以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升级、新增功能模块。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灯具、配件必须通过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照明检测机构的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5、本项目托管期内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批准不得涉及光伏、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安装。
四、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本项目技术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相关细节进行,整体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执行,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竣工验收时要求亮灯率达到100%。涉及检测数据则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抽取不低于10%已完成改造路段的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值等规范指标进行测定,标准按照本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中标人应根据意见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验收程序:中标人在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验收文件(同时附第三方检测报告)。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完成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若项目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中标人应在招标人要求期限内对项目进行整改并申请最终验收且须保证验收合格。
3、验收方法:由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上路实测,三次实测取平均值,按照此照度为依据。如需检测的,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照度要求的路灯需进行更换,更换整改完毕后该路段按标准重新验收。
4、招标人可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本项目验收工作。
五、项目移交
合同期满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无偿、完好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包括:
1、按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通过项目移交验收。
2、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设备、资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法律文件等一切与项目稳定运营相关的资产或者权利。
3、招标人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中标人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
4、移交时,中标人应确保本项目资产和权利在向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移交时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同时,本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中标人建设项目设施和维护本项目设施导致的或中标人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
5、10年能源管理期期满后,中标人需将本项目的全部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招标人,项目范围内的全部设施归项目招标人所有,中标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10年能源管理期期满后,移交时中标人确保所有托管路灯亮灯率100%,未达到上述要求,则由中标人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满足要求后再办理移交。正式移交招标人前的路灯电费由中标人支付。
六、商务要求
(一)项目托管服务费用支付
1、报价要求: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期由中标人投资建设,托管期开始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托管服务费,投标报价包含项目合同期内中标人完成约定工作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电费(含现状非路灯用电电费)、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单灯系统通信费、网络费、因相应风险产生的相应费用等所有费用)。
本项目能源基准以理论能耗计算为1261.31万千瓦,电费标准以0.75元/瓦计算。其中,能源基准含现状非路灯用电(交管红绿灯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通信设施等公益性用电)等。
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现状及企业自身情况,结合采购需求按年度托管服务总价进行合理报价。
2、具备办理用电变更手续条件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供电部门办理供用电变更手续,要求供电部门及相关产权部门配合变更缴费主体,缴费主体变更之后的电费由中标人负责缴纳。
3、付款方式:
(1)建设期内不支付费用,进入托管期后,招标人开始支付费用。
(2)如为中小企业中标,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剩余部分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
(3)如为大型企业中标,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
(二)运维考核细则
能源托管期内,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开展考核,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路灯托管运维管理实行百分制考评,考评结果分为四档:
①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不奖不罚;
②考核得分80分(含)—90分(不含)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2%;
③考核得分70分(含)—80分(不含)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5%;
④考核得分70分(不含)以下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10%。同时,招标人将考核频率改为每月考核一次(若连续2次考核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时恢复为每季度考核一次),若连续3次考核低于70分(不含)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相关违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改造后节电率目标:30%。节电率按年度考核,以供电部门年能耗下降标准计算,按节电率目标值每降低1%扣减1%的当年运维费,于年度支付节点扣回。
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和项目实施情况对考核标准进行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
4、项目中所有处罚、扣减的费用均不再返还。
附件一、《凤阳县照明设施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此为考核暂定方案,具体考核办法内容以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最终制定办法为准,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遵守。)
1、考核评分细则
| 序号 | 考核项目 | 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备注 |
| 1 | 亮灯率 | 25 | 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亮灯率达到98%;如遇重点保障期间,亮灯率须达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达不到95%,此项无分。但如因业主要求人为关闭路灯或其他部门原因(如电缆挖断等)造成灯不亮的,不计入考核范围。 | 检查时以100盏为计量基数,每100盏灯如发现有三盏不亮即视为亮灯率未达98%。 |
| 2 | 故障处理率 | 20 | 照明设施发生非正常亮灯、大面积熄灯、倒杆、断线、绞线、线路短路、灯具损毁、灯具配电箱外壳带电、电器火灾等事故处理率必须达到100%。一般电器故障修复不超过1小时,较大事故处理不超过2小时;事故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次扣 1 分,超过 30 次,此项无分。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并报招标人同意后,可延长故障处理时间,不作扣分处理。 | 电源故障和须开挖道路抢修时,报招标人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修复时限。 |
| 3 | 灯具 | 10 | 灯具保持整洁,安装稳固,部件完整,连接可靠,运行安全,符合原设计要求。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 4 | 灯杆 | 8 | 灯杆上有清晰的灯杆编号和维修电话号码标识,灯杆(包括金属灯杆和钢筋混凝土灯杆)保持无倾斜、弯曲,安装稳固、连接可靠,部件齐全,外观整洁,接地可靠有效,因不可抗外力或交通事故导致灯杆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按招标人要求处置。发现1处违反情况且未报招标人及时处置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 5 | 电缆 | 5 | 电缆绝缘良好,接地可靠,连接牢固,无漏电,无接头过热现象,定期进行绝缘测试。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 6 | 控制柜 | 5 | 控制柜外有清晰明了的危险警示和维修电话号码标识,控制柜保持平整稳固,柜体内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齐全,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柜内电器工作正常,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柜体无破损,柜门锁闭灵活有效,柜体接地可靠。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 7 | 箱变 | 5 | 箱变外有清晰明了的危险警示和维修电话号码标识,箱变门窗安装牢靠,锁具正常,无漏雨进水,箱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燥,室内外整洁,防火、防盗、防小动物装置及照明设施齐全。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 8 | 安全生产作业管理 | 5 |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检查、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情况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每月上报。每发现一次违反情况扣 1 分,扣完为止。2、按作业程序组织实施,坚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信息化施工,着工作服、戴安全帽。每发现一次违反情况扣 1 分,扣完为止。3、路灯维修养护作业时,放置警示标志文明用语提示,尽量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每发现一次违反情况扣 1 分,扣完为止。4、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坠落、防触电设备,作业完毕及时整理现场卫生。每发现一次违反情况扣 1 分,扣完为止。 | |
| 9 | 照明质量 | 5 | 照明质量指路灯开闭时间,按招标人规定时间进行调整或设置,凡查实发现应开灯而未开或应关灯而未关且养护单位未及时进行处置的,发现 1 次扣 1 分,发现2 次扣 3 分,发现3次当月直接判定不合格等次。 | |
| 10 | 灯容灯貌情况 | 5 | 要确保灯容灯貌,要求所有设施(包括路灯、配电箱(柜)、架空和地埋管线、检查井、允许外挂的指示牌、道旗、广告等悬挂物等)保持外观整洁、部件完整,无损坏、无倾斜、无变形、安装稳固、连接可靠、运行安全。及时清除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拉接等,表面严重脱漆、颜色褪变等要及时翻新;定期清洗灯具确保灯罩无明显积尘;配电箱(柜)周围2米内保持清洁,无杂物异物。允许外挂的物体发生损坏、变形或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招标人,由相关单位处理,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未报告招标人联系相关单位处理的,发现1处扣0.1分,扣完为止。 | |
