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左店镇2026年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二标段)招标文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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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长丰县左店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左店镇2026年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左店镇2026年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二标段)招标文件变更
(项目编号:2026ACCGZ50070)
各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1履约保证金”中的“⑦履约保证金账户”内容更正为: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账户、账户、开户行等信息待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人自行提供给中标单位。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16.1 发包人违约”内容更正为: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协商解决。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内容不变,本文件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招 标 人:长丰县左店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左店镇沛庄路1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长丰县左店镇人民政府
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6月03日
(项目编号:2026ACCGZ50070)
各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1履约保证金”中的“⑦履约保证金账户”内容更正为: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账户、账户、开户行等信息待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人自行提供给中标单位。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的“16.1 发包人违约”内容更正为: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协商解决。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内容不变,本文件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招 标 人:长丰县左店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左店镇沛庄路1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长丰县左店镇人民政府
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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