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芜湖市四院安保消防及医院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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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芜湖市 | 采购单位 |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芜湖市四院安保消防及医院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安徽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 项目名称 | 芜湖市四院安保消防及医院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 项目编号 | WH22QT2025FW6403 | |
| 标段名称 | 芜湖市四院安保消防及医院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 标段编号 | WH22QT2025FW640301 |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
| 地址 | 芜湖市弋江区乌霞山东路1号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 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沙塘园7号1807室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开标时间 | 2025年6月20日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天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樟树湾小区34#401—406室 | |
| 投标报价 | ***元/年 | |
| 授权代表 | *** | |
| 服务期 | 三年,合同签订采用1+1+1模式,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签署下一年合同。 |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市四院安保消防及医院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芜湖市四院安保消防及医院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提供安保服务和医院车辆管理服务 服务要求:满足采购文件需求 服务期:三年,合同签订采用1+1+1模式,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签署下一年合同。 服务标准:符合保安服务工作和医院车辆管理服务规范要求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无为市人民医院保安服务项目采购业绩合同; 2.芜湖市中医医院保安服务合同; 3.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业绩合同;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中保誉和集团有限公司 |
| 地址 |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一区3号楼5层 | |
| 投标报价 | 4095600元/年 | |
| 授权代表 | 刘慧慧 | |
| 服务期 | 三年,合同签订采用1+1+1模式,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签署下一年合同。 |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市四院安保消防及医院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芜湖市四院安保消防及医院车辆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提供安保服务和医院车辆管理服务 服务要求:满足采购文件需求 服务期:三年,合同签订采用1+1+1模式,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签署下一年合同。 服务标准:符合保安服务工作和医院车辆管理服务规范要求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保安服务; 2.保安及车辆管理服务-苏州市中医医院; 3.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保安服务;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安徽众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格式中实质性内容不全(投标函中项目名称填写错误),符合性评审不通过;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评审得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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