| 11 | 信访维稳 | 5 | 因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赴市上访的或受理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每次扣0.5分。 | |
| 12 | 投诉受理 | 2 | 对市长热线和网友留言办理、数字城管派单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每次扣0.2分。 | |
| 13 | 其它 | 如出现以下负面清单情况,本季度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等次。(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重大廉政责任事故的;(3)因路灯管理工作被相关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4)因路灯管理工作引发群众赴京、赴省访的,或赴市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
附件二:路灯清单
| 序号 | 路名 | 路段 | 灯杆种类 | 主灯杆高(米) | 杆数 |
| 1 | 府东街 | / | 单臂灯 | 9 | 37 |
| 2 | 花铺廊街 | / | 双臂灯 | 3.5 | 9 |
| 3 | 府西街 | / | 单臂灯 | 9 | 36 |
| 4 | 尚闲路 | / | 单臂灯 | 10 | 10 |
| 5 | 护城河北路 | / | 单臂灯 | 10 | 41 |
| 6 | 尚贤南路 | / | 单臂灯 | 7 | 7 |
| 7 | 护城河南路 | / | 双臂灯 | 3.5 | 36 |
| 8 | 体育路 | / | 单臂灯 | 9 | 12 |
| 9 | 洪武西路 | / | 双臂灯 | 8 | 89 |
| 10 | 洪武大道 | / | 双臂灯 | 3.5 | 36 |
| 11 | 顺城西路 | / | 单臂灯 | 11.5 | 13 |
| 12 | 功臣庙路 | / | 双臂灯 | 11 | 149 |
| 13 | 万历路 | 河南岸 | 单臂灯 | 10 | 33 |
| 14 | 万历路 | 河北岸 | 双臂灯 | 11 | 48 |
| 15 | 广和路 | / | 双臂灯 | 11 | 22 |
| 16 | 泰和路 | / | 双臂灯 | 11 | 50 |
| 17 | 顺城路 | / | 双臂灯 | 11 | 97 |
| 18 | 钟楼北路 | / | 单臂灯 | 12 | 9 |
| 19 | 钟楼南路 | / | 单臂灯 | 12 | 9 |
| 20 | 子顺路 | / | 双臂灯 | 12 | 98 |
| 21 | 武英路 | / | 双臂灯 | 11 | 74 |
| 22 | 安业路 | / | 单臂灯 | 10 | 68 |
| 23 | 养贤路 | / | 双臂灯 | 12 | 39 |
| 24 | 成贤路 | / | 单臂灯 | 10 | 4 |
| 25 | 西城街 | / | 单臂灯 | 10 | 10 |
| 26 | 仁智路 | / | 单臂灯 | 10 | 6 |
| 27 | 西安路 | (丰乐西路-前门大街) | 双臂灯 | 10.5 | 48 |
| 28 | (前门大街-月华路) | 双臂灯 | 10.5 | 79 | |
| 29 | 辅仁路 | / | 双臂灯 | 11 | 103 |
| 30 | 文华路 | / | 双臂灯 | 12 | 53 |
| 31 | 留守司路 | / | 双臂灯 | 10.5 | 36 |
| 32 | 永乐路 | / | 双臂灯 | 10.5 | 237 |
| 33 | 云霁街 | / | 双臂灯 | 12 | 74 |
| 34 | 洪武东路 | / | 双臂灯 | 8 | 91 |
| 35 | 府北街 | / | 单臂灯 | 8 | 32 |
| 36 | 凤翔大道 | (九华路-东环路) | 双臂灯 | 11 | 124 |
| 37 | 凤翔大道 | (东环路-龙兴路) | 主副灯三灯具 | 14 | 106 |
| 38 | 惠子路 | / | 双臂灯 | 12 | 133 |
| 39 | 九虹路 | / | 双臂灯 | 10 | 76 |
| 40 | 庄子路 | / | 双臂灯 | 11 | 217 |
| 41 | 东城街 | / | 双臂灯 | 11 | 78 |
| 42 | 永济路 | / | 单臂灯 | 7 | 10 |
| 43 | 安东桥路 | / | 双臂灯 | 11 | 246 |
| 44 | 龙盘大道 | / | 单臂灯 | 11 | 457 |
| 45 | 涂山大道 | (龙盘大道-前门大街) | 主灯双灯具 | 13 | 91 |
| 46 | (前门大街-子顺路) | 主副灯三灯具 | 11 | 42 | |
| 47 | (子顺路-长安街) | 单臂灯 | 11 | 16 | |
| 48 | (长安街-凤翔大道) | 主灯双灯具 | 12 | 226 | |
| 49 | 濠州大道 | (龙兴路-濠河) | 双臂灯 | 11 | 118 |
| 50 | 九华路 | / | 双臂灯 | 10 | 193 |
| 51 | 凤翔大道 | (泗蚌高速-九华路) | 主副灯双灯具 | 15 | 216 |
| 52 | 琉璃岗路 | / | 双臂灯 | 10 | 82 |
| 53 | 西湖路 | / | 单臂灯 | 10 | 15 |
| 54 | 龙兴路 | / | 双臂灯 | 10 | 312 |
| 55 | 文昌路 | / | 单臂灯 | 8 | 9 |
| 56 | 朝阳路 | / | 单臂灯 | 7 | 9 |
| 57 | 教场路 | / | 双臂灯 | 10.5 | 54 |
| 58 | 安泰路 | / | 单臂灯 | 9 | 9 |
| 59 | 积善路 | / | 单臂灯 | 9 | 17 |
| 60 | 永庆路 | / | 单臂灯 | 10.5 | 24 |
| 61 | 太庙路 | / | 单臂灯 | 8.5 | 22 |
| 62 | 社稷坛路 | (涂山大道-西城街) | 双臂灯 | 11 | 29 |
| 63 | (西安路-中都大道) | 双臂灯 | 11 | 71 | |
| 64 | 中卫路 | / | 双臂灯 | 11 | 72 |
| 65 | 仁爱路 | / | 双臂灯 | 10 | 65 |
| 66 | 成贤路 | (前门大街-月华路) | 双臂灯 | 11 | 33 |
| 67 | 洪武大道 | (如意路-凤凰大道) | 双臂灯 | 12 | 10 |
| 68 | 育德路 | / | 双臂灯 | 8 | 11 |
| 69 | 前门大街 | / | 主副灯三灯具 | 10 | 246 |
| 70 | 中都大道 | (前门大街-明皇陵) | 双臂灯 | 13 | 161 |
| 71 | 惠政路 | / | 双臂灯 | 10 | 117 |
| 72 | 如意路 | / | 双臂灯 | 12 | 295 |
| 73 | 圜丘路 | / | 双臂灯 | 10 | 126 |
| 74 | 丰乐西路 | / | 双臂灯 | 12 | 154 |
| 75 | 西城街 | (前门大街-月华路) | 双臂灯 | 11 | 84 |
| 76 | 月华路 | / | 双臂灯 | 11 | 103 |
| 77 | 宜文路 | / | 单臂灯 | 9 | 15 |
| 78 | 明中都鼓楼 | / | 单臂灯 | 3.5 | 28 |
| 79 | 清明南路 | / | 双臂灯 | 7 | 8 |
| 80 | 左辅街 | / | 单臂灯 | 9.5 | 14 |
| 81 | 丰乐东路 | / | 双臂灯 | 10 | 30 |
| 82 | 正德路 | / | 单臂灯 | 10 | 29 |
| 83 | 独山大道 | (青山路-前门大街) | 主灯双灯具 | 12 | 210 |
| 84 | 永宁路 | / | 单臂灯 | 10 | 17 |
| 85 | 文治路 | / | 单臂灯 | 8.5 | 34 |
| 86 | 老城区内部路 | / | 单臂灯 | 8 | 10 |
| 87 | 禁垣路 | / | 9火中华灯 | 7.5 | 37 |
| 88 | 东华路 | / | 9火中华灯 | 8 | 107 |
| 89 | 长安街 | / | 9火中华灯 | 8.5 | 182 |
| 90 | 西华路 | / | 9火中华灯 | 9 | 95 |
| 91 | 中都大道 | / | 9火中华灯 | 9 | 286 |
| 92 | 经五路 | / | 单臂灯 | 10 | 31 |
| 93 | 创业路(汤和路)(西侧) | 龙兴路-濠州大道 | 太阳能-双臂灯 | 12 | 50 |
| 94 | 创业路(汤和路)(西侧) | 濠州大道北 | 太阳能-单臂灯 | 12 | 50 |
| 95 | 上林路 | / | 太阳能-单臂灯 | 9.5 | 54 |
| 96 | 朝阳路 | / | 太阳能-单臂灯 | 12 | 62 |
| 97 | 发展路 | / | 太阳能-单臂灯 | 10 | 37 |
| 98 | 中华路 | / | 太阳能-单臂灯 | 10 | 22 |
| 99 | 工业路 | / | 太阳能-单臂灯 | 10 | 19 |
| 100 | 经六路 | 门临路北 | 双臂灯 | 11 | 18 |
| 101 | 经六路 | 门临路南 | 双臂灯 | 11 | 28 |
| 102 | 濠州大道 | 门临-龙兴路 | 双臂灯 | 11 | 52 |
| 103 | 合蚌路 | 门临路-凤翔大道 | 单臂灯 | 10.5 | 263 |
| 104 | 子期路 | / | 双臂灯 | 12 | 47 |
| 105 | 合蚌路 | 泗蚌高速-门临路 | 单臂灯 | 8.5 | 52 |
| 106 | 琴音路 | / | 双臂灯 | 11 | 40 |
| 107 | 永青路 | 北段凤翔大道为界 | 双臂灯 | 12 | 82 |
| 108 | 伯牙路 | / | 双臂灯 | 12 | 109 |
| 109 | 华安路 | / | 双臂灯 | 9 | 46 |
| 110 | 门临路 | / | 单臂灯 | 11 | 255 |
| 111 | 青山路 | 独山大道西 | 太阳能-双臂灯 | 12 | 31 |
| 112 | 青山路 | 汤和路-独山大道 | 太阳能-双臂灯 | 10 | 32 |
| 113 | 东环路 | 凤翔大道-青山路 | 太阳能-双臂灯 | 12 | 33 |
| 114 | 凤四路 | / | 单臂灯 | 12 | 48 |
| 115 | 国安路 | / | 双臂灯 | 7 | 15 |
| 116 | 永青路 | 南段凤翔大道为界 | 太阳能-单臂灯 | 7 | 34 |
| 117 | 纬一路 | / | 太阳能-单臂灯 | 10 | 53 |
| 序号 | 路名 | 交叉口 | 灯杆种类 | 杆数 |
| 1 | 惠政路 | 丰乐西路 | 三头灯 | 4 |
| 2 | 圜丘路 | 双头灯 | 4 | |
| 3 | 如意路 | 三头灯 | 4 | |
| 4 | 广和路 | 三头灯 | 1 | |
| 5 | 泰和路 | 三头灯 | 1 | |
| 6 | 顺城路 | 三头灯 | 4 | |
| 7 | 永乐路 | 四头灯 | 4 | |
| 8 | 云霁路 | 三头灯 | 2 | |
| 9 | 社稷坛路 | 三头灯 | 2 | |
| 10 | 西华路 | 四头灯 | 2 | |
| 11 | 人民政府 | 四头灯 | 2 | |
| 12 | 辅仁路 | 三头灯 | 4 | |
| 13 | 月华路 | 四头灯 | 4 | |
| 14 | 子顺路 | 成贤路 | 三头灯 | 4 |
| 15 | 西城路 | 三头灯 | 4 | |
| 16 | 西安路 | 三头灯 | 4 | |
| 17 | 中卫路 | 三头灯 | 4 | |
| 18 | 仁爱路 | 三头灯 | 2 | |
| 19 | 仁爱路 | 永乐路 | 四头灯 | 4 |
| 20 | 顺城路 | 三头灯 | 4 | |
| 21 | 前门大街 | 三头灯 | 2 | |
| 22 | 社稷坛路 | 三头灯 | 4 | |
| 23 | 西华路 | 四头灯 | 2 | |
| 24 | 农业农村局 | 四头灯 | 2 | |
| 25 | 辅仁路 | 三头灯 | 4 | |
| 26 | 月华路 | 四头灯 | 2 | |
| 27 | 长安街 | 留守司路 | 三头灯 | 2 |
| 28 | 洪武大道 | 三头灯 | 2 | |
| 29 | 惠政路 | 四头灯 | 4 | |
| 30 | 仁爱路 | 四头灯 | 4 | |
| 31 | 武英路 | 三头灯 | 4 | |
| 32 | 西安路 | 四头灯 | 4 | |
| 33 | 成贤路 | 三头灯 | 1 | |
| 34 | 府北街 | 府西街 | 双头灯 | 1 |
| 35 | 禁垣路 | 文华路1 | 三头灯 | 2 |
| 36 | 文华路2 | 双头灯 | 2 | |
| 37 | 武英路 | 1顺城路 | 三头灯 | 4 |
| 38 | 2永乐路 | 三头灯 | 4 | |
| 39 | 3子顺路 | 三头灯 | 4 | |
| 40 | 4长安街 | 三头灯 | 4 | |
| 41 | 中卫路 | 1社稷坛路 | 三头灯 | 4 |
| 42 | 2西华路 | 三头灯 | 4 | |
| 43 | 3辅仁路 | 三头灯 | 1 | |
| 44 | 4月华路 | 四头灯 | 2 | |
| 45 | 西安路 | 1月华路 | 四头灯 | 2 |
| 46 | 2辅仁路 | 三头灯 | 4 | |
| 47 | 3西华路 | 四头灯 | 4 | |
| 48 | 4社稷坛路 | 四头灯 | 1 | |
| 49 | 5永乐路 | 四头灯 | 4 | |
| 50 | 6顺城路 | 三头灯 | 4 | |
| 51 | 7桥上 | 三头灯 | 2 | |
| 52 | 8安业路 | 三头灯 | 4 | |
| 53 | 9桥上 | 三头灯 | 2 | |
| 54 | 10如意路 | 四头灯 | 2 | |
| 55 | 11无名路段 | 三头灯 | 2 | |
| 56 | 12圜丘路 | 三头灯 | 2 | |
| 57 | 13丰西路 | 三头灯 | 4 | |
| 58 | 仁智路 | 1永乐路 | 三头灯 | 1 |
| 59 | 西城街 | 1顺城路 | 三头灯 | 4 |
| 60 | 2永乐路 | 三头灯 | 4 | |
| 61 | 3社稷坛路 | 三头灯 | 1 | |
| 62 | 4月华路 | 四头灯 | 2 | |
| 63 | 成贤路 | 1月华路 | 三头灯 | 1 |
| 64 | 2社稷坛路 | 四头灯 | 4 | |
| 65 | 3永乐路 | 三头灯 | 2 | |
| 66 | 4顺城路 | 三头灯 | 2 | |
| 67 | 安业路 | 1成贤路 | 三头灯 | 1 |
| 68 | 2西城路 | 三头灯 | 1 | |
| 69 | 3仁智路 | 三头灯 | 1 | |
| 70 | 如意路 | 1养贤路 | 三头灯 | 3 |
| 71 | 2武英路 | 四头灯 | 2 | |
| 72 | 3右弼路 | 四头灯 | 1 | |
| 73 | 4万历路 | 四头灯 | 1 | |
| 74 | 5功臣庙路 | 四头灯 | 2 | |
| 75 | 6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1 | |
| 76 | 7洪武大道 | 三头灯 | 2 | |
| 77 | 8无名路口 | 四头灯 | 1 | |
| 78 | 9,057县道 | 四头灯 | 1 | |
| 79 | 10无名路口 | 四头灯 | 1 | |
| 80 | 11末端 | 四头灯 | 1 | |
| 81 | 圜丘路 | 1功臣庙路 | 三头灯 | 2 |
| 82 | 2右弼路 | 双头灯 | 4 | |
| 83 | 3武英路 | 双头灯 | 4 | |
| 84 | 4养贤路 | 三头灯 | 1 | |
| 85 | 丰乐西路 | 1养贤路 | 三头灯 | 1 |
| 86 | 2右弼路 | 三头灯 | 2 | |
| 87 | 3功臣庙路 | 三头灯 | 2 | |
| 88 | 洪武大道 | 凤凰大道 | 三头灯 | 6 |
| 89 | 中都大道 | 1凤阳支线出口 | 五头灯 | 2 |
| 90 | 2凤凰大道 | 三头灯 | 2 | |
| 91 | 3圜丘路 | 三头灯 | 1 | |
| 92 | 4如意路 | 四头灯 | 4 | |
| 93 | 5广和路 | 三头灯 | 4 | |
| 94 | 6泰和路 | 三头灯 | 2 | |
| 95 | 东华路 | 工人路 | 四头灯 | 1 |
| 96 | 尚贤路 | 三头灯 | 2 | |
| 97 | 府北街 | 四头灯 | 2 | |
| 98 | 文昌路 | 四头灯 | 2 | |
| 99 | 东城街 | 三头灯 | 1 | |
| 100 | 教场支路 | 三头灯 | 4 | |
| 101 | 教场路 | 积善路 | 三头灯 | 1 |
| 102 | 安泰路 | 四头灯 | 2 | |
| 103 | 永庆路 | 三头灯 | 1 | |
| 104 | 末端 | 三头灯 | 1 | |
| 105 | 积善路 | 永庆路 | 三头灯 | 1 |
| 106 | 安泰路 | 三头灯 | 1 | |
| 107 | 前门大街 | 如意路 | 三头灯 | 2 |
| 108 | 五经路 | 三头灯 | 1 | |
| 109 | 文昌路 | 三头灯 | 1 | |
| 110 | 文华路 | 三头灯 | 2 | |
| 111 | 留守司路 | 三头灯 | 2 | |
| 112 | 洪武东路 | 三头灯 | 3 | |
| 113 | 功臣庙路 | 三头灯 | 2 | |
| 114 | 惠政路 | 三头灯 | 4 | |
| 115 | 仁爱路 | 三头灯 | 2 | |
| 116 | 武英路 | 三头灯 | 2 | |
| 117 | 西安路 | 三头灯 | 4 | |
| 118 | 仁智路 | 三头灯 | 1 | |
| 119 | 西城街 | 三头灯 | 1 | |
| 120 | 成贤路 | 三头灯 | 2 | |
| 121 | 泰和路 | 万历路 | 三头灯 | 2 |
| 122 | 功臣庙路 | 广和路 | 三头灯 | 1 |
| 123 | 泰和路 | 三头灯 | 1 | |
| 124 | 永乐路 | 四头灯 | 4 | |
| 125 | 云霁路 | 三头灯 | 4 | |
| 126 | 洪武西路 | 云霁路 | 三头灯 | 1 |
| 127 | 永乐路 | 三头灯 | 2 | |
| 128 | 顺城西路 | 三头灯 | 2 | |
| 129 | 洪武大道 | 永乐路 | 三头灯 | 2 |
| 130 | 云霁路 | 三头灯 | 1 | |
| 131 | 留守司路 | 云霁路 | 三头灯 | 4 |
| 132 | 永乐路 | 三头灯 | 4 | |
| 133 | 文华路 | 永乐路 | 三头灯 | 2 |
| 134 | 云霁路 | 三头灯 | 4 | |
| 135 | 护城河北路 | 工人路 | 三头灯 | 2 |
| 136 | 尚贤路 | 三头灯 | 2 | |
| 137 | 体育东路 | 三头灯 | 1 | |
| 138 | 尚贤路 | 三头灯 | 1 | |
| 139 | 正德路 | 1、丰乐东路 | 三头灯 | 1 |
| 140 | 2、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1 | |
| 141 | 安东桥路 | 朝阳路 | 三头灯 | 1 |
| 142 | 独山大道 | 龙兴路 | 三头灯 | 4 |
| 143 | 东华路 | 三头灯 | 4 | |
| 144 | 朝阳路 | 三头灯 | 2 | |
| 145 | 孝友路 | 三头灯 | 1 | |
| 146 | 前门大街 | 三头灯 | 3 | |
| 147 | 无名路口 | 四头灯 | 1 | |
| 148 | 惠子路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2 |
| 149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2 | |
| 150 | 东湖路 | 三头灯 | 3 | |
| 151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1 | |
| 152 | 文治路 | 无名路口 | 四头灯 | 1 |
| 153 | 中都大道 | 月华路 | 四头灯 | 2 |
| 154 | 辅仁路 | 三头灯 | 1 | |
| 155 | 西华路 | 四头灯 | 1 | |
| 156 | 长安街 | 四头灯 | 4 | |
| 157 | 云霁路 | 三头灯 | 4 | |
| 158 | 永乐路 | 三头灯 | 4 | |
| 159 | 顺城路 | 三头灯 | 6 | |
| 160 | 九华路 | 经三路 | 三头灯 | 3 |
| 161 | 子期路 | 三头灯 | 2 | |
| 162 | 琴音路 | 三头灯 | 2 | |
| 163 | 永青路 | 三头灯 | 4 | |
| 164 | 凤翔大道 | 伯牙路 | 三头灯 | 4 |
| 165 | 永青路 | 四头灯 | 4 | |
| 166 | 子期路 | 三头灯 | 2 | |
| 167 | 九华路 | 四头灯 | 4 | |
| 168 | 凤四路 | 三头灯 | 4 | |
| 169 | 牛庄 | 四头灯 | 4 | |
| 170 | 无名路口 | 四头灯 | 1 | |
| 171 | 无名路口 | 四头灯 | 1 | |
| 172 | 琉璃岗路 | 四头灯 | 4 | |
| 173 | 龙兴路 | 四头灯 | 4 | |
| 174 | 庄子路 | 三头灯 | 4 | |
| 175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4 | |
| 176 | 龙兴路 | 小康路 | 三头灯 | 1 |
| 177 | 名胜路 | 三头灯 | 1 | |
| 178 | 九虹路 | 三头灯 | 2 | |
| 179 | 汤河路 | 三头灯 | 2 | |
| 180 | 朝阳路 | 三头灯 | 1 | |
| 181 | 琉璃岗路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2 |
| 182 | 九虹路 | 惠子路 | 三头灯 | 2 |
| 183 | 庄子路 | 三头灯 | 2 | |
| 184 | 庄子路 | 永昌路 | 三头灯 | 2 |
| 185 | 永阳路 | 三头灯 | 3 | |
| 186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2 | |
| 187 | 名胜路 | 三头灯 | 2 | |
| 188 | 东湖路 | 三头灯 | 2 | |
| 189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2 | |
| 190 | 惠子路 | 三头灯 | 4 | |
| 191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2 | |
| 192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1 | |
| 193 | 东城街 | 府东路 | 三头灯 | 2 |
| 194 | 涂山大道 | 无名路口 | 四头灯 | 4 |
| 195 | 如意路 | 四头灯 | 2 | |
| 196 | 前门大街 | 四头灯 | 2 | |
| 197 | 永乐路 | 三头灯 | 4 | |
| 198 | 子顺路 | 三头灯 | 4 | |
| 199 | 长安街 | 四头灯 | 2 | |
| 200 | 社稷坛路 | 四头灯 | 2 | |
| 201 | 西华街 | 四头灯 | 2 | |
| 202 | 月华路 | 三头灯 | 4 | |
| 203 | 濠州大道 | 无名路口 | 三头灯 | 1 |
| 204 | 龙盘大道 | 庄子路 | 三头灯 | 4 |
| 205 | 涂山大道 | 三头灯 | 2 | |
| 206 | 安东桥路 | 前门大街 | 三头灯 | 4 |
| 207 | 青山路 | 琉璃岗路 | 三头灯 | 1 |
| 208 | 永青路 | 华安路 | 双头灯 | 1 |
| 209 | 伯牙路 | 华安路 | 三头灯 | 2 |
| 210 | 伯牙路 | 纬一路 | 三头灯 | 2 |
| 211 | 纬一路 | 永青路 | 三头灯 | 1 |
| 212 | 门临路 | 经六路 | 三头灯 | 4 |
| 213 | 凤四路 | 三头灯 | 2 | |
| 214 | 琉璃岗路 | 三头灯 | 2 | |
| 215 | 独山大道 | 三头灯 | 1 |
| 序号 | 路名 | 路灯种类 | 杆数 |
| 1 | 楼西街 | 单臂灯 | 11 |
| 2 | 楼南街 | 单臂灯 | 6 |
| 3 | 楼东街 | 单臂灯 | 11 |
| 4 | 花铺廊街 | 单臂灯 | 9 |
| 5 | 清明北路 | 单臂灯 | 10 |
| 6 | 清明小区 | 单臂灯 | 10 |
| 7 | 永济路 | 单臂灯 | 5 |
| 8 | 十八桥 | 单臂灯 | 16 |
| 9 | 南、北火巷 | 单臂灯 | 12 |
| 10 | 保火巷 | 单臂灯 | 2 |
| 11 | 独山路 | 单臂灯 | 20 |
| 12 | 竹杆园 | 单臂灯 | 11 |
| 13 | 尚贤路 | 单臂灯 | 14 |
| 14 | 长胜街 | 单臂灯 | 12 |
| 15 | 人工路 | 单臂灯 | 15 |
| 16 | 人民银行西巷 | 单臂灯 | 3 |
| 17 | 县幼儿园南巷 | 单臂灯 | 2 |
| 18 | 水磨河路 | 单臂灯 | 20 |
| 19 | 永安小学巷 | 单臂灯 | 4 |
| 20 | 老凤中后门-环城北路 | 单臂灯 | 5 |
| 21 | 三眼井 | 单臂灯 | 5 |
| 22 | 头道巷 | 单臂灯 | 21 |
| 23 | 南环路 (明德巷) | 单臂灯 | 7 |
| 24 | 南环路 (台家巷) | 单臂灯 | 3 |
| 25 | 太庙路 (五福巷) | 单臂灯 | 13 |
| 26 | 老人桥-凤凰城门口 | 单臂灯 | 8 |
| 27 | 府东大街移动大厅西 | 单臂灯 | 2 |
| 28 | 长安花园 | 单臂灯 | 21 |
| 29 | 东夹门巷 | 单臂灯 | 13 |
| 30 | 小东都南巷 | 单臂灯 | 5 |
| 31 | 广和巷 | 单臂灯 | 4 |
| 32 | 中和巷 | 单臂灯 | 4 |
| 33 | 南环路供电宿舍 | 单臂灯 | 4 |
| 34 | 小林浴池西巷 | 单臂灯 | 5 |
| 35 | 三元街 | 单臂灯 | 11 |
| 36 | 詹家巷 | 单臂灯 | 5 |
| 37 | 楼东街-四眼井 | 单臂灯 | 3 |
| 38 | 新民巷 | 单臂灯 | 4 |
| 39 | 公路局南巷 | 单臂灯 | 2 |
| 40 | 徽商银行巷 | 单臂灯 | 6 |
| 41 | 青云巷 | 单臂灯 | 4 |
| 42 | 广惠巷 | 单臂灯 | 5 |
| 43 | 海云天巷 | 单臂灯 | 11 |
| 44 | 赵台巷 | 单臂灯 | 7 |
| 45 | 吴家巷 | 单臂灯 | 3 |
| 46 | 永安小学东巷里边 | 单臂灯 | 9 |
| 47 | 永济路中间西巷 | 单臂灯 | 3 |
| 48 | 南环路东教堂东巷 | 单臂灯 | 5 |
| 49 | 府东街储蓄银行东巷 | 单臂灯 | 5 |
| 50 | 禁垣南路一号楼后巷子 | 单臂灯 | 2 |
| 51 | 城河南路 | 单臂灯 | 66 |
| 52 | 护城河公园 | 单臂灯 | 135 |
注:
(1)路灯、配电箱、变压器清单供投标参考,具体以中标后实际测量数量为准。
(2)禁垣路、东华路、长安街、西华路、中都大道的“9火中华灯”已改造提升为LED灯;惠政路、仁爱路、西安路双臂灯已改造提升为LED灯。
(3)配电箱、变压器清单详见发布附件《配电箱变压器清单》。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服务类)
(2026年版)
项目名称: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czfycg202611-001
招标人: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明中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采购需求24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57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6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7
第七章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104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23日9点1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zfycg202611-001
2.项目名称: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
3.预算金额:1406万元/年
4.最高限价:1406万元/年
5.采购需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城区路灯智能化节能升级及能源托管,能源托管范围的路灯设施包含凤阳县主城区、临淮、门台片区,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5年,具体为建设期6个月,托管期10年,托管期自验收合格次月开始。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3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质疑:①提供书面材料,递交至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处;②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23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11月23日9点10分(北京时间)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参加招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2.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解密)方式,开启时投标人无须至现场进行解密,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启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启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人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响应文件无效;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经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禁垣南路65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明中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西侧名城华庭4幢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信息
名称:凤阳县财政局
地址: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惠政路凤阳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0-672660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 5.2 |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或不召开□统一组织或统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注:如投标人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或采购人统一召开的标前答疑会,视同放弃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6.1 | 网上询问截止时间 | 2026年11月9日17时30分 |
| 7.1 | 包别划分 | ☑不分包 □分为 个包投标人对多个包进行投标的中标包数规定: |
| 10.1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
| 11.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 13.1 | 投标文件解密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后 60 分钟内 |
| 14.1 | 资格审查 | ☑采购人审查□采购人出具委托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
| 14.3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采购人依法组建;☑7人,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评标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由采购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17.2 | 评标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
| 17.3 | 报价扣除(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价格扣除6%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4% 。 |
| 17.4 | 本国产品价格扣除(适用于服务项目中涉及的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 | (1)项目或者采购包中采购内容为单一产品的,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扣除 20% 。(2)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80%,所有产品价格扣除 20% 。 |
| 21.1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3名,并标明排序 |
| 21.2 | 确定中标人 |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采购人确定 |
| 23.3 | 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内容 | (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3)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4)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有) |
| 24.1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
| 25.1 | 告知招标结果的形式 | 投标人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看□评标现场告知 |
| 26.1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 保险 保函(3)收取单位: (4)收取账号: (5)退还时间: 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 27.1 | 签订合同和合同公告时间 | (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开。(2)采购人与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
| 28.1 | 代理费用 | (1)收费对象:采购人 中标人(2)收取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82%收费;代理费:196636元。 |
| 31.3 | 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递交方式: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可以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接收部门: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安徽省明中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6056926501通讯地址: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西华街北侧或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西侧名城华庭4幢 |
| 32 | 其他内容 | 1、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和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2、“政采贷”融资指引: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人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或中标通知书后,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采贷”栏目,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中标人签署政府采购中标(中标)合同后,登录“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3、电子保函指引:中标人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融资/保函”栏目,申请办理电子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部分可提供线下政采贷的金融机构凤阳县金融机构名称:凤阳利民村镇银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名城世家小区D区2幢1号商铺联系人及电话:宁聪0550-6715501金融机构名称: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凤阳县府城镇中都街道云霁路99号联系人及电话:王龙纪0550-6725044、特别提示:(1)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完善投标人信息,并在上传投标文件环节添加联合体投标信息。(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 0550-3801701,4009980000。(3)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4)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 CA 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5)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 CA 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6)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 CA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 CA 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7)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或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8)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9)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10)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到系统后,需要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公司到开标截止时间后共同解锁,不存在商务报价等投标信息通过系统泄密的风险;投标截止时间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也可以撤回修改。集中到开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可能出现由于投标企业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不熟练、网络拥堵等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且无法及时解决,丧失投标机会,请各投标企业提前制作、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否则由于无法及时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而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况,责任自负!6.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2)因投标人未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7.同义词语: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等章节中“招标人”、“供应商”,等同于“采购人”、“投标人”。8.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9.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评标系统中填入【3830】日历日作为本项目唱标工期,该信息仅作为唱标使用,如唱标信息填写有误,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最终以其投标文件中填报的相关内容作为合同签约依据。 |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1.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1.4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4.2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4.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若招标公告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5.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资金落实情况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政府采购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5.2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6.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4对于没有提出疑问又参与了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招标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7.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所投包别中的部分内容,其所投包别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3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服务及工程(如有)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4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5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8.2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8.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9.投标报价
12.1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9.2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3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4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0.投标保证金
10.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3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与撤回
12.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12.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3.开标
13.1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13.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上开标系统公布开标结果,公布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13.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
13.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4.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
14.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4.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
15.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15.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15.2投标文件的澄清
15.2.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询标)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有询标,投标人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投标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标委员会询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5.2.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5.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15.4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投标无效
16.1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内容。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投标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视同其未提供。
1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7.比较与评价
1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并通过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投标文件作进一步的比较与评价。
1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7.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注: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17.5同时符合17.3和17.4的价格评审优惠时,评标价为投标报价分别扣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和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
18.废标、重新招标与变更采购方式
1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数量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8.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或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9.保密要求
19.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0.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0.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21.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21.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2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2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2.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23.中标结果公告
2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3.2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3.3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4.中标通知书
24.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4.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5.告知招标结果
25.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6.履约保证金
26.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6.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签订合同
27.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告。
2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7.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代理费用
28.1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取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29.廉洁自律规定
2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2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0.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1.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3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3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上述条款中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包含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方式。
3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章采购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投标人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 1 | 付款方式 | (1)如为中小企业中标,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剩余部分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2)如为大型企业中标,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注:本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期内由中标人进行投资建设,年度合同价指托管期开始后年度托管费用。 |
| 2 | 服务地点 | 凤阳县 |
| 3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5年,具体为建设期6个月,托管期10年,年度合同价指托管期自验收合格次月开始。 |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 标的名称:凤阳县路灯合同能源化管理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城区路灯智能化节能升级及能源托管,具体操作方式为: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合同约定的能源管理期限内,中标人将通过节约电费的方式来收回本项目的改造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运营回报。招标人会依据合同条款,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路灯托管服务费用。
本项目内容包括:1、建设期按要求对凤阳县本级管养的路灯进行节能改造升级建设和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升级建设;2、运维期内按要求对约定部分的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相关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和对建设的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以及外接非道路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线路上取电的管理。项目范围:包括凤阳县主城区以及临淮、门台两大片区范围路灯总计约2.6万盏,配电箱232台,变压器127台,具体详见附件二。本项目总投计划由中标人根据实际实施的具体方案编制,路灯、配电箱、变压器数量以中标后实际测量值为准。
三、服务需求
本项目路灯节能改造及智慧化管控升级(以下简称“改造升级”)的内容包括建设期建设工作和运维期运维管养工作。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建设期建设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1、建设期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
1.1路灯节能改造建设
将招标范围内灯具全面替换为照明亮度更高、更节能的LED路灯,原有路灯灯头由中标人负责拆除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2路灯智慧化管控升级建设
对改造范围内的功能性照明路灯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单灯可控、按需调光、分段分时控制、总体监控。搭建独立软件平台管理系统,对改造范围内配电箱安装的智慧系统集中控制器、经纬仪、智慧电表、智慧安全用电系统等实现总体集成监控、能源计量、回路检测、故障反馈、自动化管理等,并且为响应一网统管的要求,需实现与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系统平台的对接。
在招标人指定场所建设道路照明智慧控制平台及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由中标人出资负责设计、装修施工,装修要求为精装修,设计方案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实施,建成后交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1.3安全升级
对招标范围内路灯的配电箱改造升级,安装通信模块及数据监测模块,实现对配电箱、线路、灯具等路灯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的监测、控制、调节,达到用电安全、供电可靠、用能清晰。
1.4本路灯能源托管项目中需配置多台移动式应急电源设备,每台额定功率输出不低于20千瓦,合计不低于80千瓦,具备应急供电、削峰填谷、远程监控、安全保护及消防联动功能。
1.5本项目建设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完成以上建设任务所涉及的包括:改造升级方案的编制、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检测、计量确认、电缆回路检查、其他相关附属工程以及安全运行等一整套的改造升级建设工作。
本项目建设期内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即原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现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编制。
2、建设期的建设要求
2.1路灯节能改造建设LED灯具技术要求
本项目建设期节能改造所选用的高光效LED路灯灯具质量及技术要求需满足下述要求。
2.1.1基本要求:
1)所投灯具须具备有效的CQC产品认证证书。
2)所投灯具额定相关色温应为4000K±275K,应选用同类光源,色容差≤7SDCM。
3)所投灯具额定显色指数Ra≥70。
4)在100%光输出条件下,所投灯具功率因数须≥0.95,并按满负荷稳态进行测量。
5)所投灯具应能在-40℃~+50℃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其配套驱动电源应能在-40℃~55℃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6)所投驱动电源防护等级须≥IP67,并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7)所投灯具安全性能须符合GB43472-2023、GB7000.203-2013、GB/T7000.1-2023等标准的全套要求,并按标准完成全部安全试验项目;防触电保护型式须为ClassI(I类接地保护)。
8)灯具必须配置防坠落装置(钢丝绳或链条,一端固定灯具、一端固定灯杆)。
9)本项目所投路灯灯具品牌须保持一致性。
2.1.2重要参数要求:
| 序号 | 名称 | 需求说明 |
| 1 | ★LED模块 | LED灯具使用的LED模块应具有CQC产品认证证书。注: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出具的LED模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
| 2 | ★整灯光效 | LED灯具整灯光效≥180lm/W,灯具能效等级达1级。注:同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所投产品在中国能效标识官网(https://www.energylabel.com.cn/index.htm)的备案信息截图。 |
| 3 | ★光通量维持率 | LED灯具通过光衰测试,实际燃点测试时长达到50000小时及以上的,同时测试后灯具的光通量维持率>85%。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4 | ★紫外老化试验 | LED灯具通过紫外老化试验,试验后,样品外观目测正常,透镜无粉化、无裂纹、未发现明显变色、通电后,灯具能正常点亮工作,测试时间须≥5000小时。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5 | ★防护等级 | LED灯具防护等级≥IP66。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6 | ★防雷测试 | LED灯具产品通过雷击浪涌10KV测试。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7 | ★模块气密性测试 | LED灯具使用的LED模块通过气密性试验,试验后LED模块内部无水进入,同时电气强度试验500V无闪络击穿,测试时长≥5000小时。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8 | ★风力测试 | LED灯具通过风速≥36.9米/秒的风力测试。注: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2.2路灯节能改造建设的照明质量要求
各种级别、各种类型的道路改造升级后的路面平均照度等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要求。
2.2.1道路照明分类
(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2.2.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等为评价指标。
2.2.3机动车交通照明标准值
(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1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简单划分方法及相应照度值
| 道路级别 | 车道数(条) | 对应的照度值(lx) |
| 快速路/主干路 | 4~6 | 20~30 |
| 次干路 | 2~4 | 15~20 |
| 支路 | 1~2 | 8~10 |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 级别 | 道路类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 | 环境比SR最小值 | |||
| 平均亮度Lav(cd/m2) | 总均匀度Uo最小值 | 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 | 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 均匀度UE最小值 | ||||
| Ⅰ | 快速路、主干路 | 1.5/2.0 | 0.4 | 0.7 | 20/30 | 0.4 | 10 | 0.5 |
| Ⅱ | 次干路 | 1.0/1.5 | 0.4 | 0.5 | 15/20 | 0.4 | 10 | 0.5 |
| Ⅲ | 支路 | 0.5/0.75 | 0.4 | — | 8/10 | 0.3 | 15 | - |
注:a.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b.对于市区路段的道路类型,由招标人依据实际路况确定。
(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 交会区类型 |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 照度均匀度UE | 眩光限制 |
|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 30/50 | 0.4 |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 |
|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 |||
|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 |||
|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 20/30 | ||
|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 |||
| 支路与支路交会 | 15/20 |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5)人行道标准值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人行道标准值
| 夜间行人流量 | 区域 |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 路面最小照度Emin(lx),维持值 | 最小垂直照度Evmin(lx),维持值 |
| 流量大的道路 | 商业区 | 20 | 7.5 | 4 |
| 居住区 | 10 | 3 | 2 | |
| 流量中的道路 | 商业区 | 15 | 5 | 3 |
| 居住区 | 7.5 | 1.5 | 1.5 | |
| 流量小的道路 | 商业区 | 10 | 3 | 2 |
| 居住区 | 5 | 1 | 1 |
注:(1)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2.2.4调光方案
执行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实行“一路一策”管理,可根据所在道路的照明等级、夜间路面实时照明水平以及不同时间段的交通流量、车速、环境亮度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时段需要达到的照明水平,通过智能控制方式,调节路面照度或亮度。
2.3单灯控制器参数要求
基本要求与功能:具备远程开关灯、调光(010V/PWM,范围0~100%)、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监测、故障报警、亮灯时长统计、软件远程升级、脱网自主运行(通信失联后按预设策略自动开关灯)等功能;故障报警主动上报响应时间<5s、数据查询响应时间<5s。
性能与防护:交流220V、允许偏差20%~+20%、频率50Hz(偏差6%~+2%);非通信状态下有功功耗≤3W、视在功耗≤5VA;;电能计量精度≥2.0级;时钟误差全温区≤±3s/d、参比温度≤±2s/d、对时误差≤5s;防护等级≥IP65;工作温度40℃~+70℃(C3级)。
2.4集中控制器参数要求
基本要求与功能:具备回路控制(≥6回路,可扩展)、单灯集中管控、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电量/亮灯时长等数据采集、故障监测与报警、模式控制(定时/经纬度/光照度/调光)等功能。
性能与通信:单相供电时有功功耗≤15W;时钟误差≤±0.5s/d;配置参数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断电不丢失;外壳防护等级≥IP54;工作温度40℃~+70℃(C3级)、相对湿度10%~100%RH;上行支持4G/5G(或光纤、以太网)对接管理平台、下行支持电力线载波/RS485管控单灯控制器;支持脱网自主运行。
2.5建立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
系统应满足管理部门对照明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过程中的各类业务需求,数据全面完整、更新及时准确、智能化程度高的基础地理信息、路灯设备数据和信息化动态监测数据。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
①道路照明系统
集成GIS地图,设备管理,项目管理,统计分析/大数据分析,系统管理,策略任务管理,警报管理,工单管理,资产管理,物料管理,运维管理等功能。其中,系统需按招标人要求体现高压下火点-变压器-路灯控制柜-路灯的连接关系。
②地理信息系统
支持百度/Google地图,可选2D/卫星航拍等,支持一键切换;
支持在线地图和离线地图两种模式;支持浏览操作和编辑两种模式。
支持跨项目搜索设备,可根据设备地址、名称、UID等参数进行搜索,支持模糊查询,结果列表显示,并能定位到GIS;
③项目管理系统
支持对现有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支持项目增删改查;
支持项目适用设备类型配置;
④设备管理系统
对接多个厂家,支持多种设备类型:转换开关、灯具、集中控制器、路由器、专变箱、弱电柜、交流接触器、亮化主控器、互感器、断路器、网关、浪涌、灯杆、终端控制器、开关及检测、配电柜、有源光电转换器、电源管理盒、地下线缆、光照计、交换机、地下线管、雾桩、直流柜、线缆用电检测模块。
⑤任务管理系统
可对任务进行增、删、改、查、复制、导出等操作
支持多种任务类型:回路开关任务/终端自运行任务/终端任务(集中器&网关)
⑥警报管理系统
包含实时警报,历史警报,警报配置。实时警报全部为警报状态的警报,历史警报是所有警报发生的历史流水记录,警报配置是对设备进行符合现场环境的警报参数配置。目前支持集中器,直连终端,非直连终端,电源管理盒,电缆用电检测警报参数配置。警报接收支持自定义设置,可以自定义配置警报的发送方式和接收人;
⑦工单管理系统
提供系统化、标准化的工作处理流程,自动工单分配实现系统自动化。工单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工单录入、综合查询、流程管理、权限管理、参数配置、我的待办等功能。其中综合查询提供多种查询条件进行工单查询,对各种状态的工单可以查看工单的详细流转/执行情况。
⑧资产管理系统
可以对每个设备补充登记中标人,生产商,所属区,所属道路,道路侧向,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养护单位,管养分组,基本资料附件存储等信息管理。
⑨统计分析系统
包含能耗记录,抄表记录,工单统计,电费统计,报表记录,电缆检测分析,在线率统计,警报统计;
⑩系统管理系统
系统机构管理员使用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快速搭建、维护系统管理业务,组织机构,人员权限的调整以及系统数据备份等日常维护工作。
具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校验,可识别非法登录,并给出提示。
⑪APP管理系统
手机APP应具备现场维护人员可以通过手机查看工单任务内容、下单时间、下单人、现场情况、位置地图定位;可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跟踪处理结果,数据录入等功能。
2.6建立路灯监控中心的要求
①建立路灯监控中心要求实现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各子系统及招标人的其他相关控制系统的集中统一显示,共享等,为招标人开展远程集中巡查、监控值守和应急指挥提供基础物理环境。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须实现连接互通共用共享:包括主机与存储系统、图像接入与管理系统、预警发布硬件支持系统等与数据机房相关的软硬件设施,通过监控中心大屏进行分屏显示,并能够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实现数据的报送功能。
本项目监控中心建设设立在招标人指定地点,由中标人充分利用已有条件,进行改造装修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大屏幕显示系统、会议系统等设备设施建设安装。监控中心应考虑整体防潮、防尘及温度要求;应配置专用互联网络接入,方便实现远程连接。监控中心要求整体布局合理、设备规整、运行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②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的建设主要分为控制中心、网络机房的建设等内容。基本建设清单及要求如下表所示。中标人中标后应在基本建设清单及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基本清单要求)提出更加详细具体的建设方案并须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城市照明管理监控中心基本建设清单如下:
| 序号 | 项目 | 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 (一)大屏显示系统: | ||||
| 1 | 大屏显示系统 | 以实际情况定制 | 套 | 1 |
| 2 | 会议系统 | 配置相应的音、视频设备用于视频会议等 | 套 | 1 |
| (二)监控室建设:(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及招标人其它有关系统运行工作所必需的机柜、电脑、服务器、网络租赁、UPS等) | ||||
| 1 | 电脑 | 以实际需求为准 | 台 | 4 |
| 2 | 多功能打印一体机 | 彩色激光多功能一体机打印/复印/传真一体机类型。 | 台 | 1 |
| 3 | 网络租赁及连接 | 以实际需求为准,合同期内监控中心网络租赁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项 | 1 |
| (三)监控中心改造装修(含改造装修、办公设备设施等) | ||||
| 1 | 室内环境改造装修 | 配合大屏幕显示系统等建设内容对天花板、地面、墙面、强弱电排线等进行改造装修 | 项 | 1 |
| 2 | 监控办公桌椅设备 | 监控管理办公和远程视频会议等必需的桌椅设施 | 套 | 1 |
| 3 | 监控值班室配套设施 | 24小时监控值班必需的配套生活设施 | 套 | 1 |
(二)运维期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中标人负责本项目改造及运维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路灯的灯具、配电箱、智慧控制平台、箱变、灯杆及配套设施等的日常运维工作,确保所有设备设施正常平稳运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路灯灯具维护:路灯电器元件巡查检修、维护,路灯杆巡查检修、维护,路灯光衰及时更换,路灯碰撞后的拆除与安装,高、中杆灯的巡查检修、维护,配电箱的巡查检修、维护。
(2)电缆维护:电缆维护维修及单处50米以内线缆的更换。
(3)路灯井及井盖更换:路灯设施检查井维护损坏更换。
(4)配电箱:配电箱及内部所有电气设备的维护。
(5)箱变:中标人负责路灯箱变(包含三相熔断器或高压环网柜以下的高压电缆)的日常运维(变压器维修、定期巡检、外部清洁、接地系统检查、紧固件加固、铭牌标识维护)及部件更换,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变压器主体因寿命终止、容量不足、外力破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整机更换费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6)维护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等规定执行。
(7)设施日常管理:
①各类道路的灯具应达到的标准。
②灯具备品备件储备充足,按照灯具总数的2‰提供,能及时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进行。
③当备品备件不足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品备件补充。
④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开关灯时间时,接到书面通知后应以监管部门通知为准,2天内完成调整工作。
(8)巡检运维要求:
①运维巡、检、修: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周至少巡检一次,支小路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月至少巡检一次;配电箱(柜)每月巡检一次;架空线路每半年巡检一次;地埋电缆线路每年巡检一次;接地(或接零)装置每年在干燥季节巡检一次;独立的防雷装置应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巡检一次;漏电保护装置应每季巡检一次;集中控制装置、照明节电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每半年巡检一次;中、高杆照明设施的卷扬机、钢丝绳、减速箱、导向滑轮等转动系统和控制系统应每年检修一次并添加润滑油。设施被盗频发地段应安排防盗人员每天巡查;连续高温、台风、雷雨或冰雪等特殊自然灾害性气候,应按城市照明监管机构要求进行防火、防汛、防台、防雷、抗雪等专项检查并增加巡检次数,必要时做临时断电处理。
②设施清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一年清洁不少于一次;光控探头每半个月擦拭一次;主要道路应每年测量一次平均照度;以抱箍形式固定在(处于生长期的)树木上的灯具,应在每年的4-5月份对树木进行一次松绑,必要时更换橡胶垫片。
③照明设施故障修复时间:维护人员5分钟内响应维修电话,县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偏远路段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恢复控制系统等常规故障。单灯缺亮,24小时内修复;发生大面积熄灯故障,24小时内修复;电缆裸露、灯具脱落、灯杆倾斜、检修门盖缺失、电缆井盖缺失等,应在2个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安全措施并在2日内修复;集中控制装置或其他智慧照明装置损坏,2日内修复;因照明设施被盗或道路挖掘等引起的故障,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具备修复条件后3日内修复;被撞损的设施(灯杆、配电箱、基础等),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具备修复条件后3日内修复;因特殊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
④设施防腐处理:灯杆、灯具支架,以及依附其上的承重螺丝等附属设施,锈蚀深度不超过10%,其他非受力零部件,锈蚀深度不超过25%。锈蚀深度超过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
⑤运维目标:亮灯率≥98%,设施完好率≥95%,运行故障率≤0.5%,报修处理率100%,交办事项办理率100%。
⑥重大活动保障:对重要节假日、政府大型活动、外事等活动提供完善的保障方案和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期间设施完好率、亮灯率、整洁率达到100%。
⑦中标人在巡查中发现第三方进行野蛮施工或其他行为导致路灯设施损坏或可能会对路灯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依法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维权。
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气象条件、自身瑕疵、产品寿命、电压波动等非人为原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导致托管范围内的路灯设备设施缺损,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涉及破绿、国防光缆等其他设施的由中标人负责处理,相关费用自行承担。若因项目设施的质量瑕疵原因或中标人职责范围原因,致使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中标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偷盗、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导致托管范围内路灯设备设施缺损,由招标人委托中标人负责报案并予以追偿索赔,中标人负责缺损设施的修复工作。
(9)以项目交付验收完成时路灯、箱变数量为基准,托管期内,招标人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因素而新增(或减少)的路灯、箱变,托管费用按以下规则调整:
①路灯电费: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累计达到100杆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招标人审核后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
②运维费用:单灯维护费(包括安装单灯控制器、灯杆、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变压器以下的设备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所有费用)用按固定单价(280元/杆/年)执行。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达到100杆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箱变维护费用按固定单价(3000元/台/年)执行。按净新增(或减少)的箱变数量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
(10)改造后节电率目标:30%。能源托管期内,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开展考核,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节电率按年度考核,以供电部门年能耗下降标准计算,按节电率目标值每降低1%扣减1%的当年运维费,于年度支付节点扣回。
(三)城市道路路灯托管基准调价机制
托管期内,若因城市道路路灯的用电设备数量、亮灯时间、电价、照明质量提升等发生变化,则托管费用基准按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用电设备增减:以项目交付验收完成时路灯、箱变数量为基准,托管期内,招标人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因素而新增(或减少)的路灯、箱变,托管费用按以下规则调整:
①路灯电费: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累计达到100杆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招标人审核后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
②运维费用:单灯维护费(包括安装单灯控制器、灯杆、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等所有变压器以下的设备设施的更新、替换、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所有费用)用按固定单价(280元/杆/年)执行。以半年度为统计周期,当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达到100杆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结算申请,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若半年度净新增(或减少)的灯具数量未达到100杆时,则该部分数量顺延,与下一半年度累计后一并结算。箱变维护费用按固定单价(3000元/台/年)执行。按净新增(或减少)的箱变数量于下个支付节点支付或扣回。
③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须全面排查现状非路灯用电情况(含交管红绿灯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通信设施等公益性用电),现状非路灯用电能耗包含在能源基准值内,托管期内电费仍由中标人承担。
如招标人因城市发展需要在现状基础上调整城市道路非路灯用电的用电设备数量、亮灯时间、照明质量提升等,当净增减用电功率累计超过16kW时,超出部分招标人按照实际发生的电费支付给中标人(若减少的,减少部分按照实际发生的电费由招标人扣回),该部分费用以年为计费周期,每年年底结算。
2、亮灯时间:托管后中标人原则上仍按托管前开灯闭灯策略执行,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3、电价风险范围:以托管服务期开始后12个月的平均电价作为基准电价。
当年实际电单价浮动不超过基准电价的5%时,按中标能源托管费进行结算;
当年实际电单价浮动超过基准电价的5%时,按实际电单价进行结算。第一年的年差额费用在次年第一个支付节点的托管费中支付或扣回。最后一年的年差额费用,招标人于合同期最后一笔款项中支付或扣回。
4、招标人或者代表政府的第三方出现临时抢修、抢险等非中标人原因紧急接入路灯线路,额外产生非托管范围内用电的,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人补偿相应产生的能源费,计费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符合的相关标准
本项目合同期内(建设期+运维期)须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及其它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若合同期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则按新文件执行。
(五)人员和工作场地要求
1、最低人员配备要求:
安全员:具有C证的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2人;
维修人员:同时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颁发的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及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得少于8人;运维期须接收现有运维人员,运维人员按中标人规章制度进行统一考核管理。
以上所有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以上所有专业人员必须仅为本项目服务;另开展工作后,中标人必须保证配置足够辅助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如辅助人员不够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办公场所要求:
在凤阳县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能够满足项目人员日常办公、仓储及车辆停放的场地,并须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它相关要求
1、节能升级改造后,单灯年平均照明时长不得低于改造前平均照明时长。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对灯具、配电柜等进行更换,更新替换的所有原设备设施由中标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置。
3、知识产权要求。本项目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的研发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为中标人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同时,在本项目合同期内可以根据招标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升级、新增功能模块。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灯具、配件必须通过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照明检测机构的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5、本项目托管期内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批准不得涉及光伏、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安装。
四、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本项目技术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相关细节进行,整体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执行,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竣工验收时要求亮灯率达到100%。涉及检测数据则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抽取不低于10%已完成改造路段的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值等规范指标进行测定,标准按照本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中标人应根据意见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验收程序:中标人在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验收文件(同时附第三方检测报告)。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完成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若项目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中标人应在招标人要求期限内对项目进行整改并申请最终验收且须保证验收合格。
3、验收方法:由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上路实测,三次实测取平均值,按照此照度为依据。如需检测的,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照度要求的路灯需进行更换,更换整改完毕后该路段按标准重新验收。
4、招标人可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本项目验收工作。
五、项目移交
合同期满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无偿、完好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包括:
1、按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通过项目移交验收。
2、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设备、资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法律文件等一切与项目稳定运营相关的资产或者权利。
3、招标人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中标人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
4、移交时,中标人应确保本项目资产和权利在向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移交时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同时,本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中标人建设项目设施和维护本项目设施导致的或中标人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
5、10年能源管理期期满后,中标人需将本项目的全部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招标人,项目范围内的全部设施归项目招标人所有,中标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10年能源管理期期满后,移交时中标人确保所有托管路灯亮灯率100%,未达到上述要求,则由中标人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满足要求后再办理移交。正式移交招标人前的路灯电费由中标人支付。
六、商务要求
(一)项目托管服务费用支付
1、报价要求: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期由中标人投资建设,托管期开始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托管服务费,投标报价包含项目合同期内中标人完成约定工作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电费(含现状非路灯用电电费)、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单灯系统通信费、网络费、因相应风险产生的相应费用等所有费用)。
本项目能源基准以理论能耗计算为1261.31万千瓦,电费标准以0.75元/瓦计算。其中,能源基准含现状非路灯用电(交管红绿灯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通信设施等公益性用电)等。
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现状及企业自身情况,结合采购需求按年度托管服务总价进行合理报价。
2、具备办理用电变更手续条件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供电部门办理供用电变更手续,要求供电部门及相关产权部门配合变更缴费主体,缴费主体变更之后的电费由中标人负责缴纳。
3、付款方式:
(1)建设期内不支付费用,进入托管期后,招标人开始支付费用。
(2)如为中小企业中标,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剩余部分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
(3)如为大型企业中标,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一次。。
(二)运维考核细则
能源托管期内,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开展考核,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要求如下:
1、路灯托管运维管理实行百分制考评,考评结果分为四档:
①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不奖不罚;
②考核得分80分(含)—90分(不含)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2%;
③考核得分70分(含)—80分(不含)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5%;
④考核得分70分(不含)以下的,扣除该季度合同金额的10%。同时,招标人将考核频率改为每月考核一次(若连续2次考核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时恢复为每季度考核一次),若连续3次考核低于70分(不含)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相关违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改造后节电率目标:30%。节电率按年度考核,以供电部门年能耗下降标准计算,按节电率目标值每降低1%扣减1%的当年运维费,于年度支付节点扣回。
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和项目实施情况对考核标准进行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
4、项目中所有处罚、扣减的费用均不再返还。
附件一、《凤阳县照明设施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此为考核暂定方案,具体考核办法内容以凤阳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最终制定办法为准,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遵守。)
1、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分考核标准备注1亮灯率25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亮灯率达到98%;如遇重点保障期间,亮灯率须达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达不到95%,此项无分。但如因业主要求人为关闭路灯或其他部门原因(如电缆挖断等)造成灯不亮的,不计入考核范围。检查时以100盏为计量基数,每100盏灯如发现有三盏不亮即视为亮灯率未达98%。2故障处理率20照明设施发生非正常亮灯、大面积熄灯、倒杆、断线、绞线、线路短路、灯具损毁、灯具配电箱外壳带电、电器火灾等事故处理率必须达到100%。一般电器故障修复不超过1小时,较大事故处理不超过2小时;事故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次扣 1 分,超过 30 次,此项无分。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并报招标人同意后,可延长故障处理时间,不作扣分处理。电源故障和须开挖道路抢修时,报招标人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修复时限。3灯具10灯具保持整洁,安装稳固,部件完整,连接可靠,运行安全,符合原设计要求。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4灯杆8灯杆上有清晰的灯杆编号和维修电话号码标识,灯杆(包括金属灯杆和钢筋混凝土灯杆)保持无倾斜、弯曲,安装稳固、连接可靠,部件齐全,外观整洁,接地可靠有效,因不可抗外力或交通事故导致灯杆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按招标人要求处置。发现1处违反情况且未报招标人及时处置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5电缆5电缆绝缘良好,接地可靠,连接牢固,无漏电,无接头过热现象,定期进行绝缘测试。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6控制柜5控制柜外有清晰明了的危险警示和维修电话号码标识,控制柜保持平整稳固,柜体内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齐全,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柜内电器工作正常,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柜体无破损,柜门锁闭灵活有效,柜体接地可靠。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7箱变5箱变外有清晰明了的危险警示和维修电话号码标识,箱变门窗安装牢靠,锁具正常,无漏雨进水,箱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燥,室内外整洁,防火、防盗、防小动物装置及照明设施齐全。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发现 1 处违反情况,扣 0.1 分,扣完为止。8安全生产作业管理5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开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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